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法理学研究
作者简介:童俊,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图书馆管理。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11-03
伴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深入,个人信息成为目前重要的社会内容,其承载的内容密切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其保护成为了人类权利保护上的一个基本内容,个人信息目前在社会上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信息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严重后果也不可估量,而从法理学的角度上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最终体现的是对人权的保护。因此对人权保护所包含的内涵以及发展必然性的角度来说,实现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研究
(一)个人信息的学术研究
就个人信息的相关定义来说,目前存在很多类别的理论学说,有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首先是个人信息的关联性学说,具体来说就是与人的一切相关评价、判断、事实等相联系的所有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这里所指的个人信息不仅限于个人的身体、内心、生活地位等私生活,还包括与之相关的社会性内容,其他社会团体 [本文由wWw. 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本科毕业 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成员、社会文化活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内容;而另一种理论学说就是识别性学说,所谓识别是针对信息本身来说的,所有可以进行识别的内容都属于信息的范畴,具体是指人自身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教育信息、婚姻信息、财物以及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信息,这种依靠识别的方式对个人信息所做出的定义,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实现了对个人信息范围以及外延上的限定,同时也对其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保护内容过宽或者是过窄的问题。
(二)和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这里主要针对的是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以及个人数据资料等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首先是个人隐私,隐私权自从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才正式在我国立法上予以确定,但是在具体概念上并没有做立法上的解释。简单来说隐私就是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私生活内容,或者是与之相关的内容。无论如何隐私权都是公民所应该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私人信息和生活内容,不被他人非法利用、搜集、知悉、骚扰以及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个人隐私方面的内容,还包括个人可以公开以及半公开的信息内容,属于一种包含关系,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要比隐私要多。而个人数据资料主要是在目前计算机社会发展过程下而应运而生的,属于现代化工具下的一个全新的数据,主要涉及到个人的所有可能被识别或者是已经被识别的所有数据。个人数据是可以用计算机或者是人工的方式来实现传递、处理或者是存储的,属于个人信息的物化载体。而个人信息并不仅仅依靠物化来实现,可以说个人数据资料仅仅只是个人信息依靠物化来表现的内容,个人信息的内容范围依旧要比个人数据资料要大的多。
二、个人信息保护所体现出的人权保护特征
人权属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相关权利的上位权利,在对其进行法理学研究的过程中,首先对人权进行法理学方面的剖析是十分必要的,很多方面在法理学所表现出的特征都是相通的,只有充分了解人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才能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实现更好的研究。
(一)人权保护的法理学特征
最早在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指出人权就是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体现出自然法的特征。人权是高于一切的一种权利,属于国家权力的发展源泉,所有权力的实现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权的保护。因此有些学者在对人权进行定义的过程中,就突出了人权的高于一切性和不可剥夺性,而其相对应的观点就是突出了人权的法律确定性,认为人权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公民权利,需要在立法上得到确认。还有些学者从人权的权利内容角度出发,认为人权所包含的内容应该是人本身的价值和尊严。
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人权的解释强调的都是人权和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具体解释就是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比如在政治、文化以及经济的发展模式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但是伴随着目前世界范围内对于人权一个全新的发展模式下,对于人权也有了一个全新的解释,并对权利所包含的外延以及内涵都有了全新的发展。具体而言就是指人类作为一个社会的主体,在其生存、发展以及进步的过程中,个人所有方面都应该得到保障以及尊重的合法权利,社会各方面以及国家都有义务对这些合法权利进行保护。这里的人权概念包括了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是人权是形成于人们生存、发展以及进步的过程中;第二是该权利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和尊重;第三是社会各方面以及国家都有义务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
就人权的相关内容上来说,无论是个人信息还是人权所要保护的内容,其所体现出的一个最为关键的字就是人,这里所提出的一切权利内容所针对的主体都是人,虽然在层次上体现出的是人的权利、人所要实现的权利、一个有尊严人所要实现的权利这一个递增的关系,但是无论哪种保护层次都要突出一个人字。人权概念中的人所包含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呢?笔者认为这里所提到的人应该属于自然人的范凑,具体应该包括所有出生了的自然人以及尚未出生的胎儿,而且在这些主体上都不存在性别、种族、国籍、宗教、年纪、身份、财产、语言以及肤色等内容上的差别,每个人在人权上所应该受到的保护内容都应该是一致的。在最早的《人权宣言》中,对于人权所要保护的主体,所用的概念包括公民、任何人、人人等,这里一直强调的都是一种人权所要保护主体上的共性,不存在任何有差别的例外。
其次人权所要包含的权利内容,目前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国家著作中所用的名词也各不一样,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公民基本权、人民的权利以及自然所赋予的权利等等,这里更多的体现出权利主体所处的地位问题。我国自从有宪法以来,对于人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一直沿用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如果以法理学的角度对权利进行分析,无论哪一种学说,虽然所用的名词可能有所区别,但都是描述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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