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48890 发表于 2018-7-25 16:32:56

2018论交通肇事案件中主要证据的审查的几个心得研讨

 作者简介:李维维,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66-02  一、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作为还原现场的最直观的证据,为我们提供了案发现场的第一手证据,它能直观地反映出现场的肇事车辆情况、人员死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直接证据以及肇事司机事后在现场的基本活动状况。我们在审查勘验检查笔录过程中需重点注意:笔录中记载问题是否齐备,是否能够为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提供依据;现场图,是否为我们提供了现场的平面直观证据,例如:双方车辆行驶方向,是否逆行,刹车痕迹、散落物散落趋势等;现场照片是否能再现案发现场的直观影像资料,帮助我们直观的认识交通肇事现场情况。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归类与审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判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给予肇事行为人何种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其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重要地位。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应当归属于哪一证据种类,司法实践中却意见不一,主要有书证说或鉴定意见说两种。首先,书证说在理论上存在欠缺之处。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而公安交管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认定时必然包含了有关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这种主观认识有可能与客观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书证的特点和要求。其次,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多数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意见,也有不妥之处。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都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但实际上是由案件侦查人员作出。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办案人员既是侦查员又是鉴定人。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意见其取证程序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因而,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为鉴定结论类也是不太妥当的。  由于上述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归类便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公诉部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审查证据,特别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区分罪与非罪关键依据时,却没有证据类别上的归属和法律上的支撑。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危害后果只有达到法定的程度才能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三个不同量刑幅度的适用情形。依照这些规定,肇事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且故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仅对认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重要意义,而且对肇事行为人量刑有重要意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它是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和承担何种程度责任的法定依据。故公诉人在审查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既不能不加审查,直接依据其做出的结论给案件定性。也不能将之弃之一旁,自行确定行为人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而是要在结合具体案情,对其进行细致的全面的审查、判断,以达到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准确定罪的目的。例如需要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负事故的责任程度的依据,据此认定的责任程度是否恰当。如发现明显存在不当之初,需要对责任认定提出质疑,避免审查案件质量不高,无罪案件发生。  典型案例: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简要案情:2013年10月某日20时许,马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违法载人,沿A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T市H县J镇B村路口西侧,驶入逆行车道,与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损,李某某、马某某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9.95mg/100ml。事故发生时,二轮摩托车位于电动自行车右前方,两车呈相向状态。  本案中,证据的取得均合法,证据形式亦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驾驶电动车违法载人,沿A公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李某某未戴头盔、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损,李某某、马某某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有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马某某辩解是在拐弯的过程中被摩托车撞在电动车的电瓶处右侧,否认逆向行驶。但郑某某证实在离拐弯的路口五六十米,提前拐到公路北侧。走了三四米就撞车了,两车相撞离拐弯的路口有十多米二十来米的意思。事故现场图显示事故地点距路口10.7米。同时事故痕迹鉴定显示,事故发生时二轮摩托车位于电动车右前方,两车呈相向状态。应当可以认定发生事故时,马某某逆向行驶。  本案的勘验检查笔录中,显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并无刹车痕迹,可以证实案发时李某某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未能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遗憾的是,李某某当时的车速没有鉴定,无从得知。同时,李某某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现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其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未佩戴头盔等行为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以及李某某死亡后果发生的重要因素。相比较之下,马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载人,逆向行驶的行为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并不妥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同时,李某某作为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负有高于非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义务,认定事故责任的时候,应以更高的要求。马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载人,其行为也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因此,在此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过错责任。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认定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第十九条一款、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认定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笔者认为,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死亡被害人尸检报告的审查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一般都伴有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看似不如死亡结果对案件更有直接的影响。但在一些具体案件,特别是在逃逸案件、多次撞击、碾压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时间有可能改变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甚至是案件的定性。  例如,在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被害人被卡在车里,且伴有多发伤,在被人发现时,已经气绝身亡。该案中,确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当场死亡,还是经过一段时间,得不到有效救治死亡;是因为颅脑损伤而短时间死亡,还是因为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就是我们审查的关键了。所以,公诉人在审查死亡被害人的尸检报告时,要注意每一个细节,从被害人的具体伤情,到解剖分析说明,再到最后的结论性意见都要严格审查,抓住其中的因果关系,是否是环环相扣。是不是仅仅做了尸表检验,没有做解剖,查明死亡时间及原因,有没有补救的办法等。以能对我们的案件定性,情节认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肇事车辆痕迹与车速鉴定的审查  痕迹鉴定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显得更为重要,是建立肇事车辆之间、肇事车辆与物证之间、肇事车辆与被害人之间联系的重要证据。特别是肇事车辆与被害人之间联系需要重点审查。我们结合下面这个案例来分析:  2012年12月16日23时许,赵某酒后驾驶某夏利牌轿车,沿H县C道行驶至W路口南500米处,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现前方异物后,急速调转方向盘,汽车撞上路边指示牌基座后停车,驾驶员赵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在肇事车辆东侧路中间发现有轮胎一个,肇事汽车西南侧躺着一个人,经强烈碾压无法辨认。赵某委托他人报警后,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  车辆检验时,发现在肇事汽车前挡风玻璃破碎处发现夹着死者毛发两根,车辆内部发现驾驶员血迹,此外车身未发现任何其他血迹。经鉴定,现场发现的轮胎并不属于夏利车所有。经公安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挡风玻璃上的毛发是 本文由WwW. 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否符合撞击后附着的情况,是严格审查的对象,是需要进一步鉴定的情况。不仅要勘验、还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才能推导出撞击后附着的结论,进而确定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上,交通肇事案件是公诉部门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但其千变万化的案件情节确实给案件审查带来不小的困惑,因此,我们要充分重视此类案件,严查细审,使案件事实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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