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4690 发表于 2018-7-25 16:57:02

2018试管婴儿技术的刑法学的策略分析

   .Kvj800 { display:none; } 试管婴儿技术,即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是指将卵子和精子拿到人体外,使其在人工控制的环境中完成授精活动,然后再将在体外形成的早期胚胎移到女性子宫内妊娠的一种人工生殖技术。试管婴儿技术的诞生为许多不育夫妇带来了新的希望,正如,曾因独生女儿意外身亡而一度失去活下去的勇气的安徽老太盛海琳,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在64岁的高龄时依然产下双胞胎,重新找回了生活的动力。但是对这种新技术的滥用也同样对我们当代社会的伦理、法律制度等造成了冲击,如人工制造多胎,胎儿的性别鉴定,改变胚胎遗传信息的行为等。为了使试管婴儿技术能够更好地为我们服务,促进试管婴儿技术自身健康的发展,我们必须要对试管婴儿技术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本文就从刑法学的角度对试管婴儿技术的法律规制进行一些简单的思考。
  一、试管婴儿技术刑法规制的原因
  滥用试管婴儿技术之所以要受到刑法规制,根本原因是对试管婴儿技术的滥用已经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试管婴儿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音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危害,这些危害涉及社会、婚姻家庭、伦理道德、法律制度等领域。总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个方面:1.加重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调。虽然说导致我国现在男女比例失调的社会问题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其中最直接和最根本的原因仍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由此导致的人工中止妊娠现象。因为许多家长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以及受到传统的重男思想的影响,会倾向于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从而进行选择性的堕胎。如果放任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局面的发展,必然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某些遗传性疾病增多、性犯罪增多及人口拐卖犯罪增多等等。2.会对我们传统伦理道德产生强烈的冲击。因为使用试管婴儿技术使得采用来自近亲属的精子、卵子或早期胚胎进行试管婴儿的辅助生殖等情形成为可能。3.破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因为试管婴儿技术使得人工制造多胞胎成为可能,如果对这种人工制造多胎的情况不进行有效控制,那么往往会出现四胞胎、五胞胎等恶意制造多胎的现象,使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则难以实现。4.严重损害个体身心健康和人类种系优化。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出生的子代可能面临诸多危险,例如,对体外授精的精液不加选择或多次利用有可能导致婴儿被粗制滥造,引发子代较高的畸形率。同时可能导致某个捐赠者的配子往往被用于多名受者,这种情况的还会增加近亲繁殖和遗传病传播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不利于人类种系的优化。论文代写 http://www..com
  刑法之所以要介入滥用试管婴儿技术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法律规制体系捉襟见肘。对于卫生部出台的6个规章,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这几个规章中都相应规定了对于具有严重情节的不当使用或者滥用试管婴儿技术行为的惩治措施,并初步形成了民事手段、行政手段以及刑事手段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但是,由于上述规章在很大程度上欠缺可操作性,使得现有司法体系在惩治滥用辅助试管婴儿技术的行为时陷入打击无力的尴尬境地。如,虽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相关罪名及刑事责任,这种调整方法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几乎发挥不出任何作用。由此可见作为反社会行为之最后防线的刑法并未设置有关人工生殖方面的任何罪名,从而无法发挥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功能,使现有的法律规制体系无法有效规制滥用试管婴儿技术的行为。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在介入滥用试管婴儿技术时要进行适度性的考量,保证打击与保护的均衡性。根据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 ,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因此在强调刑罚介入滥用试管婴儿技术行为惩治的同时,也应适当控制刑法干预的范围和限度。代写论文 http://www..Com

  二、各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对于试管婴儿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与地区已经认识到了对滥用试管婴儿技术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重要性,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纷纷制定出台了刑法法规来规制滥用试管婴儿技术的行为,对这种犯罪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
  英国在1990年颁布实施的《人类授精与胚胎法》对辅助生殖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依据这些规定,从事辅助生殖的人须获得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机构颁发的牌照,并在该牌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辅助生殖服务,任何人超出许可范围实施辅助生殖活动的,都将构成犯罪并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香港制定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第 36 条第(1)款及第(3)款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犯罪:没有牌照或不依据牌照从事人类生殖科技活动的;保留或使用已出现原痕的胚胎的;将非人类配子或胚胎或其他任何部分放置于人体内的,将人类配子或胚胎其他任何部分放置于动物体内的;借生殖科技程序进行性别选择的。
  澳大利亚颁布的《禁止克隆人法案》专门规定了非法放置胚胎罪、商业买卖人类卵子、精子或胚胎罪、体外培养胚胎超期罪,并根据这些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而分别规定了 1015 年不等的监禁。并且在《人类胚胎研究法案》中,则专门设置了 违反许可从事辅助生殖罪,并规定对这类犯罪可判处 5 年监禁。 www..coM

 加拿大在2004年通过的《辅助性人类生殖法》,在第五条规定了如下禁止行为:⑤进行性别甄选,但为防止、诊断或者治疗与性别有关的疾病的除外:⑥进行种系之遗传学的更改,如改变人类个体或者体外胚胎细胞之基[专业提供专业代写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因组等遗传物质,以使这种选择能够遗传至后代的。在第七条规定了禁止购买或者提供购买来自捐献者的精子或卵子,以及不得购买 w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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