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宪法》就业政策条款对劳动权的保障及其完善
《宪法》就业政策条款对劳动权的保障及其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此款位于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且此款之前的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据此,有些学者认为,此款确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权,此权利是公民劳动权的一项具体内容。该款所规定的内容不是公民的权利,而是属于《宪法》中的社会政策,是就业政策条款;该款与《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密切相关,在具体的实践层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一、宪法就业政策条款与劳动权
政策policy,源自拉丁文politia,其原义为国家、政府,后指用以指导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或者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一般原则。西方学者对于政策研究的侧重点不同,有不同的理解。本文中所指称的政策,是指由国家所制定,具有一定的目标取向,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作用的行为准则或者行为规范。根据政策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科技政策、文化政策与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就业政策,内容主要是解决劳动力,尤其是剩余劳动力的安排。劳动保护政策,是给予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予以保护。社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关联的各种保险。保护政策,是对于某些特殊主体,如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儿童、老人等在福利方面均被给予特殊照顾或者优待的政策。医疗卫生政策,是关于如何解决人们医疗问题的政策。可持续发展政策,主要有人口政策、环境政策、资源保护政策等等。我国在《宪法》中规定就业政策、劳动保护政策、社会保险政策、医疗卫生政策、可持续发展政策等,从而形成相应的宪法政策条款。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社会政策,是就业政策条款。 http://
劳动权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谋生的权利。劳动权的内容包括进行劳动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安全和卫生的劳动条件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以及休息的权利。从劳动权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劳动权是生存权和自由权的一项具体延伸。所谓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相对稳定的、能够获得构成其生活主要来源的报酬或者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公益性的劳动、无报酬的劳动以及获得零星报酬的劳动不是就业。就业与劳动权的关系就在于,就业是实现劳动权的途径与手段,就业是方式,劳动权是目的。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因此,《宪法》所规定的就业,是作为政策的就业,其目的是通过创造就业机会与就业条件,实现权利。《宪法》所规定的就业不是针对公民而言,而是针对国家而言,是要求国家做出积极的行为,实现公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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