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46 发表于 2018-7-25 17:05:56

2018浅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的特征

   【摘 要】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本罪历来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对于该罪主观罪过问题,学者们却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和故意和过失说三种不同观点,其背后涉及诸多基础性理论问题。本文将对该罪的主观罪过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争议;罪过形态;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修正案(六)》取消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这一罪名,将其作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并把本罪的构成标准统一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但是有关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本文中笔者结合了目前学界的一些观点主要探讨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问题。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争议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一)故意说
  故意说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这一点是新刑法对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重大修改点所在。原《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本罪中特别强调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意在强调本罪包括过失犯。现行刑法删除上述罪过规定,实则是将本罪的罪过形式设置成了故意犯。意即行为人对其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清楚的,对其很可能导致重大损失也是了然于心的,虽然如此行为人仍然追求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i 违法发放贷款罪其危害性应体现在对国家贷款管理秩序的破坏和贷款本身的巨大风险,因此主观罪过应集中在对非法发放贷款本身的主观态度,这无疑是一种故意的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对于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不属于本罪主观方面评价的对象,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ii 刑法第186条规定的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或者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本身,就是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属于非物质性结果,行为人对此至少具有放任态度。但刑法还分别要求行为造成较大损失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物质性结果,这种物质性结果便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对之持放任或者希望态度,但对这种物质性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会侵害国家金融贷款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iii代写论文 http://

  由以上观点可以看出,故意说的支持者普遍认为主观罪过的判断标准是行为而不是结果,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行为人对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肯定是明知的,因此该罪的主观罪过一定是故意。
  (二)过失说
  一部分学者持这种观点,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处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故意的。但该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过失犯罪。iv 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失,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原因是能够预见的,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而造成损失。v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众多经济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vi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属于过失犯罪,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识到自己违反法律、法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或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认为凭借自己的关系或经验而轻信不会造成损失,以致造成了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危害结果的发生。 vii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可以看出,虽然主张过失说的学者所持观点存在细微差别,但本质是一致的,即均以结果作为判断罪过的对象标准。也即,主张过失说的学者们虽然承认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或者可能是故意的,但该罪是结果犯,仍然应以行为人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态度来确立该罪主观罪过形式。
  (三)故意和过失说
  目前大部分学者都支持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作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违法国家规定发放了数额巨大贷款的这一结果,在发放贷款时理应是明知,不可能存在所谓过失问题;而对发放贷款行为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则完全有可能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viii 从违法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来看,应该是故意;从刑法罪过形态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心态,一般是出自过失。 ix还有学者主张该罪的主观罪过是复合罪过 x。主张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该罪的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与过失。本罪中行为人作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自己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可能没有预见,但为了牟利,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终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显然,其主观罪过既可能是间接故意,又可能是过失,属于复合罪过。xi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亦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一样,可以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违法发放贷款可能给放贷的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给放贷的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而放任损失的发生。xii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综观上述观点之争可以发现,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分歧,原因是学者们争论的立论基础不同,得出结论时的原因阐释、逻辑推理也就不同。
  二、主观罪过判断根据之观点
  罪过评价标准的确定是研究罪过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所选择的罪过评价标准不同,在个罪的罪过判断中得出的结论必然也就不同,从而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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