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1046 发表于 2018-7-25 17:53:33

2018论我国刑法对老年人适用死刑的限制

  论我国刑法对老年人适用死刑的限制 作文 http:///zuowen/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创下了1997年刑法制定后通过修正案进行刑法修改的多个第一,即修正案内容有五十条之多是第一次、第一次对刑法总则进行修改、第一次将通过时间和生效时间相间隔、第一次废除部分死刑、第一次确立老年人从宽制度、第一次将社区矫正纳入法律文件当中等六个第一次。在整个《刑法修正案(八)》中,相比较而言意义较为重大的,笔者认为是此次修正案的第三条,即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文同时结合了上述六个第一次中的三个:首先,该条是对刑法总则进行的修改;其次,该条排除了一定情况下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适用死刑,相当于废除了部分死刑适用;再次,该条是老年人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
  对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限制,乃至对老年人限制死刑适用,自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即有学者极力呼吁,最终在今天成为现实,不得不说是历经坎坷,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对于意义如此重要的修正条文,对其进行准确解读,是准确适用该条文、实现条文制定目的的基础。而正确解读该条文的关键又在于正确解读其中的几个关键词,也即对审判的时候、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以及适用死刑等的理解。下面笔者就对这些关键词进行逐一的分析和解读。 论文网 http://
  一、审判的时候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前,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仅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及妇女适用死刑的限制,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对其进行了补充,即将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也纳入了限制适用死刑的人群范围。仔细观察,可以看出,刑法对不同人群限制适用死刑的要求并不一致。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必须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也就是说,即使在审判的时候行为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也仍然不得对其适用死刑。而对于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而言,则必须是在审判的时候满足法律对其设定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犯罪的时候,行为人并未怀孕或者并未年满七十五周岁,但只要在审判的时候满足该条件即可。为何对不同的人群,尤其是同样是涉及年龄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规定并不一致,而对于老年人所规定的审判的时候具体内容又是什么?
  (一)最大限度地体现从宽
  有学者认为,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年龄起点应当与未成年人一致,即应当是犯罪的时候达到某年龄的,才是老年人犯罪,而并非如《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中所规定的审判的时候达到法定年龄即可。其认为这样既是基于刑事责任年龄考虑,也是为了避免放纵逃匿多年的犯罪分子。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责任的要求,其最大限度地扩展了限制适用死刑的范围,而且其还是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的一种体现,也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从宽。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认定是否是属于限制适用死刑的未成年人,以其犯罪时的年龄为准;而对于老年人,则以审判的时候为准。如此规定,即尽可能地扩大限制死刑的人群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如果对未成人也要求必须是审判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那么可能因为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审判的时候年满十八周岁,导致对其可以适用死刑;如果对于老年人要求其必须是犯罪的时候年满七十五周岁,则对于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仍可能不属于限制适用死刑的范围。而对于老年人不加限制地适用死刑,因为其年纪较大而毫无必要,且也违背了《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该款的初衷。可以看出,相比较于单纯地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不得适用死刑,以及单纯规定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不得适用死刑。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要求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时间定为审判的时候,可以最大程度地扩展不得适用死刑的人群范围。http://
  (二)审判的时候的范围
  所谓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权利义务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刑事审判是审判的一种。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是我国四级两审制的基本审级。而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审判程序,两者均是基本审判程序外的特殊审判程序,与第一审和第二审审判程序组成了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故笔者认为,所谓的审判的时候应当涵盖整个刑事审判程序,即刑事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乃至死刑复核程序,都属于第三条中的审判的时候。
  具体而言,首先,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时行为人未满七十五周岁,法院对其判决适用死刑,行为人上诉,在上诉期间,行为人年满七十五周岁,二审法院即使认为对行为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则应当在驳回行为人上诉的同时,将对行为人判处的死刑进行修改,改为无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这只是由于形势变更所导致的判决修正。其次,在终审审判时,行为人未满七十五周岁,经过数年后,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结果发现对于当年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死刑,但此时行为人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则仍然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再次,即使一审乃至二审期间,行为人均未满七十五周岁,终审判决对行为人判处死刑,但是随后的死刑复核程序期间,行为人年满七十五周岁,此时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对于行为人的死刑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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