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宪法视阈下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思考
宪法视阈下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思考摘 要:农民群体性事件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正在向着多领域、多角度方向展开和延伸。但农民群体性事件问题的本质仍是权利问题,因此,要研究该问题就必然要对它进行宪法上的界定,进而寻求农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宪法根源,最后从宪法高度找到应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良方。
关 键 词:宪法;农民群体性事件;农民权利
作者简介:朱全宝(1981),男,湖南衡阳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衡阳市委党校科研处副处长,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政、三农问题与法治。
近些年来,以农民集体信访、静坐、暴力抗争等为特征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并且规模和表现形式不断升级,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国内许多学者依据中国的国情对农村社会冲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相对全面的研究体系。现有的研究已经从农村社会冲突的现状、成因、化解机制等多个角度展开。然而,农民问题的根本是权利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1](p3)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但广大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却常常被忽略,而随着农民权利意识的提升,农民开始通过信访、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当通过这些正常渠道无法实现自身的利益时,农民才开始选择上访、发动群体性事件等非制度的手段作为自己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这是农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制度因素。因此,从宪法角度分析农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减少和解决农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和关键所在。http://
一、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宪法界定
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一种体制外的维权路径。体制外的维权与体制内的救济是相对的。所谓体制内的救济,是指通过现有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有学者认为,体制内的救济并不能切实地达到其预期的实效,因为体制内的救济实质上是要从既得利益中分一杯羹,而国家机器掌握在既得利益者手中,既然公民权利的维护意味着特定的既得利益受损,那么这种救济很难保障。[2]这种观点看似偏颇,但结合一些群体性事件来看,确有一定道理。就中国当下情形而言,群体性事件的触发并非单纯地归咎于某些黑恶势力的唆使与群众的暴民意识,相反,在最近几起事件中,部分政府部门对于公民权益的漠视以及处理行为的严重不当才是真正的导火索,其背后折射的是少部分权力拥有者扭曲的权力意识和公民合法权利救济渠道的人为阻塞。在这些事件中,对于群众而言,体制内的救济似无路可循,而迫不得己地采取体制外的不合法的聚众闹事。
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定位可以表述为合宪而不合法。可能有人会从宪法是法律制定的依据,法律是对宪法的具体化出发来论证合宪一定合于法,但是笔者认为,合宪而不合法在中国乃至世界立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对于法律的违宪审查即是对合宪与合法之间关系的最好说明。宪法是国家整体而长远的福址所系,并以此来指引法律;而法律难免会偏离宪法的指引,因此对于法律的纠偏也是宪法的重要功能。具体到群体性事件,笔者在上文分析到群体性事件作为一项体制外的维权途径是不合法的,具体而言是违背了《游行示威法》。这种违法是一种形式违法并非实质违法。理由在于其作为一种基于公民不服从的维权活动是具备宪法正当性的,是合宪的。所谓合宪,具体对应的是宪法有关公民请愿权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游行示威法》应是对请愿权的具体化,二者应是协调的,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游行示威法》通过一系列条件的设置将公民请愿权严格限制在体制之内,导致部分权利受限过严。这就使得本来超越体制的权利被体制化了,笔者认为这正是中国宪政实践与维权运动面临的基本困境之一,这一困境与中国宪法的弱强制力及违宪审查机制的虚置是息息相关的。http://
二、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宪法探源
谈到宪法,必然想到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共和民主为内容、法治为载体、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3](p7)也就是确立一套有效的技术规则对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进行控制,以达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协调,最终实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之目的。而农民群体性事件尽管在转型期具有一定的合宪性,但本质上与现代宪政的宗旨和精神还是相悖的。因此,对于农民群体性事件,我们必须通过考察一国的宪政,进而从宪法上找到其产生的根源。
(一)根本原因:农民宪法权利的缺失
从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来看,多集中在征地拆迁、农民工权益维护等方面。现就这些问题所反映的宪法权利略作分析。
⒈农民财产权的缺失。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从而完善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农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财产权权能。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土地的丧失,农民也就失去了在相应的土地上获得收益的一切财产权利。土地纠纷已经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由于征地引起的农村群体事件达到65%以上。虽然宪法规定了征地需要补偿的原则,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仅单纯以土地生产的农产品数量和农业经营产值作为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土地的级差地租以及土地的市场价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不能完全体现农地的实际财产价值;而且无论是公益项目还是非公益项目,都按一个标准补偿,没有体现农民的财产权益,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符合国际惯例。http://
⒉农民劳动权的受阻。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前提。劳动权强调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反对因其他因素而受到歧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我国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农民工。然而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障碍,使农民工很难摆脱农民的身份而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他们的劳动权常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杨正喜博士的《中国珠三角劳资冲突问题研究》用丰富的案例和详细的数据为我们阐述了当前农民工的劳资冲突问题。杨正喜提出,珠江三角洲劳资冲突主要围绕权利争议展开,如劳动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等,这是导致冲突的最主要因素。[4](p94)农民工在权利受损后,开始与资方进行抗争:从最初的保持沉默到使用弱者的武器如偷懒、怠工等,从以死相威胁到拿起法律武器,从个体与资方理论到集体罢工、上访、堵路等。为此,杨正喜用生存理性作为劳资博弈下农民工集体行动的解释,认为生存伦理是农民工维权抗争的底线,集体维权抗争是农民工的最优选择。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尚未破除之时,农民工问题仍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5]因为农民工不仅是一个城市问题,而且是一个农村问题,是农民平等权、迁徙自由权的宪政问题。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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