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从《美国模范刑法典》的汉译看法律术语翻译归化与异化之选择
从《美国模范刑法典》的汉译看法律术语翻译归化与异化之选择如一座桥梁,翻译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从陌生的表达方式与语言向相对熟悉的表达方式与语言的转换,实现两者之间的沟通,从而将生活方式及语言等截然不同的人连接起来。而在翻译的过程中,除了语言的转换外,不同的文化信息也同时在传递。对翻译而言,语言与文化信息的转化和传递意义往往并不完全相同,这也就导致了长久以来在翻译界的一个争论的热点,即异化与归化的选择。这两种翻译策略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翻译是以源语文化还是译语文化为导向。而即使在面对法律术语这样相对不带感情色彩的文本时,译者往往也同样面对选择归化还是异化的问题。
一、归化与异化
归化与异化是两种不同的翻译策略。在西方,早在1813年,SchlEiermacher在《论翻译之方法》一文中率先提出归化和异化的翻译思路:翻译的途径只有两种:一种是尽可能让作者安居不动,而引导读者去接近作者;另一种是尽可能让读者安居不动,而引导作者去接近读者。而直到1995年,才真正由美国的Lawrence Venuti在《译者的隐形》一书中首次明确了归化法和异化法这两个概念,并且将之分别阐述为译者为了制造出透明、通顺的译文而将异域文本中的陌生性降低到最低程度的翻译策略和译者为了故意对目标语文化的规范进行冲击而保留原作中一些陌生性的翻译策略。由此可见,归化是让源语文本与译语范围内读者的文化价值观相靠近,使其在翻译后符合译语文化;异化则是将源语文本的特色保留下来,让译语范围内读者向源语文化价值观靠近,使读者进入到外国情景中。
虽然在某些方面,归化与异化类似于意译与直译,但实质并不同。意译与直译着重关注是意义和形式的得失,处理的技术问题也往往是语言层面的。对意译与直译的判断,往往只需要比较原文与译文即可,并不需要借助作品年代、文化来判断。然而,归化与异化所强调的是文化身份、文学性乃至话语权利的得失。由此可见,对于归化和异化的选择已不仅仅停留在语言层次,而是提升到了文化乃至政治层面。不仅如此,要对这两种翻译方法进行判断,仅仅依靠对原文和译文的比较也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地根据当时的文化背景来进行判断。
二、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术语翻译归化与异化选择
语言作为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形式,属于文化中无法分割的部分,法律语言亦不例外。《美国模范刑法典》是建立在西方文化价值观基础中,与中国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对《美国模范刑法典》汉译的过程中,不仅要翻译其一般法律语言,同时需要对美国的法律文化有深入了解。不同国家法律术语之间的转化在法律文化之间相似性的基础上转换成为可能,而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则又使这一转换复杂化。面对法律术语的这种共核与差异,在汉译过程中可根据法律术语的具体情况来对归化还是异化进行选择。
(一)法律术语翻译中的归化处理
与其他文本相比,法律文本具有自己的独特特点,在语言方面更加庄重、严谨和简练等。翻译界对于法律文本中法律术语的翻译,根据其语言特点曾经公认过不应对其源语信息进行更改,仅仅通过本国语言对其进行转换即可,要求更多地忠实于原文。所以,很多时候法律术语的翻译往往逐字逐句翻译,较少的翻译者会将其进行归化处理。不过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人们在对法律术语进行翻译的过程中开始有了新的要求,不再满足于简单的语言呼唤,译者的角色作用开始逐渐从隐形的状态浮现出来。《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产生文化环境与中国有很大不同,很多内容中国文化语境下的读者很难理解。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1.04条将犯罪分为felonies,misdemeanors,petty misdemeanors 和violations 四类。然而,历来以制定法为主体的中国刑法在认定犯罪时,虽然也重定性,但更重定量、重结果。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大量如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 等等的规定中。换句话来说,我国的犯罪圈相对较小,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不存在类似《美国模范刑法典》上述分类,即使在目前的刑法理论界,开始有学者提出重罪与轻罪的分类,但是与上述分类亦不完全对应。因此,如果仅仅根据文本语言来进行翻译,就容易导致法律术语间的不对应,给我国读者的理解带来困难。所以,当前人们对翻译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期望法律术语翻译能够更加透明和流畅。
这里的透明和流畅,主要指通过目的语国家的流行用法加以采用,使法律术语翻译能够更加通俗易懂,即使源文本能够更加贴近目的语读者。当前的翻译实践结果也表明,归化翻译法能够使法律术语的可读性更高,为市场的销量提供保障。在文化多元的今天,读者逐渐成为翻译的落脚点和终点,读者成为翻译得失的验证者。所以,在对法律术语进行翻译的过程中,面对与读者文化中缺乏对应的法律术语,应将源文本中的语法、篇章结构等进行相应的调整,使语句可读性障碍得以排除,同时还应对源语中主位化失误等宏观层面上的语篇障碍进行排除。在这部分法律术语的翻译中对汉语的表达习惯进行遵从,从而使译文的优势得到保障。例如,之前的学者在翻译felonies及misdemeanors时,往往根据其字面含义将其译为重罪及轻罪。然而,这样的翻译并不妥当。因为虽然在当今中国刑法理论中,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主张将犯罪分为重罪及轻罪两类以便更好地区分不同性质的罪犯,但是结合《美国模范刑法典》,可以得知,felonies指的是本法典指定为重罪,或者可处以(死刑或者)未适用加重刑期之规定1年以上监禁刑的实质犯罪;misdeme anors指的是本法典或者本法典生效后颁布的其他制定法规定为misdemeanor的实质犯罪。而在中国刑法理论中,对于重罪及轻罪的划分标准则不尽相同。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一般认为,应当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应当判处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为轻罪。这种刑期上限的不同正是对中美刑法中犯罪圈大小的直观反映。如果我们简单地将felonies和misdemeanors译作重罪与轻罪,则无疑会产生误解。因此,笔者建议,在翻译felonies和misdemeanors时,可以对其予以限定,将其译为法定重罪及法定轻罪似更为恰当,使其与我国文化理解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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