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教义学对刑法发展的价值分析
赵书鸿,法学博士,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那些将法教义学和法的发展相提并论的人,他们明显对教义学从正面作了初步的理解。而且他们也认识到,他们相信法教义学影响了法的发展这当然也是从积极的方面认真思考的结果了。但事实上,它们之间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
一、作为对现实世界思考的法教义学
在启蒙时期的哲学中,至少在某些方面,教义学的思想经常被视为一种不能批判思想的典范。①这就表明:教义学是以自身已经确定而无须再作任何检验的信条为前提的,而且通过对这些前提的深入思考可以进一步认识教义学。②这种理解其实是以预先给定的内容和权威为前提,而不是对该前提进行批判性检验。特别被视为教义学思考形式的两个学科就是神学和法学。
当然很快就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样理解法教义学并没有理解法律工作的精髓,反而是对法教义学的歪曲,而且如今已经没有人再相信这种理解了。对这些反对意见,至少它的后半部分是不合理的。近代许多法学家在对神学和法学比较后发现了这一点。Ballerstedt和Forsthoff就明确指出:神学和法学在本质上就是注释学,也就是解释的科学。③同样瑞士法学家Germann也认为:在法律适用中,作为信条的法规不应当在法学家手里变来变去,他们必须对它们进行解释。④对此持完全赞同意见的还有Athur Kaufmann,一个真正享有盛誉的法哲学家,他在比较法哲学和法教义学之后认为,法教义学家应当从那些无须检验就应当接受为真实的假设为出发点,他思考的是既有给定(ex datis),这是他与更多以批判为使命的法哲学的区别所在。⑤同样还有Josef Esser,他认为,教义学完全是以固定不变的权威为出发点,它的文本和对文本的各个理解是根据学术上精心设定的概念体系对确切的概念内涵进行理解,从而使正当的判断成为可能。⑥因此Esser进一步要求,特别关注概念差异化,系统化以及稳定性的法教义学应当使用教义学之前以及之外的方法进行补充,其目的就是为了使教义学能够更加实用,理性评价更加有力以及更具价值性。⑦
二、具有批判性以及对法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的教义学的前提性条件:正确的前实证性内容
被这样理解的法教义学对法的发展几乎没有任何推动意义,对此没有必要过多地论述。他们的成就事实上仅限于:思考终结事先确定的内容和终止被动的接受,从诠释的角度区别现行法规和概念,把握以事先确定的内容为基础的原则,从而为法律适用提供统一的解决之道。⑧教义学可能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对现行法规中某些直到今天仍需解释的部分,以及对上诉中出现的新的案件事实是否能够适用现行法设定了目标和原则,这种目标和原则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这方面刑法上的例子有:对排除故意的犯罪事实性错误的规定,理性地扩展到了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错误这个领域;⑨在刑法分则中,关于伪造证件的法律规定也建议扩展到了技术性纪录这个范围;关于诈骗的规定也建议扩展到利用电脑进行诈骗的手段上。但是,被如此理解的教义学对引起今天完全转向的发展来说却并没有起到任何推动作用。而且,对哪怕是某些法领域内部分的变化来说,比如刑罚观念的转变,或者刑事诉讼中有限地承认具有终止程序效果的诉讼协商,在教义学的某些观点看来,为这些变化所作的说明和准备都应当合情合理地视而不见。但仍不清楚的是,在对现实世界仅限于通过解释来完善这个方面,教义学又是如何在合理的范围内去实现它的批判性功能的呢?⑩在单个法规违法体系这个语境下,一种内在性的批判,比如根据规范自身确立的原则和评价内容指出确凿无疑存在的漏洞,充其量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内在的批判才有可能。但对此不能理解的是:在仅限于能够胜任对现实世界完善和体系化的情况下,对那些尽管能够放到体系内,但仍显不足的部分,教义学又是如何对它们进行批判的呢?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如果我们拥有了正当法的概念和标准的话,就有可能为这些观念和看法的转变作出准备,就有可能通过限制现行法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批判性功能,但对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这些标准必定在逻辑上超越于实定法。(11)如果没有这种超越于实定法的概念和标准的话,就不可能对实定法进行理性的批判。只有建立在真正正确这个概念的基础上,这种转向才有可能发生。
三、前实证的正当法的发展是法教义学的任务吗
那些指望法教义学对法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首先不能眼里只有仅限于通过解释来寻求法条本意的教义学。他们把正当法的发展以及在规模上不低于实证法上的批判悄无声息地归功于法教义学。这样自然有人会问这种情况是好事还是坏事,因为先天的缺陷也并没有作为标记来使用,(12)如果只是为了能够保障正确地适用实定法,而且将这作为法教义学确切无疑的任务的话,(13)那么坚持将教义学理解为是表达与预先设定内容的联系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如果这样的话,解释的方法却远远不够,而且如果对真正法没有深思熟虑的话,仅靠解释也是远远难以应付的。
(一)前实定性理论和模式作为正确适用刑法规则不可或缺的前提
但是因为仅限于刑法,使我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受到限制。(14)这样一来,到处都会遇到仅靠解释没有办法回答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基于刑罚目的和刑罚的比例性原则,或者(今天仍然如此)基于确定适当刑罚的需要,人们思考的是那些具有合法性但长期在法律中忽略的问题。但是,实定刑法中的许多概念如果仅靠解释的方法也是不可能弄明白的。因此不能幼稚地相信靠着解释就能够回答结果犯中行为和结果间必然联系的问题、确定未必故意的合理界限问题、正确区分正犯与共犯的问题以及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作为不参与特定流程的保证人在其提供担保后因为不作为的行为等值性而受刑罚处罚的问题。对这些问题,靠着传统的解释方法是根本不可能作出回答的。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能起推动作用的就是那些相对复杂一点的理论和理论模式的发展。(15)这种理论和理论模式为现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以及在解决这些问题中应当考虑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法的价值和原则,能够提供一个充满理性、公正以及实用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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