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15104 发表于 2018-7-25 16:49:08

2018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比较研究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根据大陆《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发现权。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在台湾地区被称为智慧所有权。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内容则包括发明、新型与新式样三种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一、规定所属范围不同
  大陆地区关于知识产权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共八个条文,涉及七个罪名,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一些附属刑法的刑罚规定,其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有十二个罪名,关于专利犯罪有十一个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认定与处理都离不开专利法、商标法等行政性法规的规定,但是,就刑事法律体系来看,专利法、商标法等附属刑法规范的效力显然不如刑法典。并非所有受侵害之法益或有受侵害危险之法益皆受刑法之保护,而是必须有受到脱离社会秩序之范围且值得刑罚加以制裁'之侵害时,该法益才受保护。 而当今世界,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要求加强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呼声,而我国台湾地区仅在附属性刑法规范中对知识产权犯罪作出规定,这一方面显然不能满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一日益国际化的犯罪的需要,另一方面,使得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的规定与时代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冲突和矛盾日益突出。正如有学者所言:难以统计的附属刑法规范对于台湾地区刑法典的冲击, 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负面影响, 不亚于其对刑法典总则权威性的破坏。
  由于海峡两岸人员的法律认知不同,这一差异将会导致在经贸往来中对于同一行为的刑法属性差生误差,进而影响双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行为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大陆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至第二百二十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而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由此可知,在我国台湾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体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相比较而言,大陆地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为合理,这不仅是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智能型犯罪,而且还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将更加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三、保护范围不同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是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的要求,同时也是一国或地区法律完善的标志,将有力地促进一国或地区科技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在著作权保护领域,有学者就说到:台湾著作权法'规定了12 个罪名,罪名设置颇丰富、详尽。大陆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且是著作财产权的一小部分权利,而把表演、展览、播放、演绎、摄制影视等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作者对作品享受的署名权、完整权、修改权等人格权利,一概排除在刑法保护范围之外。 而在商标权和专利权保护方面,也同样存在大陆地区保护范围狭窄的问题。这些差异体现了大陆地区在知识产权犯罪的防控机制中忽略了对人身权益的有效保护。同时,这些差异将有可能导致在交往中,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之间的空档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四、定罪量刑要求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主观上要求具有以盈利为目的,并且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盈利的目的 。而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并没有目的性限制,甚至也没有故意过失区分性限制。例如,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于伪造仿造商标商号罪的规定:意图欺骗他人而伪造或仿造已登记之商标、商号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据此,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伪造故意或仿造故意,以及欺骗他人的不法意图,而为本罪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即具本罪的构成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根据台湾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新型专利权人同意制造该物品,致侵害其专利权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新式样专利权人同意制造该物品,致侵害其专利权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台湾商标法第八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无疑都将过失涵盖其中。
  五、争端解决方式的不一致
  根据《投保协议》第十三条关于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争端解决的解决方式中,第五项规定:依据投资所在地一方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解决。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对于同一案件,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则可能会出现管辖混乱的现象。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海峡两岸在知识产权的审批程序、处罚原则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这些不同有待两岸同胞共同努力,为实现两岸的和平共赢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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