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审判程序的基础分析
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文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①《草案》从七个方面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改革设想,涉及证据、辩护、强制措施、侦查、审判、执行、特殊程序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和程序。其中,在对审判制度所提出的改革方案中,《草案》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做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具体说来,《草案》恢复了案卷笔录移送制度,初步确立了庭前预备程序,将原有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合并成统一的简易程序,对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做出了调整,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限制了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的次数,如此等等。应当说,上述部分改革方案对于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审判程序的公正性、避免法庭审理的过分拖延都有望发生积极的效果。但也有一些制度设计既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也缺乏实证的基础,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在注重解决某一问题的同时,可能放任了一些新问题的产生。鉴于此,本文拟对这些审判制度改革方案作出理论上的分析,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理论上的评估。
一、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
按照《草案》的要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比,《草案》取消了对检察机关移送案卷范围的限制,将实行十余年的移送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的制度予以废除,恢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有关全案移送案卷材料的制度。② 论文网 http://
应当承认,这种对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可以充分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使其在防御准备方面获得更多的便利。这一制度与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的制度构成了律师阅卷方面的双保险机制,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此外,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法官也可以提前熟悉案件情况,了解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并避免因为在庭审后全面阅卷而导致庭审流于形式的结果。而在过去,法官庭前对大部分案卷材料并不熟悉,无法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程序争议,在法庭上则听任公诉人单方面地出示证据、宣读笔录,而为了了解案情,不得不在庭审后全面查阅公诉方的案卷材料。这既带来了法庭审理的拖延问题,也架空了整个法庭审理过程,合议庭实质上仍然将案卷材料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这种对案卷移送制度的全面恢复,也有着较大的法律风险。立法部门对检察机关移送案卷范围的限制,始于1996年的审判方式改革。通过那次改革,现行《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英美对抗式审判制度的一些因素,构建了一种抗辩式审判方式。③其中,对检察机关移送案卷范围的限制,既是这次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环节之一,又是抗辩式审判方式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草案》为了解决辩护人的阅卷难问题,要求检察机关将全案卷宗材料移送法院,这势必难以阻止合议庭成员全面查阅、研读案卷材料。尽管《草案》并没有恢复那种庭前实质审查的制度,但是那些事先了解公诉方案卷材料的法官,势必对案情有了全面的认识,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可能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笔者不禁担心,这种在1996年以前一度得到泛滥的先定后审现象,很可能随着这种移送案卷制度的恢复而逐渐死灰复燃,以至于重新带来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不仅如此,检察机关全面移送案卷制度的恢复,还有可能从根本上摧毁抗辩式庭审方式的制度基础,使得这项历经曲折而确立的改革成果毁于一旦。1979年以来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法官只要事先全面了解公诉方的案卷材料,就不可能甘愿充当消极的裁判者,而注定会发挥积极司法调查官的作用。法官也不会再容忍控辩双方主导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而很可能依据职权自行确立证据调查的顺序、方式和方法,甚至将实质性的证据调查放在开庭之前,而将法庭审理过程彻底地变成一种法律仪式。④既然如此,当初又何必进行这种抗辩式审判方式改革呢?http://
二、庭前预备程序的建立
《草案》确立了庭前预备程序,要求法官在开庭以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比,这一程序设计改变了那种由主审法官单方面进行庭前准备的做法,允许法官举行庭前听证,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下,对案件的程序争议问题集中加以解决。
法官在开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同时到场,就程序争议问题进行听证,并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加以裁决。这将大大维护程序的正义,使得所有与案件程序争议问题利害攸关的各方,有效参与到这些争议的裁决过程中来,使得各方成为裁决过程的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而不是被动接受法官裁决、消极承受法官处置的诉讼客体。⑤同时,这种听证式的庭前预备程序还可以起到程序过滤的作用,及时地将控辩双方的程序争议解决在开庭之前,避免开庭后因为这类争议的大量出现,而中断正常的庭审过程,造成无休止的休庭,致使法庭审理的效率受到不应有的消极影响。
庭前预备程序的正当性固然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这种程序能否发挥预期的效果,这却是不能不令人担忧的。《草案》将庭前听证的事项只是限制在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三个方面,但是,控辩双方庭前可能发生争议的程序事项却远不止这些。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经常就案件的管辖问题产生分歧。尤其是被告方,经常担心某一地区或某一级别的法院审理该案,可能因为无法摆脱地方的干预、媒体的报道、舆论的预判而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对于这类管辖异议,法院难道就不应在庭前预备程序中加以审理?⑥此外,尽管《草案》确立了案卷移送制度,辩护人的阅卷难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但是,假如公诉方没有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置于案卷之中,假如公诉方没有将在开庭前收集的新证据给予辩护人查阅,那么,控辩双方势必会就阅卷问题发生新的争议。对此争议,难道法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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