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诉讼欺诈犯罪的定性及立法的完善策略
.Mxg208 { display:none; } 关键词:诉讼欺诈;理论定性;立法完善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诉讼进行欺诈的行为层出不穷。对此种行为如何定位和处罚,我国现行刑法尚无统一、明确、合理的规定,造成在诉讼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较大争议和分歧。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及其涵义 对于上述愈演愈烈的行为,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称谓之争:一是诉讼诈骗,二是 诉讼欺诈。人们在使用诈骗与欺诈时具有一定随意性,并未充分意识到这两个词的深刻涵义。欺诈与诈骗意思相近,但在词义所概括反映的侧面、重点上都有所差别。从欺诈一词的狭义角度来看,欺诈不是诈骗,欺诈犯罪不是诈骗犯罪;从欺诈一词的广义角度理解,诈骗是欺诈的一种特殊形态,诈骗犯罪是欺诈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代写论文 http://www..Com 笔者认为,以诉讼诈骗这一概念定义这种诉讼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并不妥当,在刑法相关内容得到修改前,暂时将该行为称为诉讼欺诈。理由是:第一,若将此种行为称作诉讼诈骗,会造成人们在直觉上的理解错误,人们自然会认为这种行为是诈骗罪的一种,在刑法没有相应的特殊法条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普通的诈骗罪定罪处罚,正如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罪,过去都是按照普通的诈骗罪论处。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现实情况下,可以避免造成与普通诈骗罪称谓上的混淆。第二,诈骗的外延太过狭窄,刑法中规定的诈骗侵害的都是财产性利益;欺诈的外延则更为宽泛,可以涵盖财产性与非财产性利益,行为只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意图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性质就够了。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诉讼欺诈可分为财产性诉讼欺诈和非财产性诉讼欺诈。当前刑法理论界所理解的诉讼欺诈的概念多为狭义的概念,亦即财产性诉讼欺诈的概念。 本文认为广义的诉讼欺诈的概念应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或者侵害他人其他非财产性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在整个司法程序中通过欺诈方式,骗取并利用裁判方做出有利于己方的错误裁判,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产性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的的行为。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二、诉讼欺诈犯罪的定性 (一)财产性诉讼欺诈 思想汇报 http://wWw./sixianghuibao/这是是目前国内主要集中探讨的诉讼欺诈,目的针对的是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或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等。 对于财产性诉讼欺诈行为如何论处,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1)诈骗罪说。财产性诉讼欺诈可以构成诈骗罪,这是我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财产性诉讼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方面。虽然这种欺诈在形式上具有间接性,异于普通诈骗,但不能否认其具备诈骗的本质属性。这也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认定。 (2)手段行为犯罪说。此说源于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该说认为,主行为即财产性诉讼欺诈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手段行为若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以其他相应犯罪定罪。http://www..com (3)无罪说。这种观点指出,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诉讼欺诈的对象是法院而不是被害人;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并非出于自愿;诉讼欺诈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否定其构成诈骗罪。 理论界还有少数观点认为财产性诉讼欺诈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甚至是抢劫罪。 作文 http://www..com/zuowen/
以上几种学说的主要争议,集中表现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法院或仲裁庭(裁判者)是否能够被欺诈。对此问题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在以形式的真实主义为原则的民事诉讼制度下,法院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即使认识到当事人的主张是虚假的,也必须受其约束而作出判决,因而这种利用诉讼制度的行为不能说是'欺骗人'的行为。持肯定态度的观点认为,在法院受当事人欺诈性诉讼行为的约束而决定如何判决的范围内,即使法官个人的心理上没有产生错误,作为法院也是受到行为人欺骗的。即使法院没有受到欺骗(如明知当事人的主张是虚假的),但是,由于法院在法律上受到原告欺骗性诉讼行为的束缚,在决定如何裁判的范围内,则与受到欺骗而陷入认识错误的结果基本相同。根据国家赔偿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诉讼欺诈行为做出错误裁判时,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应承担赔偿义务。相应地,法院既然可以受骗承担责任,当然可以成为受骗者。同样,其他裁判机构,也可以成为受骗者。 思想汇报 http://wWw./sixianghuibao/ 第二,财产性诉讼欺诈能否构成诈骗犯罪。诈骗罪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的处分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被行为人所非法取得的行为。普通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有诈骗行为人、被欺骗人、处分行为人以及被害人。成立诈骗罪要求后三者是同一人。而在三角诈骗情形下,被欺骗人和被害人并非同一人。财产性诉讼欺诈中,基于欺诈行为人的欺骗,裁判者基于错误认识和判断,做出有利于欺诈行为人的错误裁判,法官等裁判者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法定权力,因此,裁判者既是受骗人,也是财产处分人,所以裁判的处分行为应当视为基于被害者意思的行为。财产性诉讼欺诈完全符合三角诈骗的情形。 作文 http://www..com/zuowen/
三角诈骗属于诈骗罪的特殊情形。首先,从本质上看,三角诈骗与普通诈骗对法益的侵害没有任何区别,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被侵犯的法益都受到刑法的保护。不可能因为受骗人与被害人不同而否认三角诈骗侵犯了公私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不能因为受骗人处分财产,而对被害人的财产不予刑法上的保护。其次,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分析,三角诈骗与普通诈骗在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是一致的,关键是要说明三角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2)虽然是处分财产的受骗人而非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但刑法并没规定只能由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3)刑法同样没有将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人限定为被害人,虽然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但受骗人处分了财产;(4)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使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取了财产;(5)表面上由于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受骗人与行为人并非共犯,故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应归责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开题报告 http://www..com/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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