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98575 发表于 2018-7-25 17:39:13

2018浅议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代写论文 http://

  随着社会的进步,侵犯商标犯罪活动在我国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和纷繁复杂的状态,当前刑法对于商标犯罪的规定已经出现滞后,因此,需要不断完善有关商标犯罪的刑事法律,以致控制和预防犯罪,维护市场秩序。
  一、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进程
  我国对商标权的刑事立法始于1979年7月1日《刑法》的出台,该法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从而在刑事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与1979年刑法制定时的情形相比较,商标权犯罪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且有日益猖獗之势,面对这种复杂的形势,而1979年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商标权犯罪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5月8日做出《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把假冒商标罪的主体扩大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198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中又规定: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今后也应按假冒商标罪论处。将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又扩大为无营业执照的个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要求立法机关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事法律进行调整,以适应国际、国内保护商标权,加强管理的需要。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9条将1982年《商标法》第40条修改为三款: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贯彻《决定》精神,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1993年《补充规定》),对1979年刑法第127条的规定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具体分析,《补充规定》所作的补充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补充规定》增设了两个侵犯商标权的新罪,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对每种商标权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扩大了商标权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商标犯罪的主体从原来的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这一特殊主体,扩展为包括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在内的一般主体,并规定企事业等单位也可以成为商标权犯罪的主体。第三,扩大了商标权犯罪的保护对象范围。《补充规定》取消了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限制,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从原来的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扩大规定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从而将商标权犯罪的保护对象扩展至任何单位、个人已注册的商标,使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法保护更加严密、更加具体,不给犯罪人以可乘之机。第四、提高了商标权犯罪的法定刑。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对于假冒其他企业注册商标的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补充规定》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际情况,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分别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而加大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打击力度。 作文 http:///zuowen/
  1993年《补充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商标权的刑事保护,在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成为以后新刑法典修订的蓝本。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及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的刑法典,该法专门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对商标犯罪作出新的规定,建立起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核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为补充的商标权犯罪体系。为贯彻执行刑法典有关规定,稳妥而有力的打击商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现行刑法的补充。《解释》对刑法第213条和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了详细的解释从而使刑法对于商标权犯罪规定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为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当前,我国有关商标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以及有针对性的单行刑法规范中。
  二、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有关商标权犯罪的具体罪名及处罚的规定都集中在刑法典知识产权犯罪一节,这种立法模式固然有使法律规定更加完备化、系统化之优势。但是,由于刑法典属于基本法,与一般法律相比更具有稳定性。因此,在商标权犯罪的表现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手段越来越奇妙的情况下,刑法中关于商标权犯罪的规定却得不到及时的修改和补充,立法上的滞后性削弱了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另外,由于基本法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刑法中对商标权犯罪的规定难免有疏漏。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的方面来看有两点,一是立法模式的偏颇;二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范围过窄,罪刑设置不合理。其主要问题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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