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39809 发表于 2018-7-25 16:48:47

2018论刑法目的多元化

论刑法目的多元化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都是基于一定的目的产生的,刑法也不例外,其产生同样承载着立法者的价值追求。但是,目前学界关于刑法目的观,众说纷纭,没有达成共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刑法目的进行探讨,从而使刑法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以符合立法者制定的目的。
  一、我国理论界的刑法目的观
  高铭暄教授在其主编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一书中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刑法制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目的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
  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第2条即是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也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可以认为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惩罚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保护法益的手段。而且张明楷教授还认为,刑法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第二个层次是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它是由分则各章和有关规定体现的;第三个层次是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
  张智辉教授认为,刑法的目的包括制定和适用刑法所直接追求的目的以及制约并通过这种直接目的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两个方面。详言之 ,刑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而最终目的是维护现存社会的生活条件。
  二、刑法目的的多元化
  综合以上的观点,笔者认为,刑法的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不应该仅仅限制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范围内,还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一) 正义,众所周知,法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有很多种,法律也因为其自身的缺陷,不可能也不会是调节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但是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其他手段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而且法律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其严谨的逻辑思维、系统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大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都强有力的证明了刑法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所起到的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公民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也是因为坚信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法的稳定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朝令夕改,势必会降低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损害法律的威信,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那么刑法作为国家政权统治的工具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三)追求公共利益,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直接目的,立法者主要是想通过惩罚犯罪使已经犯罪的人不再犯罪,尚未犯罪的人不去犯罪,受到犯罪侵害的人得到安慰,普通民众认识到法律的公正,从而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最终使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坚持刑法目的多元化的原因
  (一)刑法本质的多元化。刑法的阶级、政治、文化、经济、法律等性质就决定了刑法的目的不可能是单一的,而应该是与其本质相对应的。刑法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刑法制定的目的就是统治阶级将自己剥夺人民权利的手段合法化,用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其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刑法的政治本质决定了刑法是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合法方式,是实现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强有力的保障;刑法的文化本质决定了刑法必须与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底蕴相契合,符合这个时代的道德、文化要求,而不能由立法者随心所欲予以制定,否则将不会被这个社会的成员所接受;刑法的经济本质决定了刑法的存在是以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为前提的,它反映着这一时代的经济基础,同时反过来刑法又为其所反映的经济基础服务;刑法的法律本质决定了刑法必须以惩罚犯罪为手段,保护人民的利益。
  (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思想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从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对刑法目的的不同理解就可以看出来,我们不能简单的支持或者否定某种观点,而应该在不损害我国法治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支持人们思想的多元化,言论的自由化。只有在各种活跃的思想支撑之下,我们的经济、政治、法律等各方面才能得到更好更全面的发展,尤其是对刑法目的多元化的接受,更能使人们从多角度,全方位的理解刑法,这一对广大民众产生巨大威慑力的法律,从而认真的遵守社会的规章制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作为法律的制定者,我们要经常听取来自各方面的不同声音,认真的进行分析,吸取其中对我们国家法制的发展有益的思想、意见,对其中不好的或者偏离时代背景的观点,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有责任采取或者不断探索有益的方法,去引导这部分人树立正确的、符合这个时代的法律观,从而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但是我们要采取措施避免那些仅仅为了个人利益而利用职权肆意扼杀他人思想的行为,有时候,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不能仅仅因为某些人的思想不符合大众的观念,就予以否认,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而,对于那些少数人的不同法律观点,我们更应该花时间精力去分析研究,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对他们的意见,也应该给予充分的考虑,这样才是促进法治建设的明智之举。
  (三)是继承、发展、移植的结果。(1)任何事物的发展完善都是在吸取以前优秀的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当然刑法也不会例外,它不可能脱离以前的刑法而独立发展,其总是吸收了以前刑法中优秀的思想、原则、制度等,甚至是以前刑法制定的目的,也或多或少的被现有的刑法继承下来了。(2)任何事物总是不断向前运动发展的,它总是会随着时间、周围环境的变化作出相应符合当时时代要求的变化。刑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其目的也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领导者管理国家的需要,而进行适当的增加或减少。也许会有人说,刑法应该是稳定的,如果经常变动,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法律的威信力,但是我们应该明白,制定刑法的最终目的是要为人类服务的,而人类社会是要不断发展的,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事物是不可能存在下去的,最终是要被这个社会淘汰的,因而作为刑法的目的应该是有生命的,它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的需要而被赋予新的意义。(3)当今世界,各国在经济、文化、生活等各方面交往日益密切,互相借鉴、互相学习是各国交往的共同态度。我们国家也一直在努力融入世界这个大的社会环境中,因而在法律制度方面,我们也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依据我国的国情,将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移植过来为我国所用,也不失为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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