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43515 发表于 2018-7-25 17:46:02

2018略论刑法上新旧过失理论的理论基础及比较

  略论刑法上新旧过失理论的理论基础及比较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犯罪过失理论从其产生、发展直到现在其在犯罪论体系中地位的确定,无疑经历了一段漫长的演进历程。新旧过失论的最大分野在于其对过失进行非难的根据不同,旧过失论的理论基础是心理事实说,即行为人不注意的心理事实是刑法对过失进行非难的根据;新过失论的理论基础则是规范违反说,即行为人违反了关于不应做出违法行为决意的法律上意思决定的规范要求是构成过失犯的根据。此两种理论争论与刑法上的过失理论的发展相伴始终。
  1. 旧过失论的理论体系及其建构基础
  旧过失论中的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主观上违反了预见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其若集中意识就可以预见结果的发生,却因为没有集中意识而使结果发生的,即视为过失。旧过失论理论体系中的过失为责任要素或责任形式,纯属主观范畴,与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无关。因此,旧过失论中过失的本质在于因为行为人缺失注意而未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预见义务是旧过失论理论体系下强调的重点。
  旧过失论对过失进行非难的根据是心理事实说,又称心理责任论,即刑罚责任得以确立的前提是可以确认并非难行为人故意、过失的心理状态或心理事实。这种责任根据来源于刑事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行为人不注意的心理事实之所以具有主观的恶性,就在于其在心不在焉的心理状态下对于本应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因此需要在刑罚上承担过失的责任。作为对过失进行非难的可能性,要以注意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预见可能性也是对具体结果发生的预见,因此,在具体结果的发生能够预见的场合,对该种结果的要求必然是应当预见。所以,作为过失核心的所谓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也就是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内容。如果有预见可能性,注意力集中就应该对此种危害结果有预见,对此尽管没能预见以致未能回避结果,也应认为具有非难的可能性。http://
  旧过失论所重点争论的问题,在过往主要是结果预见义务或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基准问题,对此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以及折中说,这三种主张对于注意义务的确定均依通常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旧派刑法学者提出了主观说,认为是否具有结果预见义务,应以具体的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其基本理由是,对行为人进行道义的非难,不应超过行为人的注意能力的范围。与此相对,新派刑法学者提出了客观说,认为是否具有结果预见义务,应以抽象的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这是以社会防卫论为基础的,认为不具有通常人的注意能力的人,对社会存在危险或威胁,因而应受处罚。后期旧派学者又提出了折中说,认为不具有通常人注意能力的人就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征表主义的观点,责任的本质是道义的非难,所以不能不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注意能力。折中说认为,如果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低于通常人的注意能力,则仍应采取主观说,只是在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通常人的注意能力时,才采取客观说。日本刑法在实务上基本上采取客观说,而多数学者在理论上认可折中说。
  2. 新过失论的理论体系及其建构基础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与旧过失论相反,新过失论以避免结果为注意义务的核心,此种过失论将过失作为违法要素来把握的行为类型。所谓的行为类型即是将过失中的错误违反避免结果的注意义务作为违法性问题,即以是否符合行为的定型性或符合构成要件以及实质的违法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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