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3666 发表于 2018-7-25 16:43:54

2018行贿罪的轻刑罚化发展效果分析

  狭义的行贿罪概念认为,行贿罪是与受贿罪相对的一个范畴,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广义的行贿罪概念则认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关于行贿罪侵犯的客体,理论界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是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有的认为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有的认为是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有的认为是侵犯了国家的廉洁制度。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很多人对此表示质疑,认为,受贿罪可以判[第一 论文网ww w .提供论文代写和教育论文发表的服务]处死刑,而行贿罪最高才无期徒刑。而且实践中,行贿罪多以缓刑而告结,应当与受贿罪同罚。
  一、行贿罪刑罚轻于受贿罪的事实依据
  首先从行贿背后的原因上来说,是比较复杂的。从文化上来说,我国向来注重人情关系,传统伦理更是以家族伦理为中心推及社会各种关系,形成一个人际关系网。而且以宗法关系区分亲疏、远近、厚薄,形成等差之爱,以是否为同宗、同乡、熟人、同事来决定亲疏厚薄,把人情当作一种资源。其实这也是一种礼尚往来强调互惠的文化传统,这种习气由来已久,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行贿者不外乎也是想通过给予对方些利益好处,以获取自己需要的东西,尽管其与日常生活中的礼尚往来存在质的不同,但其渊源还是要在这种热衷编织关系网的的文化传统中探寻,这是一种惯性的延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传统习俗中的这些糟粕成为当下行贿之风盛行的文化诱因。但是行贿的道德环境越来越宽容了,我国传统的人情社会环境中,民众对行贿人的行为越来越持宽容的道德态度,对于行贿人的行为并不指责其做法是可耻的,人们更痛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及容易滋生腐败,缺少透明监督的制度。除此之外,行贿也有其重要的经济环境。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百姓的经济能力也大幅提高,金钱成为衡量一个人能力地位水平的重要指标。在膨胀的物质欲望面前,人性中理智节制的一面大大被削弱。而且伴随着资本、技术、知识引进来的同时,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也裹挟而来,享乐主义盛行,在相当多的小环境中,一些人所认同、所喜欢、所欣赏、所流行的不是高雅,而是粗俗、庸俗、媚俗、恶俗,贯穿的是赤裸裸的物欲,有些人被逼得入乡随俗,不入流什么事情都办不成。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现在爆出的行贿数额数万、数十万一个比一个高,而且形式多样化,房子、车子、干股,有形的无形的,甚至性这么圣洁的东西也可以成为行贿的手段。国家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放纵了掌权者索贿受贿的手脚,错误引导了行贿者的行为习惯。而且,不得不承认,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中,权钱名等资源分配不均衡,机会呈现不平等的态势,社会的流动性较差,没有关系没有门路,很难摆脱关系爬往上层社会,行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普通民众获取机会的重要方式,也仿佛成为部分官员做事的真正动力。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说,是社会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途径帮助企业、团体、公民个人实现自身发展,才会让行贿成为下下之策。行贿的成因,为对行贿轻刑罚化提供了事实上的依据。
  二、行贿罪刑罚轻于受贿罪的法律依据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行贿者多得到了缓刑或减刑,而将行贿轻刑罚化对打击贪腐受贿是极为有效的。行贿受贿一般都是一对一进行的,只有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知晓,在当前刑侦技术还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定案的依据往往只有受贿人的供述,行贿人的证言和少量的书证物证,证据较为单一。所以对行贿者口供的依赖性就大大提高,侦查人员一般都是先要获得行贿者的口供,然后再借助行贿者的口供去寻找其他的直接证据。而且受贿者一般都位高权重,在没掌握证据之前不宜直接接触,而行贿人就成为最直接和有效的桥梁。将行贿罪轻刑罚化有利于瓦解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同盟关系,降低司法成本,使行贿者成为司法人员查获贪腐分子的支持力量。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和行贿人达成某种默契,以减轻甚至不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为条件,换取他们的供词,在受贿案中以证人身份出现,事实上,这种交易方法也行之有效,有利于受贿案件的侦破。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对行贿罪轻刑罚化是切合现实的一个考量。
  从刑法理论上来说,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一个罪设置刑罚,必须以该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为基础,以其侵害法益的程度范围方式为依据,侵害法益严重的,刑罚应当重,侵害法益较轻的,刑罚应当轻。对于行贿罪来说,尽管行贿者确实是权力寻租的造意者,是受贿发生的源头,但是,仅仅只有行贿者单纯的行贿行为,而没有受贿者的收受行为,一般不会直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实际的损害,不论是学者们认为的正常的机关活动,正常的社会秩序,还是廉洁性。只有受贿者收受了行贿人财物后,才形成贿赂,因为贿赂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者不收财,权钱交易没有达成,也就不是贿赂了。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讲,没有受贿也就没有行贿,或者说通常意义上的行贿。所以,相较于受贿罪,行贿罪对法益的侵犯体现出间接性、依赖性,在危害程度上有所降低。这是行贿罪的刑罚应该轻于受贿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当前刑事政策上来说,对行贿罪轻刑罚化也是必然的选择。我国现在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新时期的发展。宽严相济政策中的严,主要针对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第一 论文网ww w .提供论文代写和教育论文发表的服务]重刑的;而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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