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78543 发表于 2018-7-25 16:20:51

2018从《刑法修正案(九)》出发分析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从《刑法修正案(九)》出发分析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修改
  2015年8月29日,我国发布了《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共计52条,其中也包括了对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完善。为了打击近年来激增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修正案在原来《刑法》第286条之后增加这样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罪主体也包括了单位。该条文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避风港原则相符,其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严重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加强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修正后的《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正案将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加强了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监管,从而加强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二、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罪名的方式将一些网络违法行为纳入刑事领域,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加强。但从整体上来看,笔者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力度还是偏弱的。理由如下:
  (一)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门槛高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都需要具备某种特定的情节或者特定的结果。如侵犯著作权罪就要求行为人以盈利为目的,并且具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一结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使得一些虽然有犯罪行为却不具有某种目的或者未引发某种结果的违法分子逃离了刑事处罚。而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在知识产权相关犯罪方面都只要求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构成相应犯罪,不管其有没有具备特定的情节或者产生特定的结果。由此可见,这些国家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较强。
  (二)忽略了知识产权的财产法益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侵犯的是财产权利,属于私权范畴,其构罪数额应与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相接近,而不应高于侵犯财产罪的门槛。而我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其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使大量的违法行为不能受刑法约束。笔者认为这样不甚妥当,这实际上是忽略私权利,个人本位观念让位于集体本位观念的表现。
  (三)罪名偏少和量刑偏轻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模式属于集中型立法模式,《刑法》中仅规定了七个具体罪名,范围较窄,其中关于著作权的罪名只有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两个罪名。而美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散见于不同时期颁布的具体的相应法律文件中,属于分散型立法模式,对假冒商标、伪造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规定了较详细、较广泛的罪名和刑事制裁方式。例如关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美国将其分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非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欺骗性进行著作权标记的犯罪、欺骗性地取消著作权标记和伪造说明的犯罪四大类,其内容丰富、罪种多样。关于侵犯专利的犯罪,我国只规定了假冒专利罪一罪,而美国详细地规定了虚假专利标记罪和伪造专利特许证罪两个罪名,且其保护对象还包括了植物新品种,相比我国而言保护范围更为广泛。
  在量刑方面,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只设置了3年以下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总体上偏轻。而国外的处罚力度则较重,例如美国对侵犯他人版权管理信息的行为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
  因此,从刑法中设置的具体罪名的个数、保护对象以及量刑等方面都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偏弱。
  (四)低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国际标准
  中国政府签署的WTO成员应共同遵守的TRIPS协定第61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和刑事惩罚,以适用于至少是故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盗版的场合。可以采用的救济还应当包括处以足以起威慑作用与其罪行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的监禁或罚金,或者二者并处。该条规定了成员国各国应对知识产权采取刑法保护的最低标准,将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提高到了国际法要求的高度。而中国设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假冒商标罪中均包含了以营业为目的的限制条件,美国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标准低于公约所限定的最低国际标准,于是在2007年,针对中国提起WTO争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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