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论文代写 http://对于什么是刑法的谦抑性这一法律术语中外法律家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论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具有下面三个含义:第一、刑法具有补充性的特点;第二、刑法的不完整性;第三、刑法的宽容性。还有的法律学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的范围和处罚的程度,凡是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能够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谦抑,是指缩减式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力求只有没有其他可以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以期用最小的惩罚支出来获取最大程度的社会效益,从而预防并控制犯罪的发生。考虑到刑事立法的谦抑性的特点,我们应当从以下这几个方面把握抑制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我们能且仅能针对那些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加以使用刑法判罚的手段
这是抑制刑法处罚范围的精神实质。一方面,若刑法对社会利益保护不受制约,就会使公民和犯罪人因刑罚权的恣意行使而受到侵害,从而就失去了保护社会的机能。另一方面,只有当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所有制裁方式都无法抑止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才能将这种侵犯法律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使用范围中去。从判罚原则上来讲,刑法的立法者希望在裁罚违法犯罪行为时,不会错误地否定到那些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也不会使宪法赋予公民所应享受的自由受到重重限制。司法人员在处罚任何的不法行为时必须以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所为处罚的最终目的。假如一些行为虽然有害,但动用刑法不能有效地抑制这种行为,而采取其他方法反而更有效,不应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这是适用刑法必须具有符合刑事责任的目的所决定的。事实上,设立刑法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也是防止发生类似的犯罪。目前,在形式多样的各类案件中,即便很大程度上,对于已经实施的犯罪,我们已不能矫正,但是,消除犯罪人其再犯的可能性却是存在的。经过教育我们能够使犯罪人清醒地意识到:也许通过犯罪的途径能够获得短时间内的很大的利益和精神的愉悦,但是一旦接受惩罚,那么所经受的痛苦将远超过实施犯罪所可能获得的微小的利益。二、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就是控制刑法的处罚程度 论文网 http://
抑制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把握刑法的干预合理性和必要性,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就是控制刑法的处罚程度则是对刑法干预的量的考虑与选择。两者共同构成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内容。控制刑法的处罚程度,是指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用较轻的刑事处罚方式足以能抑制某种犯罪行为,就不需要使用重的刑事责任方式。事实上,尽管重刑具有相当程度地惩戒、制裁和威慑的作用,但其自身也存在与生俱来的局限性,特别是它有可能助长情况更为严重的恶性案件的发生。刑罚如两刃剑,用之不得当,则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过重的刑罚不仅不能实现刑罚的效果,而会导致犯罪人反国家、反社会的心理,使刑罚的效果适得其反。而量刑适当的刑罚则会引导犯罪人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感与正义感,更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当我们将预防和控制犯罪作为首要出发点的话,只要能够起到有效地抑制犯罪者再次犯罪的目的,我们要优先考虑相对较轻又高效的刑罚方式,而不是以单纯地重罚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三、刑法谦抑性在我国的表现
在立法方面,其一,是我国刑法立法规定是谦抑的,具体表现在我国的刑事立法把需要用刑罚处罚的行为范围限制得比较紧缩,比较合理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1997年和1979年刑法相比已经扩大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范围,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在刑法编制中已经充分反映了刑法的谦抑性的合理要求:即尊重事实依据,不夸大犯罪程度,罪轻则轻法轻罚,罪重则重法重罚。司法裁决人员不应只考虑犯罪类型,而忽视犯罪行为的量这一要素,即犯了什么罪是一回事,犯罪程度的高低是另一回事,从这一角度看我国的刑法立法过程中的充分遵从了谦抑性这个原则。另一方面,我国刑法立法体现了谦抑性的思想方向,但是,我国目前对刑罚主要认识是重刑主义,认为严厉的刑法能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近十几年来我国实行的是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方针,客观上强化了全社会对刑罚历史使命的期待,对刑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效果也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从近代世界各国法律范围看,刑法早已经不再是严酷无情的代名词,而是愈发地谦抑化、人道化、客观化,刑法不再是强权的统治工具,因此,我国不仅要在刑事立法上紧跟世界步伐,在刑事司法也要贯彻体现刑法的谦抑思想。 作文 http:///zuowen/
刑法的谦抑性,作为刑法的三大价值理念之一,影响着现代刑法的价值取向,它对制定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引导刑事立法方向、以及督导刑事司法实践活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向意义。我国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犯罪控制方针,充分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的思想。四、我国的刑事立法中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并进
非犯罪化是指在立法和司法机关对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没必要给予刑事处罚但又被现时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通过立法不再作为犯罪,从而对它们不适用刑罚,学者们认为我国刑事立法落实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限定处罚范围的意义上,已经很好地贯彻了谦抑性的原则。此外,我国刑法第十条即为情节显著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表明中国刑法立法不但从行为上确定犯罪事实,还要从犯罪行为的量上来把握非犯罪与犯罪的区别。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十分细化:刑法已经将犯罪限定在了最小的范围内,而将那些相对危害性较小的行为都交由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从这一点上来讲,我国的现行刑法已经完全符合了刑法谦抑性的标准要求。五、我国的轻刑罚化与非刑罚化轻刑罚化是通过立法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从而达到整个刑事制裁体系的缓和化。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以轻量刑的方式惩罚轻微犯罪的犯罪者,即能达到伸张正义的目的,又能有利于犯案人早日重返社会。对于大多数轻微犯罪者或者过失犯罪者来说,采用刑罚的手段惩治他们并不是最理想的方法,能采取有效措施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才是最优选的途径。只要这样,才能高效使用公共资源,起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警钟长鸣的社会作用。 论文网 http://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必将有新的制定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希望立法者能够充分考虑谦抑性的原则,使各项法律制度更加精细化、公正化、客观化,为社会持久平稳发展和充分保障广大人民权重的权益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