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1540 发表于 2018-7-25 13:27:07

2018中国宪法的传统与特色

  中国宪法的传统与特色
 一、新中国宪法传统中的序言问题
  
  现行中国宪法除了具有自己特殊的演变历程之外,其体例结构的特色则体现在序言方面。从大的类型方面讲,这种序言的特殊性是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体系的;然而从民族特色方面讲,它的篇幅又是最长的,特别强调国家执政党的思想传统、奋斗历程及政治目标。
  世界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各种宪法,在冷战结束之前大体被划分为西方自由民主式的宪法和前苏联开创的共产党主导的社会主义宪法。在这两种类型中,无论是西方式的宪法体系还是社会主义的宪法体系基本上都有序言,不过它们的序言又有基本的差异。这些差异大体上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序言的字数容量;一是序言的内容。
  一般西方体系的宪法,序言的字数容量极少,一般都只是一两句话,如美国、法国和德国,字数容量一般都不超过200个字,日本1046年的宪法例外地多达400字左右。而社会主义体系中的宪法,序言基本上都很长,字数也明显较多。如苏联1977年的宪法序言有1400字左右,朝鲜1972年的宪法1100字左右,古巴1976年的宪法750字左右,越南1992年的宪法750字左右;中国1954年的宪法940字左右,1975年的宪法800字左右,1978年的宪法1200字左右,1982年的宪法1800字左右。与西方体系中的宪法相比,社会主义体系中的宪法序言在整个宪法正文中所占比例突出地大,而在社会主义体系中中国类型的宪法序言容量之大更为突出。   http://
  就序言的内容来看,西方体系的宪法序言基本上一两句话表达对于立法的目的及对法律的崇高信仰,要么用上帝或蕴含在基督教文化中的自由、正义、公平、博爱,如希腊宪法(1975年)序言中的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义制订本宪法、德国《基本法》(1949年)序言中的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制定此基本法、美国宪法序言中的树立正义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以及法国宪法《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规定并为1964年宪法序言中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而设计的新体制这类的语句,简练地表达其形成与宗教传统中的基本价值观与立法目的的关系,用宗教传统中固有的上帝是正义之神、上帝是立法主、上帝具有自由意志、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观念,突出公民对于宪法的普遍信仰。
  但是,社会主义体系中的宪法序言,大多要陈述共产党领导社会和政治革命的历程,其所信奉的主义、对其政治领袖的礼赞以及政党自身的理想追求,以期在此基础上建构起公民对于一种新的政治传统的信仰。然而,参照西方体系的宪法和社会主义体系宪法都有保障公民权利并以此为目的而限制各种政党、组织机构及个人权力的共性,有些类型的序言宣示了这种共性,有些则放在后面的章节条文之中加以陈述。因此,序言是不是像宪法章节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http://
  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之前,新中国宪法的制定者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宪法是否需要序言,如果需要,是完全照抄苏联宪法还是应该体现中国革命的特色呢?当然对于西方宪法序言那种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和价值观,1954年中国人在撰写宪法序言时显然是拒斥的。经过比较西方、苏联和近代中国三种宪法系统之后,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及其党内同事还是决定参照苏联社会主义系统的宪法体系,需要撰写一个较长的序言,将共产党的思想原则、奋斗历程及目标都放在序言里面,将西方序言中的具有宗教色彩的价值观替换成中国特色的思想和文化内容,赋予其宪法章节条文所陈述内容的同等意义。共产党老资格的宪法学家张友渔对此特点解释说:我们之所以要有序言,是因为我们正处在过渡时期,有些必须规定在宪法里的东西不便写成条文。宪法的基本任务,即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实施宪法的条件(如统一战线、全国人民的团结、各民族的团结)都不便写成条文不如放在序言里容易说得清楚,说得透彻。另外,如宪法产生的背景、革命胜利的过程、外交政策等,也都不便写成条文,放在序言里更恰当些。规定在序言里的东西,虽然不写成条文,但也具有宪法的作用。他在这里所作的解释,主要是针对西方系统和社会主义系统中宪法序言的差异性而引发的争论。西方系统的宪法序言,从文化传统和逻辑上讲自然具有法律性质和效力,因为上帝或神就是他们信仰中的最高法律渊源,其终极价值观自然也蕴含其中。而社会主义体系中宪法的序言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是篇幅太长,几乎等于一篇独立的文稿;其二是内容繁多,涉及一般的宪法原则和价值取向、共产党特殊的意识形态和革命历程、共产党的思想、组织方法以及奋斗目标。因此,针对社会主义体系的宪法序言或者说针对中国宪法的序言传统(四个宪法版本都有篇幅较长的序言)在中国的制宪、修宪人士以及相关学者之间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序言与宪法的章条内容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宪法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一种认为序言只是宪法正式章条的引子,相当于一篇文告,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种认为序言中与章条内容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与之不相关的则没有法律效力。当代比较权威的宪法学者许崇德认为:序言应该跟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违背序言就是违宪。因为序言把具体有重要精神实质性的东西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国家的总任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也在序言里面,如果违背它,当然是违宪。许教授的解释几乎是用了一个变相的波普尔(Karl R. Popper)式的经验归谬法(empirical falsification)把可作价值检验的命题推延至序言中的全部内容,因而为其性质下定义。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宪法的序言里面还有许多语句所表达的信息完全是价值中立的,与宪法章条里的内容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很难说其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说类似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或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历史阶段或社会性质判断,在公民之间不可能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如果持不同或相反的看法,是不是就违宪了呢?如果宪法序言整体都具有法律效力,序言中一些更具执政党意识形态的观念就很难更新,不惟与党所提倡的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和开拓创新精神不相协调,而且也不利于区别党章与宪法、共产党先锋队与公民社会、党纪与国法之间的辩证关系。   http://
  实际上,我们在四个不同时期的宪法序言版本中的变化是很大的。一方面说,序言被赋予章条内容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在它们之间保持统一性,这对于修宪技术来说有轻重顺序不易平衡的困难,对于适用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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