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8581 发表于 2018-7-25 17:57:36

2018刑法学中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之嬗变

  刑法学中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之嬗变

  刑法信条学(教义学)是研究刑法领域中各种法律规定和各种学术观点的解释、体系化和进一步发展的学科???,其以刑法规范为研究的逻辑起点,用刑法的概念演绎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以服务于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与解读。
  概念有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之分,刑法学概念亦然。事实概念与客观及描述相连,而规范概念连接着价值与判断,但对于两者的理解却又依赖彼此之间的相互参照。犯罪构造理论由一系列刑法基本概念所构成,其作为刑法学理论的基础与内核,是刑法学理论全景的缩略图,是展现刑法学理论动向的重要窗口。在三阶层犯罪构造理论中,犯罪是一种符合行为构成、违法且有罪责的行为???。因此,在这一刑法学理论体系下,行为、行为构成、违法性、罪责概念占据着刑法学基本概念的位置,而对这些概念的研究成为刑法学的重要任务。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使用不同的概念对此进行描述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多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作文 http:///zuowen/

  ,但对行为、行为构成、违法性、罪责等概念进行研究也绝非没有意义,通过对这些概念的研究,了解其历史及现状,将有助于我国刑法学界探寻适于中国的犯罪构造理论体系的构建。
  一、行为概念理论
  无行为则无犯罪是一条古老法谚,其彰显了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性作用。作为现代刑法学基础的行为概念,其在发展中被赋予了诸多功能,概括来说有为应受刑罚惩罚的举止行为提供上位概念的基础功能;作为沟通构成要件脊椎的连接功能以及将不能为刑法评价的事物加以排除的区别功能???。然而,如此重要的行为概念的界定,却在刑法学界久经争论,至今尚无定论。回顾行为概念的理论沿革,围绕行为概念功能的发挥主要存在以下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理论:
  (一)自然行为论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贝林首创自然行为论。受自然科学的重要影响,刑法学家试图将人的行为理解为外在的自然过程。李斯特认为行为是对外部世界的一种任意举止行为 ??149?。其中,任意是指导致肌肉紧张或放松的心理活动???。自然的行为概念能够很好地实现行为的区分功能,即将动物行为、单纯的思想及条件反射行为等排除在刑法之外。但在基础功能的发挥上却遭致了批评,一方面它可能导致行为的范围过于宽泛,使任意的与结果有关联的举止被包含入行为之中,另一方面它在解释不作为特别是忘却犯上遭遇了阻碍,因为在不作为中结果的出现并非行为人直接导致的,不存在肌肉紧张,而忘却犯的行为人甚至缺乏思想意义上的意志,因此我们说自然行为论在基础功能的实现上是存在问题的??150?。 论文代写 http://
  自然的行为概念,将客观外部世界的改变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显然属于事实概念的范畴。在这里行为相对于行为构成是中性的,不包含任何价值评判性因素,但这种把行为的概念描述为神经或肌肉的紧张活动,不仅非常怪诞,也难以
  具有说服力,难以撑持起整个刑法体系,难怪贝林说自然的行为概念是无血的幽灵。
  (二)目的行为论
  鉴于自然行为论视域下行为概念存在的功能性缺失问题,目的行为论者试图通过对行为概念加以改造,并以此为基础搭建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从而将行为概念重新归置于刑法体系的中心位置。这一理念率先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韦尔策尔所倡导。他认为,行为是在目的意志的控制下,为实现某一目标而有目的地受操纵的事件,即对目的动作的实现 ??69?。与自然行为论相比,目的行为论将对行为的考察从客观外在的身体举止转移到了主观内在的目的活动,放弃了将行为视作单纯的身体举止,选择在目的性意义上对行为进程进行事实性描述???。而其共同之处则在于两者均是从存在论的视角对行为进行界定,因此目的行为论中的行为依然属于事实概念的范畴。
  张小旭 ,于浩:刑法学中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之嬗变基于刑法信条学上犯罪构造理论的考察 代写论文 http://

  目的行为概念的提出撼动了整个刑法体系。自然行为论主导下原本属于罪责类型的故意和过失,作为行为类型个别化的必备要素而被纳入行为构成的组成部分,并导致了包括错误理论在内的诸多理论的变动,最终形成了新古典犯罪体系向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的演变。但同时有批评意见指出该行为概念不能将刑法上的行为类型完全涵盖,至少在不作为上是缺乏解释力的。由于不作为对于后果的产生并非原因,亦无引导原因过程,因此不可能是有目的地进行行为。在作为犯罪中,对于无意识的过失行为也存在解释的困难。对此,韦尔策尔认为无意识的过失是自然人行为的有待完善形式,其构成行为通过盲目的因果关系实现。但是,无意识的过失在盲目的目的(潜在的目的性)促使下行为,和故意行为目的的现实性存在重大区别。因此韦尔策尔对将过失性行为纳入目的行为论的所作出的努力,并未达致其所期待的效果 ??152?。
  (三)社会行为论
  无论是自然行为论还是目的行为论都存在解释力不强的缺陷,它们均基于存在论的立场,从一种客观的角度将行为看作一个自在的因果过程。后出现的社会行为论转向价值论的立场,引入社会性要素,从规范的角度界定行为,即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控制或者可以控制的具有社会重大意义的各种举止 ??79?。因此,社会行为论注重对行为价值的判断,行为的客观载体非关键所在,价值上的社会重要性判断更显重要,行为概念至此发生从事实概念到规范概念的重要转变。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规范的行为概念,解决了既有行为论存在的解释力不强的缺陷,因为所有的犯罪性举止行为都能很容易贴上社会现象的标签,并且对行为的评价也是与社会性相联系的,因此更有利于行为概念基础功能和连接功能的实现。但规范行为论也存在其自身难题。首先,由于社会行为概念纳入了价值评价的规范性要素,其以往作为行为的中立性立场发生偏移,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本质上的相互交织,彼此依赖,使得社会性评价似乎更应置于行为构成而非在其之前,因此行为概念与行为构成之间的界限便变得模糊不清。再者,有批评意见指出行为存在具有社会重要性和不具有社会重要性之分。因此,社会重要性作为行为的评判界分因素,缺少它不是不存在行为,而仅仅是没有社会意义 ??156?。
  (四)人格行为论
  人格行为论为罗克辛等刑法学者所倡导,在此理论下,行为被界定为行为人人格的表现。罗氏认为行为首先是能够归于作为心理和精神的动作中心的自然人的一切。但是,这一切不涉及仅仅从自然人的身体范围,即物质的,有生气的,动物性的存在领域产生的,还不是处在我这个自然人精神的和心理的控制下而产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思想和意志冲动当然属于人的精神和心理领域。但是只要它们停留在内心之中,并且不能与外部世界发生的时间发生关系,那么,它们就不是人格的表现,并且因此不是行为。(参见: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60.)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人格的行为概念强调表现为人格的载体,因此人格表现的标准不仅存在对表现的判断,更有人格的评价,而对于后者,虽可借助于经验性事实进行判断,却也难以
  摆脱其规范性概念的本质。出于人格行为概念这一规范性性质,不可避免地在某些情况下失去了其作为位于构成要件之前的中立性,而发生了与行为构成的部分重叠。在评价不作为这种身体上的无时,则必须借助于行为构成的社会性评价,因此将行为与行为构成之间的关系拉得更为紧密。
  行为概念的规范性因素进一步扩张的结果是否定的行为概念(也称规范行为论)的产生。此说以抽象出一个当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概念为旨归,在这一行为概念下行为的事实性荡然无存,使对行为的判断完全依赖于价值的判断,实质上意味着对行为概念的彻底放弃。虽有利于解释刑法上的不作为,却也走向了极端的规范性,使行为概念本应承载的功能受到了损害。
  通过对行为概念理论源流的梳理可知,行为概念的演变过程亦是行为概念中事实因素和规范因素不断调整的过程。然而,无论是作为纯粹的事实概念的行为还是作为纯粹的规范概念的行为都难以达到完满实现其功能的目标。
  二、行为构成概念理论
  纵观行为构成理论发展的历史,是原本价值无涉的、客观的描述性行为构成逐渐开始承载价值,吸纳大量主观的和规范性要素的历史,是行为构成向违法性靠近的历史???。
  (一)记述性的行为构成
  理论上,一个行为举止,如果与法定构成要件中的在犯罪典型上的不法描述相一致,便构成一个行为构成符合性???,这种行为构成要件的提出需要追溯到贝林。1906年,贝林提出其独特的犯罪构造理论,他将行为作为犯罪的上位概念,将行为构成符合性置于与违法性、责任并列的行为的特性 ??29?。指出构成要件(行为构成)是行为之外部特征的不含价值判断的描述,其意味着一种犯罪类型的轮廓,即确定犯罪类型的各要素的综合 ??70?。贝林意在通过将行为构成纳入犯罪成立要件将法官牢牢地约束于制定法之上,为刑法规范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创建刑法理论的支持。因此,贝林创设的行为构成概念具有客观性和无价值性特征。客观性意味着行为构成仅仅包括刑法法规的客观要素。因此,所有的主观状况包括故意、过失以及后来所说的主观违法性要素均被排除在行为构成之外,而被置于罪责的框架之中。无价值性意味着贝林的行为构成是描述性的事实概念,因此即使确定行为符合行为构成,也并不能直接导出其具有违法性的结论。 论文网 http://
  但是,随着
  对主观行为构成以及规范性行为构成特征研究的深入,贝氏的行为构成理论在上述两个方面均受到动摇。前者体现在许多犯罪类型中,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对于犯罪类型的成立起决定作用,尤其是在目的犯罪之中,主观目的存否往往直接决定不法的有无及类型。后者在于规范性行为构成特征的认识打破了行为构成无价值性的立场,人们发现完全排除规范性要素,作为纯粹的事实性概念的行为构成,其实是不可能的。如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淫秽物罪,在认定行为构成符合性时对淫秽物品的判断,实质上包含了事先进行部分违法性的评价。甚至是那些看似纯粹的事实性概念,也可能是带有规范色彩的。如对于自然人这一事实概念,从哪个阶段开始便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则需要法律的事先评判与确认。
  (二)规范性的行为构成
  规范性行为构成的倡导者是麦耶。他认为,在行为构成之中,不仅包括外部的客观要素和内部的主观要素,还存在具有决定价值之意义的规范性行为构成特征。根据麦耶的观点,行为构成仅仅是认识的根据,一种对违法性的征表,而规范性行为构成特征则是确立违法性之情节,是真正的违法性要素,同时由于其又是故意的认识对象,所以规范性构成特征又属于行为构成因素。这样,规范性行为构成特征就具有双重地位,跨越于行为构成与违法性之中,而行为构成的无价值性亦得以打破 ??184?。继麦耶之后,格林胡特将规范性行为构成划分为关涉刑法规范思想以及需借助一般生活经验和原则进行评断的两种类型性概念,前者如财务的他人性,后者如物品的淫秽性。E沃尔夫则认为,所有构成要件要素在概念上皆具规范性,但非皆具违法性评价之属性 ??39-40?。因此,行为构成不再是单纯的无价值描述,而是规范性和事实性因素缠绕的结果。对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确定往往会与违法性的判断发生交错。 论文网 http://

  规范性行为构成的发现不仅是对行为构成的进一步认识,也使得行为构成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价值与功能发生了变化。规范性行为构成特征的存在,使得行为构成符合性不再是单纯的认识对象,而是违法性存在的根据,行为构成符合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关系靠近了。自此,行为构成不仅具有故意的规制功能、犯罪类型的个别化功能,还具有了违法性的推定功能,即符合行为构成的行为,如果不存在正当化事由,即可肯定其违法性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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