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探讨
.Uzo335 { display:none; }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我国法制进步、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我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法律诉讼中的重点,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逐年增多并成为一道非常亮丽的当代中国司法景观。但是,在刑法领域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却未有所突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直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拒之门外。这不仅令百姓大众大惑不解,而且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引发了激烈争论。主张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野及范围的呼声不绝,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司法实践的要求。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合法权益
为了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打击和制裁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集体及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避免了裁判上的矛盾和冲突。但不管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很好地落实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长期以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在被害人遭受巨大精神损失的情况下无法获得赔偿,对被害人是不公平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的不公。因此,应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与性质
精神损害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从目前的考证来看,这应当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初萌芽形态。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涉及到人格权、名誉权的被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可谓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在刑事诉讼领域,仍被认为人格和名誉是不能用物质来估量的。无论1979年、1997年还是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物质损失赔偿,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并进一步扩大了民事侵权精神赔偿的范围。然而,关于精神损害的这一概念,《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仅仅提出了这一概念,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解释。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及赔偿标准不统一,以致出现了理论上百家争鸣,实践中各自为政的局面。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是被害人心里和感情上所遭受的创伤和痛苦,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是指犯罪人对自然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进行不法侵害而造成的非财产性的损害。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它兼具物质补偿与精神慰藉两种属性,且补偿是手段,慰藉是目的。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二、现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均予以无情驳回。
因此,现存的法律法规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排除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外,其造成的后果是广大的赔偿权利人在受到精神损害的时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合法的要求由于没有既定的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论文代写 http://www..com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失的弊端
(一)违反刑事法学原理。刑事惩罚绝不能替代精神赔偿,公权不能替代私权。对于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说,就是不同法律部门的法规竞合。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既侵害了公法的秩序,又侵害了私法上的权利。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维护的是公法秩序,对行为人责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受到侵害的私法权利的救济,这两个方面的救济都是必要的,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而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包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反了法学原理
(二)不符合公平原则。按照民法的规定,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加害人应赔偿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伤害程度越重,被害人得到的赔偿应当越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理应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按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当一个侵权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也就是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越严重时,被害人得到的赔偿越少。有些犯罪行为,如强奸、侮辱、诽谤等,对于被害人来说,其财产可能没有造成多大的损失,甚至没有损失,但精神伤害却是巨大的,甚至伴随终身的痛苦,却得不到赔偿。因此,我国刑事法律对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不予救济与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人文精神相悖。论文网 http://wWw..coM
(三)不利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社会向法治化的转变,人们的维权意 w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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