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简化术语,走出“术语丛林”法学策略
一、研究背景现代社会是法律社会,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被规范在法律框架内,这个框架是由法律文本搭建的。但近些年我们发现,从国家所立的根本大法,到地方法规、单位规章,再到个人保险、经适房申请、低保申请、遗嘱等,这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文本,经常会给人晦涩难懂的感觉,让我们没有信心、没有耐心、甚至没有能力阅读这些布满术语丛林的文本。
法律文本的发出方与普通民众之间,前者是强势方,后者是弱势方,一个文明社会,不允许用术语丛生的语言暴力以及语言陷阱损害弱者利益。而在一些与民众息息相关的如保险类理赔文本中,民众经常不可避免地陷入强势方有意架设的语言陷阱中,损害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却有苦说不出。目前,全世界范围内都面临一个重大的问题面向大众的专业文本如何能让普通民众很好地阅读与理解,并与切身的工作和利益结合起来。在当前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文本与民众接触日益深入广泛的情况下,我们提倡走出术语丛林,追求专业法律文本亲民化表述。
西方一直非常重视法律文本的亲民化表述,用平易语言来简化法律文本。美国的Alan Siegel教授多年来一直倡议简化法律术语,并且与IRS等政府部门合作,简化了美国的收入税收申报表单等法律文本,获得了很好的效果。有时法律文本的表述是否亲民甚至可以决定官司的输赢。庞继贤曾经介绍过一个案例:美国的伊利诺伊州公共援助部门发给受援人一封信,告诉受援人他们应得的津贴将受削减,同时告诉他们享受的法律权利。但两万受援人向援助部门提出集体诉讼,称这一信件文本表达有问题。基金会律师聘请语言学家Levi为专家证人分析这份文件。Levi发现文本中存在滥用官僚术语、关键术语表述含糊或无定义、不必要的复杂句法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导致这一信件并没有成功地传达受援人本应享受的有关权益等信息。Levi提供的这些语言鉴定使原告方胜诉。法庭还裁决,被告方重新撰写信件,以使受援人充分了解他们应享有的权益。
上世纪50年代,国内学术界曾经有人就档案术语通俗化的问题提出倡议,80年代,有学者提出简化医学术语的呼吁,但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缺乏深入的细节性探讨及解决思路。
在当今被各类文本高度覆盖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如何做到法律文本亲民化呢?
二、要保证法律文本表达的专业性与全民性的统一
法律属于社会科学,有着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那样严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法律术语与法律概念、法律事物有着非常一致的对应性,体现着鲜明的专业性特点。但作为研究和规定、评价、规范民众行为的学科,其又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强的社会性、人文性,体现着鲜明的全民性特点。全民性、专业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文本与交际者的距离全民性体现的是最短距离甚至是零距离,反映着法律文本与普通民众生活的息息相关,表现出亲民化特点,所以,大多数常用的、基础法律术语在民众中都有一定的知晓度;专业性体现着远交际距离,反映出的是法律术语与普通民众的疏离性,普通民众无法根据自己的经验来理解法律术语。法律文本表述的亲民化并不代表将法律文本完全转向全民性、通俗性,作为一个专业学科,法律文本表述是离不开一定程度的专业性保障的。我们认为,与民众相关的法律文本的运用要保证专业性与全民性的协调统一,这才是亲民化的核心。
三、要了解法律文本的不同类型,厘定和选择亲民化文本
蒂尔斯玛(Tiersma)把法律书面文本进行了三分:一是操作性文件,创造或修正法律关系,奠定了法律框架本身,包括立法、答辩词、起诉书、判决书以及一些私人文件,如合同遗嘱等;二是解释性文件,给客户的信或办公会议纪要,培训材料或教材;三是说服性文件,为了说服法院而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文件。
法律文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文本只包括立法和司法文本,而广义的主要是内容涉及法律的文本。本研究探讨民众接触比较多的法律文本,采用广义界定,将法律文本分成以下五类:1.法典化立法文本,特点是非交际性突出,逻辑严密,抽象度高,文雅度和书面度最高,是最冷酷的语言、典型的书面语;2.交际化的司法文本,如法庭语言、审讯语言等,文本特点是互动性强,口语度最高,是典型的口语;3.独白式的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保险书等,是为了读(阅读、朗读)而写的,不具即时交际性,风格介于口语和书面语之间;4.普及性、教学性法律文本,如教材、培训材料、法律词典等,这些材料面向大众或本专业初级入门者,用平实的语言解释最专业的术语或知识,专业性与通俗性结合,理解与传播难度弱于立法文本的书面语;5.交叉性法律文本,如法律新闻等,它们更多的是具有新闻文本的特点,只是涉及法律专业特点而做出相应的表述调整,是法律文本中最边缘的文本类型。
我们高度关注的是其中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操作性文件,如立法文本中的司法解释、司法文本中的法庭语言、法律文书中的合同遗嘱等个人文书、普及性教育性法律文本、交叉性文本中的法律新闻等,这些文件都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在保证法律语言准确、严谨的基础上,大多需要人性的、亲民的语言表达,反对文本的纯书面化、信息的浓缩化。我们称这些文本是政府法律文本话语体系中的亲民化法律文本。
四、提高法律文本表述亲民化的具体做法
在难解度高的法律文本中,高度专业性的术语是最重要的阅读和理解障碍。因此,实现文本亲民化表述的根本做法是简化术语,明晰表达,稀释专业性,提高易晓度。解决好术语运用问题,法律文本亲民化的核心问题就会得到较彻底的解决。
(一)文本中的必需法律术语建议择用元术语
法律术语用量和频率的提升与法律文本的亲民化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如果简化术语,法律文本表述的通晓度必然提升,但专业度、严谨度、准确度就会相应降低。提升法律文本的亲民性不是一味地使用减法原则来削减法律术语,不是要杜绝使用术语,也不是用同义替换的方法替换掉术语。法律文本毕竟是专业文本,即使是最亲民性的文本,也要体现其专业性,法律术语是这种专业性的必要保证。过度简化法律术语必然造成法律表述的繁杂化,法意表达的不充分、不完备、不到位,损害法律文本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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