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述与分类
(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本身施行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主观上想要发生的事实和客观上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具有以下几种特点:
(1)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反映客观现实的主观心理状态 ,认识错误包括主观和客观的内容。
(2)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中关于定罪,是不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影响的。
(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意外事件。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分类
我国刑法界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活动是否合法,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犯罪。假想犯罪是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却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非罪,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第三,行为人对自身的行为在定何种罪和如何量刑上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不同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真实情况存在误解,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客体和本来想要侵害的客体不一致。有两个主要的特征:(1)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故意侵害某种法益。(2)行为人现实中加害的客体与主观意欲不同。
第二,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本以为要加害的对象和实际上加害的对象不一样,行为人认为所侵害的对象是某人,而实际上侵害的对象是另一人。对象认识错误有两个特征,分别是:(1)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明确的想要加害的对象。(2)行为人本想加害这个对象,却加害了另一个对象。(p4)
第三,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就是说行为人误解了自身行为,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性质上认识错误。
第四,打擊错误
打击错误也可称为行为误差。首先,由于打击错误而造成的危害后果,行为人没有故意的意思。其次,关于想要达到的目标,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应为未遂,但应看作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来判断出现的损害后果。最后,实行人的举动即使犯了两种罪,但是由于其客观的行为只有一个,而造成了实质的多种罪,应该依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按重罪处理。
第五,对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对犯罪手段错误则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执行人本以为自身使用的方式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施行了该行为,结果相反,并没有出现损害后果。二是执行人本以为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发生一些损害后果,在现实中,却出现了损害社会的结果。
第六,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即实行人对本人实行的活动与导致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实际发生的过程有错误认识。有以下几种情形:(1)实行人进行了犯罪活动且达到了预料的危害结果,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实际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了解的过程不一样。(2)实行人自认为自己的行动造成了自己想要的结果,结果却是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此类后果。(3)实行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所希望的目标以外的后果。(4)实行人进行了A、B两个行为,行为人误以为是由A行为引起的,但危害结果是由B行为导致的。
二、我国对刑法认识错误的认知现状
(一)立法层面:鲜有涉及,规定模糊
现行刑法对认识错误及其引起的责任未作规定,只在有些条款上有相关的规定。事实认识错误在我国法律几乎可以说就像一张白纸,此类情况明显存在着明显缺陷,需要加以改革。从立法上对事实认识错误补充,有利于处理实际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我国刑法对事实认识错误采用一般规定与事实列举并用的形式,极大的提高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程度。
(二)理论层面:分歧明显
关于认识错误的定义,我国学界主要存在三种呼声:一是,实行人对自己的活动情况认识错误。(p154)二是,实行人对自己干的事有害于社会,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没有完全说明白。(p5)三是,认为实行人在犯罪过程中,认为事实错误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及其以外的事实。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事实错误的判断跟国外差异很大,我国主要是在认识错误的范围内研究。(p20)并且如何进行事实错误认定问题,我国刑法研究还没有一致的意见:一种是符合罪名的说法,认为应以实行人想要引起的事实和实际的事实在罪名是确定一样;(p11)另一种是折衷说 就是把事实错误的情况与法定及具体符合一起说;还有一种就是主客观要一致。
(三)实践层面:做法不一
在实际运作中,司法部门的人员在实践做法可以说是千差万别。这必然致使一些不平等现象的产生数见不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深入对刑法认识错误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2)我国刑法立法上对事实认识错误可以说是空白,这种情况存在着明显弊病,需要加以改进。(3)我国现行刑法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未作规定,应进行适当的改进。
三、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立法完善
(一)国外立法的借鉴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美国刑法典有补充:构成犯罪或成立要件在法律上具有、影响及应用的认识、过失,不是成立要件,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这范围内。在法律的认识错误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不懂法律也可以不承担后果的规定。但美国刑法典又承认了以上原则的特殊情况。
(二)刑法中的法律错误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法律中的认识错误现在还是一张白纸,必须进行调整,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
(1)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处罚条件及具体在什么条件下免责的情况要有所调整。(2)应基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表现情况仔细研究。(3)应调整把认识错误作为过失犯处理,对该情况应具体规定,有利于解决司法中的问题。(4)对于故意犯罪有不同的认识,但不能因实行人不懂法律就不承担或减轻其责任。(5)以前不犯罪,现在干违法乱纪被抓,结果行为人不懂法是不影响追责。
(三)刑法中的事实错误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对事实错误的概念没有具体细化。对于事实错误的立法,应从这些角度调整:
(1)事实错误在立法上采用统一的形式。(2)对于事实认识错误,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3)法律上应该规定在正当化事由错误出现的情形中的处理方式。正当化事由错误意思是作为事实对法益会产生损害或是一些危险化的活动根据该法益所处的情况,刑法规范作为容许规范显示出来,因此排除此活动违法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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