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2111 发表于 2018-7-25 13:39:45

2018从宪政平衡论的视角分析《钦定宪法大纲》

    论文关键词:《钦定宪法大纲》宪政的平衡性政治博弈妥协
  论文摘要:《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是清末政治博弈的结果,是行将灭亡的清政府在所谓“预备立宪”期间颁布的一个法律性文件,它反映了民主宪政的时代潮流,其所构建的宪法框架以及所体现的宪法精神,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它是使各种宪政主体或宪政力量有序化、平衡存在的制度措施及其状态。”…宪政的产生是社会分化的结果。成熟的宪政,是使利益集团、政治力量等各种对立要素达成某种程度均衡的制度机制。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即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性文件从颁布之日起就不断遭到诸多批评和指责。笔者认为,《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正是行将灭亡的清政府各种利益集团为达成某种均衡机制而进行的政治博弈的结果,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主宪政的时代潮流。因为,“宪政的根本目标应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协调即平衡。”其核心理念是不断在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权利与义务之间实现平衡,使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权利与义务协调发展。
  一、《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做出的妥协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迫不得已的情势下,为能继续维持其统治而采取的举措。《钦定宪法大纲》的产生体现了清末社会各方政治势力的斗争,是清政府在不同利益要求之间进行平衡而做出的妥协。
  日俄战争以俄国的失败而告终,这种结局给中国朝野带来了很大的震动。“以小克大,以亚挫欧,赫然违历史之公例,非以立宪不立宪之义解释之,殆为无因之果”,基于这种认识,立宪呼声高涨。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是唯一出路,由此萌发效法日本立宪的念头。如果说甲午战争引发了戊戌变法运动,那么日俄战争的结果则是清政府立宪的催化剂。
  20世纪初随着中国近代化运动的深入,清朝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派别分化日见明显。一是以胡思敬、刘汝骥、升允等为代表的保守派,他们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实行君主立宪是“限君权而速其祸”、“败坏国家”_4J,因此坚决反对中国在任何时候实行西方式的立宪政体。二是主张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亲贵大臣,也称为官僚立宪派,主要包括四种力量:以张之洞、袁世凯等为代表的地方督抚的实力派;以载泽、达寿、端方等为代表的出国考察大臣;以李盛铎、孙宝琦为代表的驻外使节;以赵炳麟、载沣为代表的希图巩固清廷统治的京官。他们或出于消弭革命、或出于富国强兵、或出于争权夺利的目的,都奏请清廷实行君主立宪。
  清廷入主中原以来,汉族地方督抚与清廷之间彼此猜忌,多次发生对抗行为,矛盾不断加深并表面化,地方督抚在革命势力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向清廷施加压力,要求实行立宪,以乘机夺取更大的权力。
  在朝野立宪派的要求下,清廷派遣大臣巡游日本、欧洲等国,考察它们的宪政实况并学习立宪理论,以决定中国是否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通过这样的渠道,他们将海外考察所得与其自身原有的政治利益和政治意志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传统绝对主义色彩极为浓厚的君主立宪主义的意识形态。”他们归国后“皆痛陈中国不立宪之害,及立宪后之利”,声称“保邦致治,非此末由”,其出发点主要在于延长和强化已经濒临危机的清王朝的绝对支配权这一政治意图和政治利益。
  统治阶级内部各方政治势力的立宪论争,其力量此消彼长,由于形势所趋、力量弱小,反对派最终被博弈出局,但也不是最终的输家,毕竟保留下来的君主制也是其竭力维护的。除了官僚立宪派的积极吁请,资产阶级立宪派也大力宣传和鼓吹君主立宪。资产阶级立宪派或四处游说官僚立宪派中的实权人物,或编著相关立宪书籍到处散发,或在报刊鼓吹立宪主张,从而传播了西方的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启蒙教育了国民,扩大了立宪主张的影响,为预备立宪的出台提供了思想上的准备。
  日俄战争结束,以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中国革命同盟会在日本东京正式成立。资产阶级革命党在和立宪派的较量中,主张民主共和制,认为“顺乎世界的潮流,非用民权不可”,为实现民权,就要推翻君主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资产阶级革命党一次又一次向满清统治发起冲击,对清政府生存构成直接威胁。严峻的革命形势使清政府十分恐惧,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客观上加快了清政府的立宪进程。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统治阶级内部出于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最终确立了预备立宪的基本国策,国家从此进入了预备立宪时期,中国也由此启动了制宪活动的进程。清末的预备立宪是发生在清政府、立宪派和革命派之间的政治互动过程,《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及其所确定的权力分配方式,是这三方博弈的结果。清政府、立宪派和革命派围绕着国家核心政治制度的构建,在唇枪舌剑和刀光剑影的较量中,互争雄长,其势力的较量和消长最终决定了中国政治的新走向,而《钦定宪法大纲》无疑是政治新走向的前奏。
  《钦定宪法大纲》为各方政治势力初次分配政治权力建立了框架,该框架未必反映了清政府的真实意图,与立宪派的要求也相去甚远,更为革命派所不容,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清政府迫于形势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又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做出的无奈选择。
  二从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分析《钦定宪法大纲》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2)权力与权力的平衡;(3)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钦定宪法大纲》有二十三条,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是正文“君上大权”,后半部分是“附臣民权利义务”。
  (一)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钦定宪法大纲》限制了皇帝的权力,也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试图实现权力和权利的一定程度的平衡。“君上大权”部分概括地列举了君上的权利、特权和权力。“君上大权”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即“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也正是这两条在历史上受到猛烈抨击。但《钦定宪法大纲》也对君主以往漫无边际的权力作了一些限制。首先,君主要受宪法的限制。这里的君权实质上已经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封建的君权了。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作为正统的、支配的意识形态儒教学说中的“天子思想”强调“君权神(天)授”,作为天子的皇帝是奉“天”之“命”,代替“天”来治理民众,从而拥有绝对的权威。君权一旦被宪法列举并明确加以记载,就意味着君权由“神授”转化为“人授”,君主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必然减缩。在《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也有“上自朝廷,下自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的规定。其次君主在行使统治大权时要受到国家机关的制约。皇帝虽然拥有颁行法律、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海陆军、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等各种大权,但也必须遵守宪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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