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尽管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学界对该原则是否是基本原则,人人平等是单纯的司法平等还是立法与司法上的统一等问题争议很大,相关学者如张明楷、赖早兴、刘树德等也提出了不同见解,笔者通过文献调查的方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拟对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该原则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促进相关研究,全面贯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解读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尽管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但学界对于该项原则是否应当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争议很大。持否定说的学者以为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失偏颇,认为基本原则是不同部门法之间相区别的重要法律标志,显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刑法所特有的。持肯定说的学者认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认为虽然宪法已经规定了这一基本原则,但并不排斥部门法将其具体化,关键在于部门法是否有需要。论文网 http://
诚然用纯粹的现实需要的观点来说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原则似乎欠充分,笔者以为要论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的基本原则关键在于它符合基本原则的要件和要求。《辞海》中关于原则的概念: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换言之,只要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就应当是原则,而无须顾及是否为特有。因此我们在谈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否为基本准则时,就不必考虑是否其为刑法所特有,只要能表现刑事活动的一般规律,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准则,就可以认为是基本原则,因此当然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应当包括立法平等
刑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就有学者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并不包括立法平等。立法上是否平等,并不影响司法上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笔者以为既然肯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原则,就应在制定和适用刑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显然上述学者的观点撕裂了基本原则与制定、适用阶段的关联,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作文 http:///zuowen/
笔者认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应当包括立法平等。这是因为:
从平等的内涵来看,平等意味着:人们在确立、实现自己法律权利、义务过程中的地位(权利或机会)的平等这是指人们在法律制定、执行、适用的全部过程中的平等。所谓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是指法律的规定应同等地适用于同类社会主体和同类行为,而立法上的平等是指同类社会主体必须视为平等地享有同类法律权利和平等地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在这两者中,立法平等是基础,是平等的真谛,没有立法平等就根本谈不上其他的平等。如果认为在立法者有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从各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今日德日之法学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法律适用的平等的观念早已走向衰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当包括立法平等已成为通说。德国的违宪审查实践中,平等权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已成为联邦宪政法院违宪审查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多持立法平等的观点。这也印证了陈忠林教授的独到见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限于在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它就只是一个形式的口号,一个技术的口号,没有任何实质价值意义,没有体现人权思想。 http://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内容
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我国刑法理论界有多种归纳方式,笔者结合宪法理论中关于平等权的相关内容以及刑法第10条规定,归纳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内容:1、任何人犯罪,都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2、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3、不同受害人的同等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4、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
二、应对刑法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要想真正贯彻落实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
立法上要求平等。既然刑法平等是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的统一,那么刑法平等不仅要求犯罪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应当包括在制定法律时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法益受同等保护,当然立法平等并不等于绝对的,无差别的平等或平均,对于不同情况应当不同对待,如对待弱势群体应该有所倾斜区别对待,这是立法平等题中的应有之义。作文 http:///zuowen/
司法上要平等。司法实践中的平等即平等的适用法律,包括定罪,量刑以及行刑方面的平等。老百姓更能感受到的是来自刑法适用上的平等,特别关注的是对犯罪人的量刑以及是否平等保护受害人法益的问题。因此可以说没有司法上的平等,再公平正义的立法也只是摆设而已。只有立法,司法上都平等了,才能更好地推进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加强对舆论媒体的监督力度。现在对某些事件或现象舆论监督的越位,已经成为舆论监督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尊重司法,维护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有必要完善报道,避免媒体审判。如要坚持报道的客观性,避免添加报道者的主观色彩,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国司法界专业化程度。我国刑法赋予法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但刑期幅度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个人素质尤为重要,关系到能否在司法实践层面贯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此,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准入门槛,提倡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对平等适用刑法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反对特权。几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传统使特权思想成为现代社会的毒瘤,特权思想不仅在有权人脑海中根深蒂固,也反映在寻常百姓人家,表现为:恨特权,是恨他人具有特权,而不是恨特权本身,反而朝思暮想地想拥有特权,由此可见,现实生活中多少人渴望特权,又有多少人因手中的特权而滥用?这样一来司法实践中以权枉法、买权渎法等有违司法公正的特权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反对特权,尤其是消除由来已久的深烙人们心底的特权观念成为贯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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