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17877 发表于 2018-7-25 13:47:16

2018关于我国宪法的经济内容分析——兼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宪法 民法 公法 私法 经济内容
  论文摘要:我国宪法规定经济内容是时代趋势和中国国情使然,一般观念认为宪法规定经济内容有很大弊端是一种误读。通过在经济领域中对宪法和民法关系的分析,认为两者相互配合,共同对经济生活进行调整;公法和私法要同时发展,两者间没有所谓的“优位”。
  宪法对经济内容进行规定,我国并非“始作俑者”,其他国家的宪法早有对经济制度的规定。从规定经济制度的内容来看,可以分成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经济内容,主要是为了限制封建经济以发展资本主义、缓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社会问题,进而最终促进资本主义的继续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经济内容,主要是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和分配制度。我国宪法对经济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所有制、分配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政策等。
  一、宪法规定经济内容的可能性因素分析
  (一)时代因素
  宪法的内容是时代的反应。早期资产阶级宪法是争取民主的结果,其主要内容是在政治领域中规范公权力而对经济内容的规定少之又少甚至发生缺位。根据林纪东先生的考察,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团体主义取代个人主义,成为宪法制定的思想基础(比较宪法序言,民国69年元24日);之前的个人主义,带来了贫富悬殊、少数人过于自由等社会问题。此种社会背景的转变,使得发展经济、建设福利国家成了各国的首要任务。这异于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出现之初的仅仅通过限制国家权利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做法,这是消极自由到积极自由的转变。此外,“从20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传统宪政理念发生的结构性变化,政府开始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经济运行层面,并担当起了克服市场缺陷的‘救世主’角色”。这种做法有其积极性。
  (二)社会主义国家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大量的经济内容,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典型便是公有制经济,只有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为社会主义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可见,经济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举足轻重,于是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内容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
  其次,社会主义国家一向排斥“私”的观念。排斥“私人”性质的东西,结果是公法领域的扩大,从而使原本属于“私人”性质的经济也被纳入公法的范围加以规定。
  再次,张知本先生在《大战后(指“一战”。笔者注)世界宪法之新趋势》一文中指出,世界大战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改良主义之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种趋势44,在论述“社会主义之宪法”时,作者归纳了“权力机关之统一、无产阶级专政、私有财产一部分没收、拥护工农利益”等特点。作者指出:“苏俄虽为无产阶级专政之国家,应以工人利益为前提,但……无产阶级如欲完成社会主义革命,自非以农民为同盟者不为功。”52由此不难揣摩出:建国后我国一穷二白,而政权基础又是工农联盟,因此,很难说我国宪法中规定经济内容、重视经济发展不是部分出于对“工农利益”之考虑。
  最后,有一点值得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是“以经济为基础而非以政治为基础,……人被认为政治动物,而非经济动物。”380而社会主义国家的长远目标是建立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为此,政治和政体只是手段,正如《现代宪法新论》一书中所说:“须知政党和苏维埃都不过是一种手段,而目标才给手段以意义。”385
  (三)中国国情
  一是观念的产物。建国以来,“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的观念流传甚远,妇孺皆知。这种观念认为,宪法“要规定方方面面的重要事情”,而经济显然是“方方面面”里的重要部分。可见,此观念的盛行是我国宪法规定经济内容的一个原因。
  二是对宪政价值的“误读”。俞荣根先生在为《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一书所作的序言中指出:“近代中国,无论是宪法,还是宪政,都是继受西方的。……受传统儒学文化道器说、体用说的影响,近代中国的志士仁人主要是把宪政作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器’,坚持一种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工具主义的宪政价值观。从急于摆脱亡国灭种的严重危机的角度来说,这确属合乎情理的选择,然而,从宪政的原生和核心价值上论,却不能不说是一种偏离。”
  三是对宪法属性的认识。在对宪法所下的定义中,欧美学者受历史和文化发展传统的影响,大多“着重从法律特征上揭示宪法的构成要素……”35而在中国学者的宪法概念中,“宪法的阶级属性和根本法属性非常突出”33于是,“在中国学者所构筑的宪法学体系中,国家制度的内容一直占比较大的篇幅……”33经济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会在中国宪法中大篇幅地存在。
  二、宪法中规定经济内容的利弊分析
  (一)宪法中规定经济内容的弊端
  一是宪法的频繁修改。纵观我国历次宪法修改,其经济内容的修改占很大比重。换言之,宪法中规定经济内容,很大的一个弊端是带来频繁的宪法修改。尽管建国以来历次对宪法的修正或修改,都适应客观情况的需要,是值得赞同的。但是,有学者认为,如此频繁的修改,会影响人民心中的宪法信仰的确立和法律的稳定性价值。
  二是制约私法的发展。商品经济是私法产生和发展完善的土壤。我国私法的发展在经济体制改革前一直磕磕绊绊,甚至民法典的制定也几度夭折。这除了与我国长期以来秉持“大经济法”的观念、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有关外,还同我国宪法中规定了经济内容的做法有关。宪法囊括和安排了太多的经济内容,留给市民社会自主安排经济内容便相对减少,私法发展的空间、舞台较狭小,私法的自主发展受到限制。
  (二)观念的更正
  我国很多学者对宪法规定经济内容提出过反对意见,认为这背离了宪法的本质,不利于宪法的稳定。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那种认为我国宪法规定经济内容,从而忽视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保护”的看法,实则是用西方的宪法概念依葫芦画瓢于中国,而忽视了中国自己的语境。诚然,由于西方国家的宪法产生于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的资产阶级革命,因此,其宪法的主旨便是限制国家权力而保护公民权利。新中国的宪法产生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初期,其目的是为了“确认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和基本经验,同时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继续进行。”51因此,其重心便不再是“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而是国家制度尤其是国家经济制度的设计。
  也有人认为,宪法对经济内容的规定影响了宪法的稳定性。首先,按照刘一纯先生的观点,“宪法产生的条件中已经蕴涵了稳定性,宪法的稳定性从宪法产生所需的条件哪里就获得了先天性的基础和能够继续存在的理由。”13因此,我国宪法之经常修改而显得并不那么稳定,不是因为或者不仅仅是因为宪法规定了经济内容,而是有其内在的“先天性基础”的不足,比如对事物认识的不准确便匆忙下定论,这尤其表现在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作用的认识上。因此,与其说历次修宪所导致的宪法的极不稳定是由于宪法规定了经济内容,不如说是由于我们对宪法的经济内容的认识不科学而需要及时纠正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
  三、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领域中的考量
  过去的学者要么是从历史的角度,要么是从纯理论演绎的角度对宪法和民法的关系进行考察,其都有失中国的语境这一客观而陷入了西方宪法的语境樊篱中。为此,为避免这种逻辑和事实、历史和当前、中国语境与西方语境的混沌不分,笔者在我国宪法和民法的经济内容领域考察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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