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侦查机关如何应对律师辩护权的分析探讨
《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作者简介:郭金原,湖南永州市委党校、公安干校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政与人权、刑法、刑事诉讼法。 作文 http:///zuowen/一、新刑事辩护制度给侦查机关带来的全新挑战
(一)律师会见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谈话的内容完全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整个侦查秩序完全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新辩护制度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公安机关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像以前一样派侦查人员在场,也不能够在会见的场所安装声控设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谈话的内容已处于侦查机关控制之外,这无疑对侦查工作产生始料未及的影响。由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方式上的秘密性,造就了嫌疑人与律师的无障碍交流与信息交换,导致通过侦查讯问获取的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稳定性出现动摇,无罪、罪轻的证据有可能出现不正常的增多,证人证言的固定难度增大,侦查工作的开展与正常的侦查秩序受到考验。
(二)律师知情权的完善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修改前的刑诉法对于侦查阶段律师的知情权限制较严,律师只能利用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机会向其了解案件情况,无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只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其知情权明显扩大,且附带建议权。显而易见,在侦查阶段,侦查工作已向律师明窗开放,而侦查部门无权掌控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交流情况。律师基于对案件信息的掌握及侦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提出法律意见,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交换意见,一方面可以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更科学地开展侦查工作,但另一方面在理论上也容易出现律师辩护工作主动,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
(三)律师阅卷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明显扩大了辩护律师阅卷的范围,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就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收集的全部材料,其中既包括用于指控犯罪的材料,也包括在侦查中获得的其他不能用于指控犯罪的材料,如存在矛盾的证据,有存疑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者翻供的辩解等等。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一方面给了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了解控方掌握的指控犯罪的证据的机会,从而采取必要的防御准备;另一方面也给了律师了解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的机会,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以及侦查机关可能有的程序违法的证据等。辩护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行使的调查取证权,势必给侦查部门的取证环境带来全新的变化,造成案件侦查难度的加大。从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参与案件,使犯罪嫌疑人的抗辩权明显得以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更显尖锐,对侦查工作来说难度更大要求更高:1.取证阻力加大。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提供不一致甚至相左的证言,使言词证据存在不确定性特征,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处理。2.侦查信息容易泄露,对案件保密工作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侦查部门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又要做好措施杜绝案件信息外流,对案件的保密工作无疑是一项新的挑战。3.言词证据审查运用的难度加大。律师对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其调查工作可与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同步开展,证人、犯罪嫌疑人先后面对辩护律师和侦查机关时,其提供的言辞证据很可能会因询问或讯问对象的不同而出现内容上的出入,这对侦查部门甄别证据的真伪带来更大的难度,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须更为慎重和细密。代写论文 http://
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对新刑事辩护制度之策略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思想家柏拉图说过: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在执行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增多,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从中滋长。很显见,有了良法,还要靠有良知的执法者与良性的执法行为,也就是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新法,将新法中刑事辩护新规制落到实处。
(一)认真做好立案前的初审初查工作,寻求外围突破途径
初审初查是侦查部门在获取初步线索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判明是否需要立案侦查、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分析、判断、鉴别、查证、核实和必要的调查活动。案件初查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案件侦破的成败,必须自觉将案件的初审初查工作提高到应有的重视程度。刑侦部门在接受案件源(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或信息以后,要认真对待立案前的初审初查工作,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相关工作要过细,做到规范、细密、科学,不能踩线越线。案件初审初查工作要克服以往只重视审讯突破、不重视案件分析初查的不良办案习惯,开阔思路,拓展视野,尽可能收集足够的相关证据材料。毋庸讳言,刑侦部门传统上的刑案侦查模式基本上是一个供证结构,即传讯犯罪嫌疑人后设法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让犯罪嫌疑人说话是极其重要的第一步,设法取得嫌疑人的供述之后,依据并依赖供词线索展开下一步的调查。这种落后的侦查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刑事辩护新规制下的侦查工作需要,务必要求更新观念,改变思路与侦查方法,变供证模式为证供侦查模式,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侦查工作的重点与突破口都要定位在证据上面,而不是依赖口供,否则实难适应刑事辩护新规制下的刑侦工作法治化要求。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二)合理解决侦查机关提审与律师会见的冲突,确保侦查秩序
依据新刑诉法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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