7882078 发表于 2018-7-25 18:00:54

2018刑法中持有行为性质归属探微

  刑法中持有行为性质归属探微 代写论文 http://
英美法系论文联盟http://国家将持有行为当做与作为、不作为相并列的一种事态,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尚未对持有行为的性质做出明确的定位。我国刑法学界对持有行为的性质的归属有四种观点,即作为说、不作为说、作为与不作为择一说以及第三种独立行为方式说。
  笔者认为应当将持有行为作为第三种独立的行为方式看待,究其原因,一方面,作为说、不作为说、择一说的论证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另一方面,将持有行为作为第三种独立的行为方式是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与必要性的。接下来笔者将分而述之。
  一、持有不是作为
  (一)关于作为说
  作为说认为,持有是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控制,因而很难以不作为来解释,而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寻找持有的作为义务来源也往往并非易事,刑法中设置持有型犯罪,旨在禁止行为人取得特定的物品,持有行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我国的张明楷教授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刑法中持有行为性质归属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