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5221 发表于 2018-7-25 17:59:41

2018试析中国刑法中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中国刑法中的自然法思想
 一、前言
  自然法观念是论文联盟http://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的观念和现象。近代以来,西方法治思想尤其是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刑法的影响与日俱增。本文拟对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概括出其核心内涵,从而对我国刑法中的自然法思想进行分析,并且以自然法的视角对我国目前刑法理论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些许反思。
  二、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及其核心内涵
  所谓自然法思想,是指在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上还有自然法,即自然法是与实在法相对应的法律。相比之下,自然法就是不为人的行动所左右,接近人类自然本性的理想秩序。在西方20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几个不同的时期,并被不同时期的思想家赋予了不尽相同的含义,下文依次述之。
  (一)古代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其萌芽时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自然哲学时期,可以说,在希腊哲学的各种各样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自然法思想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中。赫拉克利特将自然法称为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惟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神的法律随心所欲地支配一切、满足一切,也超越一切。而亚里士多德在其正义论和法律分类中提出,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以芝诺为代表人物的斯多葛学派将自然置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地位,认为整个宇宙乃是一种实质构成的,而这种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他将自然力量赋予法律并明确指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公元3 世纪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另一种自然法的概念,他认为,自然法是所有动物所通有的法律,这种法律并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属于生活在陆地或者海洋中的所有动物,即自然法是适用于一切动物的法律,并被这些动物所通晓。 代写论文 http://

  (二)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一统天下,人们的一切思想都被打上了神的意志的烙印。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也不例外。神学家们试图将自然法与上帝的法律协调起来,把自然法等同于《圣经》中的戒律。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和伊西多。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和世俗法,永恒法是上帝之法,世俗法是上帝之法的执行法。伊西多继承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对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作了区分,并把自然法定义为自然法为各民族所共有,因为人是凭靠一种本能的直觉而体认到它的,而不是通过任何人的约定而拥有它的。阿奎那则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永恒法是神的法,而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
  (三)近代自然法思想
  17-18世纪的近代自然法思想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顶峰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并且认为自然法的主要原则有:不欲求属于他人的东西;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用我们自己的财物使他人的财产恢复原状;遵守合约并践履诺言;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惩罚。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理性为人们提出的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其中自然法的一般法则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力求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 总之,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可以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从求取和平的目的出发,秉承了正义、公道、平等的原则。洛克假设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http://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试析中国刑法中的自然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