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98779 发表于 2018-7-25 16:35:11

2018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

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
一、当然解释概念的理解
  (一)关于当然解释的基础依据
  学界一般认为,当然解释的基础依据来源有三种:一是形式逻辑,二是规范宗旨,三是事物属性。至于这三种依据是必须同时具备,还是只需具备其中一种即可(P116-117),学者们的看法有分歧。有的认为,当然解释的根据中形式逻辑或者事物属性只需具备一种即可;有学者主张:当然解释之当然应当是形式逻辑之当然与事理之当然的统一。还有学者认为,当然解释是依据刑法规范的宗旨、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所做的合理解释。
  笔者认为,形式逻辑并不是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形式逻辑一般是指从逻辑上理解,刑法规定所用概念当然包含被解释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上下位关系或者递进关系。首先,上下位关系。将下位概念解释为上位概念的一种, 如将下位概念妇女解释为故意杀人罪中人的概念。这不属于当然解释的范畴,而是文理解释。其次,递进关系。递进关系是指概念的传递性,即使具备概念的传递性,也不能认为当然解释的基础依据就包含形式逻辑,这是因为所谓概念间的递进关系其实属于事物属性的范畴,如甲大于乙,乙大于丙,则甲大于丙。这是事物本质属性轻重大小的比较,而非形式逻辑。
  另外,有学者认为规范目的不是当然解释的依据,提出以规范目的为风向标,其也便难免会流于形式,从而汇入目的解释的范畴。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规范目的应当是当然解释的依据之一。理由在于,贯彻立法目的应该是法律解释的根本任务,当解释结论出现分歧的时候,目的论解释最终起决定性作用(P27)。在刑法解释中,文理解释也好,论理解释也罢,都必须符合刑法规范的目的和宗旨,规范目的给人们的解释提供了方向,脱离目的的解释只能是误入歧途。当然解释也是一种目的性的解释,进行当然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规范的宗旨。
  综上,当然解释的基础依据在于规范宗旨和事物属性。两者兼具,当然解释才能满足应然和实然的统一:基于规范的宗旨,所以应当得出当然解释的结论,此为应然;基于事物的本性,所以能够得出当然解释结论,此为实然。
  (二)关于当然解释的推理逻辑
  在运用当然解释原理时,其逻辑推理形式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出罪举重以明轻;二是入罪举轻以明重①。
  第一种情形,所谓举重以明轻的出罪,是指如果刑法明文规定损害更为严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适用减(从)轻处罚,那么,违法本质相同且损害更加轻微的行为也就当然地适用该刑法规定,不按犯罪处理或者同样适用减(从)轻处罚。譬如,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既然造成合理损害的紧急避险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没有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行为更应当不负刑责。
  第二种情形,举轻以明重的入罪与举重以明轻的出罪有所不同。基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在入罪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形成有罪结论的预判后,还要求待评价的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比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更为严重为由直接以犯罪论处。否则,入罪的过程将成为行为性质轻重的单纯比较,导致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成为一纸空文。比如,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条强调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倘使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的是货真价实的黑社会组织,能否适用本条构成此罪?我国刑法通常把国内自发形成的具有黑社会特征的犯罪团伙,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将境外的进行类似活动的犯罪团伙称为黑社会组织。两者违法行为及本质都有一致性,只是后者黑社会组织与前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在组织程度上更高、更完备,在危害性上更大、更严重。那么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在境内从事组织活动,当然构成本罪。但是,在此还必须论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在境内从事组织活动的行为符合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显然,得出这一结论并不困难。因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种,在这并没有超出刑法条文用语原来词义和构成要件范围之外。
  (三)关于当然解释的性质定位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将当然解释视为刑法规范的一种解释方法。但也有学者认为,当然解释原理在刑法中只能成为一种解释理由。解释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当然解释的轻重类比,蕴含着理所当然的道理,亦即,在比较重的行为不受刑法处罚时,比较轻的行为当然也不受处罚,或者在比较轻的行为在刑法上受到处罚时,比较重的行为当然更应处罚,这样当然解释就成为解释的一种理由。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言:法律解释的问题不在于发现对文本的正确理解,而在于为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有根据的且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另一方面,当然解释的出罪举重以明轻和入罪举轻以明重的两种逻辑结构形式,提供了一个具体依据和标准,通过当然推理形成解释结论,这使得当然解释得以作为刑法解释方法的一种而存在。其实,当然解释属于解释理由也好,属于解释方法也罢,只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侧面,两者在本质上并无矛盾。认为是一种解释理由的,是因为当然原理要求我们应当得出相应的出入罪的结论,情理使然;而认为是一种解释方法,是因为通过当然推理可以让我们得出相应的出入罪的结论,理所允然。因此,当然解释兼具解释方法、解释理由的一体两面的特征,无须过分强调二者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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