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2247 发表于 2018-7-25 16:30:28

2018从《刑法修正案(八)》废除部分死刑浅议我国的刑罚变动

从《刑法修正案(八)》废除部分死刑浅议我国的刑罚变动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担负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的重要使命。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有关刑罚的变动内容体现了刑罚对弱势群体的宽大和包容。刑罚既然伴随着人类迈进了文明进步的社会,那么就必须消除其残忍、不人道的一面。刑罚变动体现了刑罚以实现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消除犯罪可能为其最终目的。
  一、修正案(八)关于刑罚变动的概述
  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所作的部分补充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自1997年公布实施以来,先后经过了七次修正,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然而随着和谐社会理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民生问题在政治生活中反复强调,以及法律全球化、法律现代化的背景之下,对刑法典的进一步修正与完善,十分必要。
  (一)修正案(八)公布前学界对刑罚变动的呼吁
  在修正案(八)公布之前,学界对刑法典中刑罚部分的探讨尤为激烈,主要集中在死刑的废除,对特殊群体的立法保护,是否引入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减刑、假释、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的完善等方面,其中,死刑的存废问题特别引人关注。一些学者提出刑罚从古至今都是沿着从重到轻,从野蛮到文明的路线发展的,而死刑作为剥夺生存权利的刑罚与人类文明的发展道路相违背。反对意见则是对于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犯罪分子,只有死刑才能达到绝对的预防。
  (二)修正案(八)关于刑罚变动的具体内容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此修正案共五十条,对刑法典相关内容进行了部分补充和修改。其在刑罚方面的变动主要体现在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进行必要限制,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进行了调整,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惩处,对特殊群体加大保护力度,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这几个方面。 部分死刑罪名的废除在修正案(八)中体现为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
  二、刑罚变动之废除部分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伴随着人类纠纷的出现而产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死刑的适用极其广泛。作为被统治的人民,其财产甚至生命都是属于所谓的天子,理所应当,统治者有权对任何不服从其统治的国民适用死刑,剥夺其生存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法治、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作为独立自由的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剥夺,人们逐渐开始关注死刑的存废问题。
  (一)我国死刑废除概况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首次提出了废除死刑,死刑存废之争便由此引发。当国外不少国家先后宣布废除死刑,我国关于死刑废除这个问题在立法上却少有动静。我国受传统法制观影响,在人们的观念中,严厉的刑罚是控制犯罪的最有效工具,而作为剥夺生命的死刑无疑是最严厉的刑罚,必定能有效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立法、执法者对死刑的依赖程度都很高,对死刑立法过多,适用过滥没有正确的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法律全球化、现代化的趋势之下,近年来,国内众多刑法学家开始关注我国死刑存废问题。刑罚的发展是不断从重到轻,从野蛮到文明的,而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在刑罚向着文明发展的改革道路上,必然为各国法律所抛弃。废除死刑不是一蹴而就的,就我国实际情况,学者提出了保留死刑,逐步削减,最终废除的死刑制度改革。
  (二)修正案(八)废除部分死刑的立法表现及其推动力
  按照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模式,在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基础上,分类别、按步骤地逐步废除死刑罪名,修正案(八)在分论部分取消了13种死刑罪名,这些罪名都是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或基本不用的罪名。废除的对象一般针对的是经济性的非暴力犯罪,这些罪名往往社会危害性不高,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对实施此类犯罪的罪犯不适用死刑,能够为绝大多数人接受,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行性。
  刑法的不断修正与完善不仅仅只是由立法者所决定的,作为上层建筑的刑法,其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影响,除此以外,刑法自身内在的因素也会促使其不断完善。
  法律调整手段的有限性推动修正案(八)废除了部分经济性的死刑罪名。法律这一社会调整手段具有局限性,在各个领域,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的完备程度及其正当运作就足够的。在经济犯罪中,由于经济体制未跟上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市场实践和制度不协调,从而给犯罪人可趁之机。所以控制经济性犯罪需要市场和法律共同的力量,仅仅依靠死刑来威慑犯罪人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例如许霆盗窃案件,刑法规定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行为,可对行为人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法院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就案件情况分析,许霆确实起了贪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但银行自动提款机的故障提供其犯罪的可能性,并且银行工作的失职导致了公私财物损失的扩大。法院仅仅严惩许霆,而不归责于银行自身的管理工作制度,无法从根本上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由此可见,对于经济性犯罪,死刑作为法律惩罚犯罪的手段,不能完全依赖于它,而健全完善的经济体制和合理法律手段才是有效预防控制经济性犯罪的途径。
  死刑威慑作用有限推动着立法废除部分死刑罪名。死刑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绝对地消除了犯罪再次犯罪的可能,如此看来死刑的保留有助于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自古以来,大多数统治者认为严厉的刑罚是控制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而死刑的适用可以威慑到潜在的犯罪人。然而古今中外,却从未出现过暴政酷刑之下,海内升平,路不拾遗,外户不闭,商旅野宿的社会和谐稳定现象。而出现的往往都是民众的抱怨,社会的动乱以及犯罪频繁发生,可见严厉的刑罚并不能控制犯罪。笔者认为生存的权利是人们获取其他利益的基础,生命都被剥夺了,那么还有什么可以去制约人们的行为呢?如果已经知道所犯的死罪,还有什么可以畏惧,死刑的威慑作用毕竟是有限的,仅仅依靠死刑去控制犯罪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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