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关于刑法对未成年犯权利保护的探析
关于刑法对未成年犯权利保护的探析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权利保护的缺陷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缺陷
量刑的概念,国内外各类表述不一,日本称为刑罚的量定,我国台湾则多称为刑之酌科,前苏联将之称为判刑。在国内,多数理论对于量刑的定义,是从狭义的语义角度来注释的。量就是裁量,刑就是刑罚。量刑就是人民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活动。在量刑方面我国存在很多方面,如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平衡问题。所谓量刑平衡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综合考虑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对于情节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适用相同(或相近)的刑罚,以保持刑罚稳定和罪刑相适应的一种状态。量刑平衡是实现量刑均衡抑制罪刑冲突的重要手段,实践中个案的不平衡现象突出,量刑的畸轻畸重明显。
1、政策性情节影响
由于少年法的缺位,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原则、笼统,因此,长期以来,在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问题上,几乎完全是受刑事政策的指导和左右,政策性情节在量刑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政策无论如何总是缺少法律所固有的稳定性。司法实践中往往在一定区域内以公检法司联合发文等形式,对具体罪名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作出规定,这些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其合理部分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纳,形成对全国司法机关均有指导性的规定。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2、区域间差异严重
无论是法律援助还是社会服务自愿者的出现,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和城乡差别很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仅是东西部的经济发展存在着客观上的差距,就是沿海各省市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这里就必然存在刑事政策与地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区域性相结合的问题,也就必然要有地方刑事政策和国家刑事政策进行适度的调整的问题,而这又是法律所不能即时解决的问题。涉及这类问题反映在刑法实体上的地方性刑事政策很多,量刑上的不平衡性也就日趋明显。
3、罪名间不平衡众
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有关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标准的特别规定集中体现在盗窃、抢劫、强奸等几类犯罪中,而相对刑法三百余条罪名来说是远远不能够满足办案实践需要的。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量刑标准仍然按照成年人标准。如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磁事罪等。以抢劫类犯罪为例,抢劫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而未成年人常见类犯罪中的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相对抢劫罪来说,属一般刑事犯罪,而这类非完全意义上的抢劫行为因缺少明确的规定却要以成年人的定罪标准来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这种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的状况有悖于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在实践中却广为存在。 作文 http:///zuowen/
4、量刑的原则纷呈
在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适用刑罚的不科学性主要体现在量刑的原则上。机械地照套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适用,再酌情减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约定熟成的内控规则如:减半量刑原则,有余地则减原则,以缓代减原则等。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程序的缺陷
1、拘捕程序的缺陷。
在我国拘捕和逮捕是分开的,而且时间较长。前者3天,最长可以延长至30天,后者一般可达3个月;拘捕之后,除规定外,一般是不允许与其亲戚、朋友、监护人或者律师进行联络和私下对话。再者,我国没有规定控罪程序。
2、讯问程序的缺陷。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也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其到场与否对口供的采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3、行刑程序的缺陷。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也同样要求执行刑罚人人平等。罪行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改造难易不同而给予差别处遇,这是行刑题中的应有之义。那么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改造难易程度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给予区别对待,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精神,这并不违反行刑平等的原则,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行刑没有不同,如刑法第8l条第2款规定: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因突发暴力性犯罪而被判重刑的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代写论文 http://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犯权利保护的刑法制度
(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者没有规定禁止适用无期徒刑。但我认为,应该明文禁止对其适用该种刑罚。这一方面是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身心特点的认识,另一方面是为更好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从整体看,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可塑性极强,与成年犯罪者相比,他们比较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因此从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的目的考虑,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已无太大必要且增大司法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我国1991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不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虽然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数不多且在行刑过程中多减为有期徒刑,但无期徒刑设立的目的即在于通过终生监禁将那些无悔改可能性的犯罪人永久隔离于社会之外,这与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改造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反而给人权卫道士留下搬弄是非的借口。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判处有期徒刑的期限与成年犯相比完全一致。我认为,对于他们应规定比成年犯罪者较短的刑期。1985年8月至9月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指出: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是应尽可能的必要短时间。 这一条对于监禁限定了两个条件,即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和尽可能的必要短时间,说明国际上均认同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应采取尽量短的监禁时间。德国《青少年刑法》中规定少年刑罚的期限6个月以上5年以下,如行为是依一般刑法规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最高刑的犯罪,最高刑为10年。美国威斯康星州法官把犯轻微刑事案的青少年犯事者判监禁作惩罚,但把刑期减短三分之一,其余刑期则被送到社区内的团结家庭(GroupHome),使他们在社工、家庭、学校和社区团体的监管下继续学业和工作。从以上资料看出,未成年犯罪人刑罚的轻刑化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早期发育成长阶段,失去自由和隔绝于正常社会环境之外,这对他们身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无疑较成年人更为严重。所以,在我国应把对未成年犯罪者判处有期徒刑作为最后的手段且关押时间不宜太长,应明确规定较成年犯更短的刑期(最高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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