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64033 发表于 2018-7-25 16:09:31

2018《水浒传》第十回林冲快意恩仇的刑法分析

《水浒传》第十回林冲快意恩仇的刑法分析
一、案情梗概
  《水浒传》第十回林教头风雪山神庙,陆虞侯火烧草料专写林冲逼上梁山一事。林冲刺配后,异乡偶遇了出任酒店CEO、走上人生巅峰的李小二。因为林冲对李小二有恩在先,李小二对林冲十分敬重。同时,因为在宋都东京见识过的李小二对于林冲与高太尉的恩怨也有耳闻。恰是如此,在遇到鬼鬼祟祟密谋陷害林冲的陆虞侯、官营和差拨等一伙在酒店大吃大喝,违反八项规定时,李小二才会想到让他老婆偷听。因此,林冲对于即将到来的与陆虞侯的仇人相见有了心理准备。不得不说恶人们布的局确实精妙,先将林冲调往草料场看守草料,然后下手火烧军需重地,如果烧死了林冲,便直接完成了放火烧人的任务;即使没有烧死林冲本人,失了草料场的看守林冲也会被问责处死。或许是苍天开眼,或许是无巧不成书,那一晚,刚好林冲外出打酒时大学压倒了草房,借宿在山神庙的林冲恰巧听到了三个纵火者在门外的对话。于是,他终于无法再忍,刀枪出鞘,快意恩仇。
  二、林冲快意恩仇的刑法分析
  林冲的悲剧首先是没有法律知识的悲剧,其次是当时技术手段的悲剧,再次是他性格的悲剧。而最后一个悲剧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一)林冲杀陆虞侯、官营、差拨是否是正当防卫?
  我国最新修订的《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陆虞侯、官营和差拨主管肯定是希望通过放火烧死林冲,或者置林冲于死地。当出现这种危及林冲生命和国家军需品安全的步伐侵害现实发生时,林冲是有机会依据《刑法》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正当防卫也要依法实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要符合第20条第2款的要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在这个案件中,出现了杀死三人的重大结果,正当防卫是否可以产生致人死亡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呢?依据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是可以的。
  林冲虽然官至八十万禁军枪棒总教头,但还是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学习。正当防卫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五个要件:(1)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2)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3)防卫人必须是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多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的防卫意图;(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对象的针对性;(5)满足一定的防卫限度:侵害的强度、侵害的缓急、侵害的权益。
  陆虞侯等三人点燃的大火已经吞没了林冲看守的草料场,客观上给国家的重要战备物资造成了紧迫的现实危险。造成这种危险的放火行为不仅是对国家重要战备资产的危害,还是对林冲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而藏身山神庙的林冲显然已经认识到了这种危险,但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危险并不等同产生了防卫意志。林冲随后质问陆虞侯的话我自来又和你无甚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可以看出他并非为了防卫,而是为了报仇。正当防卫的目的应该是制止不法侵害,在侵害行为结束后,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依据了。本案中,林冲杀人时,大火已经烧起了,放火行为已经结束,林冲此时已经遗憾地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时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林冲杀死陆虞侯、官营、差拨后割头祭祀山神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国传统认为人死为大,伦理上认为对尸体的侮辱行为是十分不道德的。侮辱尸体指行为人使用各种方式直接对尸体加以凌辱的行为,并不以公然为要。其中就包含毁损尸体,即对尸体进行物理或化学性的破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尸体、毁损死者的面容等。
  林冲在杀死陆虞侯后,将他的心肝剜了出来,并且将三人的头都割了下来,摆在山神前的供桌上。林冲杀死陆虞侯等三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后续的剜肝割头行为是否要独立评价为侮辱尸体罪?一般认为,故意杀人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出于行凶者实施犯罪后必然会设法逃避刑罚处罚,缺乏期待可能性,因此不单独评价为犯罪。林冲在杀死陆虞侯等三人后割头剜肝的行为能否成立这种事后不可罚情形,取决于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或者加重了对同一法益的侵害,如果没有,就应该作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处理。以林冲杀死陆虞侯等三人为时间分割线,林冲分别侵害了两类法益:一是陆虞侯三人的生命权,二是尸体的完整和伦理中对尸体完整和尊重的需求。在杀人行为之后的割头剜肝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应独立评价为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三)林冲雪夜离开草料场买酒是否是擅离职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我国现行《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425条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林冲被管营委派到天王堂看守草料场,在他半夜外出喝酒期间,作为重要军需物资的草料场被贼人烧毁,给国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刺配人犯的他,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首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活动的司机、勤杂员、生产工人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而擅离、玩忽军事值守罪的主体为军队指挥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前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略有争论,但基本共识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都是国家机关,分歧主要在于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政协的各级机关。传统理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是身份论,即是否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北宋的刺配刑是由加役流衍生而来,主要处罚盗贼、斗杀之徒和贪赃枉法的官吏。[]林冲因为遭到高太尉陷害误入白虎堂被刺配,身份是一个囚犯,不具备两种罪名要求的身份。
  其次,林冲在大雪天孤身一人值守草料场,是否可以外出打酒呢?老军是明言可以的。在没有后勤供给保障的情况下,林冲的外出行为是客观上的生活需要,不属于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而且,林冲外出与草料场失火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从林冲被调守草料场开始,他就处在被陷害的阴谋之中,草料场失火并非因林冲外出买酒而发生的偶然事件,而是陆虞侯三人客观追求的积极结果。他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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