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096 发表于 2018-7-25 16:33:38

2018要约法律效力探析

 【摘要】 谈到合同效力时,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才产生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缔约过程之中、合同成立之前的行为,常常为人所忽视。而要约作为合同订立程序中的启动事项,其重大意义不容小觑。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何,对于合同的效力也具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学界对于要约法律效力相关内容的争论一直未有间断。本文将从要约法律效力的基本概要出发,释明其内涵梳理其来源,对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提出新的观点,并结合实践对常见的几种特殊合同中的要约法律效力进行剖析,以期为要约制度的研究提供新的参考。
  【关键词】 要约;实质拘束力;形式拘束力;强制缔约;交叉要约
  一、要约法律效力的基本概要
  (一)要约法律效力的内涵
  关于要约法律效力的内涵,学界现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要约法律效力包括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①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了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之外,还涉及到对第三人的效力。②虽然在现代民法上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可延伸至第三人,但在此问题上应将要约与合同区分开来。要约关系应只存在于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目前学界通说认为,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要约生效后发生的两种拘束力,一是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其被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即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二是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也即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所取得的承诺的权利,学说上亦称为承诺适格。③
  (二)要约法律效力的来源
  英美法上的合同法,是建立在允诺说的基础之上的。他们认为合同与允诺是等同的,合同是具有对价关系的允诺,为合同成立而进行的要约当然是要约人对合同一旦成立后自己所要为的行为而做出的允诺,这个允诺的实现,需要有对方当事人的某种行为或许诺作为它的报答。④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合同法是以传统契约论为核心,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体现。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要约系以订立契约为目的之须受领的意思表示。⑤
  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一)要约人的义务要约的形式拘束力
  1.要约形式拘束力的概念
  单独的要约本身并不具有使相对人受拘束的效力,但是,接到要约的相对人为了决定是否承诺,通常会作一些准备,如果承认要约人可以随意撤销要约,则不免会对相对人造成不当损害。因而,对要约的撤销有必要作一些限制。所谓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学说上亦称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⑥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此乃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时,受要约人即时承诺,合同当即成立,若受要约人当即表示不接受,要约失效。而在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由于距离遥远、形式复杂,通常需要经过反复的磋商。单独的要约本身并不具有使相对人受拘束的效力,但接到要约的相对人为了决定是否承诺,通常会做一些准备,如果承认要约人可随意撤销要约,则不免会对相对人造成不当损害。⑦因而,在法律上有必要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2.要约形式拘束力的比较法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并非是要约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各国在学说、法典或判例上予以的规定,因此各有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要约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日起,到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都一直处于可以被承诺的状态。但同时,即使在要约人已对外公布其准备受要约拘束并接受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仍旧可以在承诺前的任何时候撤销该要约。这是因为英美契约法极为注重双方间之权利义务平等关系,契约之有效成立,必须具有约因关系,无约因之契约,契约即不生效力。⑧要约原则上不具有拘束力,要约人在相对人承诺前视为无约因。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英美合同法是建立在允诺的基础之上,允诺区别于意思表示,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与效力,只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才产生拘束力。所以,英美法上要约的拘束力最弱。在法国,要约人未表示受要约拘束且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这段期间内,要约是否能够被撤回、撤销或变更,在民法典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国合同法的传统理论不承认要约当然地具有法律约束力,认为债务须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不发生约束力。法国现代合同法学者则认为,要约对于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是极为不公正的。法国司法实践原则上确认要约人在一定期间要受要约的约束,尤其是当要约确定期限时,法庭总是通过案例明确地或暗示性地采用该处理原则。⑨罗马法中认为要约并没有拘束力,在德国的普通法上也持相同的观点。德国民法在制定时,国内学界就该问题争论甚烈,最后认为要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及促进交易的便捷,要约宜具有约束力。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对他人为缔结契约的要约者,因其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排除其拘束力者,不在此限。瑞士法上也采用此原则。⑩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比较法上各国对于要约拘束力的规定各有不同,英美法在判例上予以否定,德国及瑞士采肯定说,而法国则介于否定和肯定之间。
  3.我国关于要约形式拘束力的规定
  我国原来的民法理论是承认要约的形式拘束力的,~11 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然而,《合同法》并没有采用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要约效力的方式而是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以要约可以撤销为原则,例外地对撤销作一些限制。
  我国学者对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着各自的解读。有学者认为,我国在这一问题上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关于要约有拘束力的传统原则。~12 也有学者认为,从《合同法》第16条要约生效的规定来看,可以推知是承认要约对要约人有拘束力的。~13 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但要约不可撤销的例外规定已经使要约在很大程度上实质具备了形式拘束力。另外,在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合同的拘束力与要约的拘束力是不同的。合同的拘束力意味着合同规则对于缔结合同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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