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7842 发表于 2018-7-25 16:25:23

2018“一带一路”战略下国际税务合作体系构建的分析

 一、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概述  在2013年9月和2013年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在出访的期间,习总书记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的倡议。而在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也根据该倡议进一步制定并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这意味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在中国正式启动。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新阶段的体现。我国的国际贸易战略从引进来到走出去,我国资本输出在国际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国的对外投资与对外贸易面临新的转型,从产业结构上来看,我国部分行业需要通过对外投资来转移部分过剩产能,降低成本,获得国外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其他优质资源。而在对外投资的覆盖率上,我国与东南亚、非洲等地区的和投资合作项目投资率稳步增长,而我国对欧洲地区的投资则处于下滑状态。因此,为拓宽中欧投资渠道,协调区域税制政策成为我国对外投资新需求,习总书记正是在国内投资发展的背景下,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加强区域经济沟通。  一带一路战略下合作协商的国家众多,国家间的经济政策与税制政策也是差异甚大,跨国投资贸易中的税收陷阱防不胜防,国际双重征税、防止逃税和避税现象,而国际税法正是要通过协调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保证税收的无差别待遇。加强政策沟通的重点在于对税制政策进行协调,构建国际税务沟通平台。  二、战略实践中的税收风险  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国家的经济、政治、民俗文化都是大不相同。因此,在一带一路战略实践的过程中,企业跨国在投资经营过程中肯定会面对不同的税制环境、交易环境等多方面的差异政策,这是企业进行跨国贸易或跨国投资过程中必须调适与重视的问题。而政府也将面临大量的跨国资本与商品流动带来的税收挑战。在不同的税制环境与税务政策下,一带一路中各国政府则会面临税收利益分配的冲突与摩擦带来的税收利益损失的风险,纳税企业面临不同税制标准下双重征税的政策风险。  三、我国目前服务一带一路的税收对策综述  (一)国际税收协商程序  目前我国对外处理税务冲突的问题主要依赖的途径之一是国际税收协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也根据目前我国对外的税收协定程序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即《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在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国际税务冲突与摩擦,该企业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从多个方面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或国际投资过程中的利益,为企业尽可能避免国际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在各国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情况下,如何进行协商解决的问题。第二是对企业对常设机构的判定问题,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问题。其实因为各国对于企业的国籍认定所采取的方式也是不完全一致,有的国家采取主要营业地主义,有的国家采取管理中心主义。企业的形态各有不同,因此每一种贸易类型下企业国籍认定方式的差异也导致了各国对于同一企业的税收可能存在重复征收的情况。第三是在国际贸易或是投资的过程中,各国对企业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与税率有争议的问题。其实国际税务总局公布的实施办法中还对许多国际税务摩擦或冲突产生后的协商程序进行了规定。  (二)税收协定调整税收关系  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协定逐渐在各个国家之间签订,不少国家低阶的税收协定已经接近甚至超过100个。税收协定的操作目标已经不在局限于消除双重征税。如今的税收协定已经被赋予了许多市民,防止偷漏税、禁止税收歧视待遇、国际税务争端的解决和国际税收协助,这些都已经构成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重要内容。税收协定的签订也逐渐从双边国家到多边国家之间签订。  税收协定是当今国际社会中基本的也是最普遍的税务协调方式,通过协定对于双边税务抵免等方法的规定来确定国际之间的税务调整关系。  四、一带一路多边税务合作机制  (一)合作基础:加强国际税源管理,建立统一的数据库  1.跨境税源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  跨境税源管理方法的探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曾经的经验。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与经济全球化两个时期是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转折点。在这些时期的过渡中,税收政策的变动与国际税制协调工作非常重要,而发达国家确实也都在那个时期采取行动,加强之前几乎无法触及的跨境税源的管理。  税源管理工作的加强与协调,可以为国际税制的改革协调打造交流同步的平台。在税源管理工作中,要想实现各国的协调同步,那么税收政管的信息交流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税源管理的重点在于各国税务信息的及时沟通与互换。  2.建设区域税收信息数据库  信息的交流与沟通这在曾经的国际外交工作中很常见,但是之前的国际税务信息交方式与体制多是局限于两个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或者有多个国家或是一个经济贸易区内的协定,但是在经济贸易战略下的税收信息交流较为罕见。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一个区域性的税务信息数据库的建立非常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也能够利用最新的技术满足交流频率日益增加的新贸易时代,能够极大提高税务信息交流的效率。
 (二)对话平台:多边磋商会议
  国际磋商程序是在出现税务纠纷时,经常出现的程序步骤,国家间的对话协商来解决国家间对于税收中不同标准、征收方法的适用。例如在我国,如果居民(国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带一路战略下各国面临的挑战是多边合作与冲突,在进行多边合作时,要对多边的税务制度与标准进行协调,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强化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区域内国家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一带一路区域内有必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沟通磋商,规定常规的多边磋商会议,各国之间发生的税务摩擦可直接通过会议议题的方式提交大会,大会就与会国的税务政策协调,明确现阶段国际税法中未明确统一的标准与概念等内容,推动区域内国际税法关系明确。
  多边磋商会议是具有较强灵活性的国际合作平台,对于一带一路战略下各国税法政策协调有着巨大的影响。
  (三)多边机构:建立多边税务情报交换中心
  在基础的税务信息交流的数据库建立后,仍然需要从制度平台与多边政府的机制协调方面入手。基础数据库平的监督者与管理者该如何确定?数据库中数据的真实性与可用性如何保证?是否应当设立第三方机构来对各国税务信息进行观察,以此督促数据库数据的实时更新以及保证在数据库中提供数据的其他国的知情权利。这些问题的结论可以通过对多边税务交换中的机构确立来解决。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为战略的实践而配套建设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
  1.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概述
  OECD范本第26条注释在规定应请求的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三种主要方式的同时,又对可供缔约国选择的其他三种方式:同期税务检查、境外税务调查合同行业情报交款做了概括。
  2.我国税收情报制度的发展
  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从1983年起步以来,一直在随着税收协定的发展而发展,截止至2013年8月,中国先后和99个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征税协定,其中都规定了税收情报交换条款,其内容都是以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第26条为基础。2006年,我国颁布了《情报交换规则》,其中对于情报交换的种类与范围、情报交换的保密以及其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规范了我国情报交换制度的程序。
  3.一带一路区域性情报交换的局限与对策
  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经常要通过国家间的税收情报交换来避免双重征税或是逃税避税情形的出现。但是,目前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并未实现全方位的覆盖,在许多国家间仍然存在税收信息的盲区,难以实现区域税收政策的协调。随着资本流动量与跨国公司数量的增加,国际税收分配已经不再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双边问题,它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多个国家之间基于资源配置的多元化导致的多边问题。但是,现今的税收情报交换条款多是出现在双边协定中,并且附加税收情报保密条款,目前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难以适应区域性的情报沟通,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应当发挥区域合作的优越性,建立专门的税收情报调取中心,以一带一路加入国为成员范围,签订多边税收情报调取协议,在多国联合经济体和跨国资本流动的过程中,集中调配税收情报,实现区域内国家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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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44.出处:法制博览作者:黄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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