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79358 发表于 2018-7-25 13:26:14

2018影响中国宪法权威的因素分析

  影响中国宪法权威的因素分析
召开第十一届三中全会;1981年6月,党的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9月,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战略决策。所有这些为宪法修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正确的理论基础。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3040票赞成、3票弃权的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现行宪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八二宪法的结构体系依次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共分4章,共计有138条。1982年宪法是历史经验总结和现实形势发展的产物,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建国以来一部最好的宪法。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继续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都分别对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决策,根据党代会的精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4次局部修改。共有31条宪法修正案。虽然中国宪法修改是历史变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保持足够的稳定性。是人们内心对其敬仰和崇拜的基本前提。频繁的修改宪法可能更容易摧毁人们对宪法的信心。并且损害宪法应有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为宪法被修改之后,并没有带来宪法的安定,相反,实在的宪法规范仍然在轻而易举地反复突破。总之。频繁地修改宪法并不是一个很好的事情,这样不利于宪法权威的树立,会让人觉得无所适从。其实从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考虑,完全可以尽量降低宪法修改频率,充分运用宪法解释手段来解决现实与宪法的适应性问题。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解释制度是伴随着宪法的出现而产生的。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宪法,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统治。然而,要实施宪法,就必然会遇到对宪法规范的理解问题。这就要求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发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加之宪法修改的程序比较复杂,不可能经常采用修改的方式发展宪法,而宪法惯例又往往需要经过长期实践才能形成,宪法解释也就顺理成章成为了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因此,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是全面树立中国宪法权威的保证。   http://

  四是中国宪法尚未得到真正适用。在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都令人不可思议的现象,即: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尊重宪法权威的违宪行为以及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负有监督宪法实施职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似乎又没有对违宪主体、违宪行为采取过什么制裁、纠正措施。承担违宪责任的实例尚未见诸报端。因此,中国宪法到目前为止尚未得到真正适用。虽然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直至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中国社会所发生的一系列案件,使宪法开始变得引人注目。并从以前高高悬置于书架上逐渐步入寻常的社会舞台。慢慢生成了别具一格的法律空间。从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案到蒋韬身高受歧视案,再到孙志刚案件等等。都表明了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法官、学界。都对宪法的适用抱有强烈的欲求和期望。宪法是非常神圣的,但谁也不愿意看到这样一部无比神圣的宪法远离社会大众的生存空间;宪法是根本大法,但谁也不想让它成为一部可有可无、大而无用的闲法。于是,有了一个又一个令人激动的、涉及到宪法的所谓宪法事件或宪法案件。然而,这些案件很难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案件,更难以说是中国宪法已经得到真正适用。正是由于中国宪法未能得到真正适用。宪法也就未能进入诉讼领域。老百姓也就不会像重视那些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一样去重视宪法,这才是影响中国宪法权威的又一个重要因素。中国正在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迈进。而要最终实现这一目标,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有利于制止违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对政治权力的运行加以制约,有利于保障宪法作为最高法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权。因此,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全面树立中国宪法权威的关键。   http://
  五是树立宪法权威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中国过去曾长期处在封建专制社会,人治的流毒较广、较深,培养宪法意识需要经历长期的过程。因而要树立宪法权威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需要有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全面树立中国宪法权威,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心理素质,也有环境素质。依法治国不仅能够造就这些因素或培养这些因素。而且也能够保障这些因素的形成与发展。首先,依法治国为树立宪法权威提供了客观因素与环境因素。在这里,宪法受到了高度重视,形成了尊重与服从宪法的氛围。当然,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在中国。也许这个过程经历的时间更加长久一些,但最终是一定要实现的。如果没有这种法治氛围。中国宪法权威永远树立不起来,正像过去几千年一样,一直是个人至上、人治至上。其次,依法治国为树立宪法权威所需要的主观因素与心理因素创造了根本条件。存在决定意识,依法办事的实践,法治观念的养成,必然培养人们对宪法的尊重并奉为权威的感情。如果不搞法治而搞人治。则无宪法权威可言!1966至1976年长达10年文化大革命的悲剧不正是这样吗?正是由于树立宪法权威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本身也是影响中国宪法权威的因素之一。可以说,全面树立中国宪法权威不能急于求成。更不会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确立法律权威,努力克服人治,切实实行法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目前,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正在努力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依法运行,公民依法办事,人人享受人权。和谐社会的实现,最主要、最根本、最基础的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机关及社会成员的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因此,确立法律权威是全面树立中国宪法权威的前提。   http://
  六是中国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长期以来。中国一直盛行人治。即把治理国家的重任寄托在当权者个人身上。历史演进到1999年。中国人民才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庄严地载入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之中。到2004年,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才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大字写进现行宪法文本之中。但在中国,真正要实现法治,不搞人治,谈何容易!简而言之,人治所强调的是个人的作用;而法治所强调的则是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尤其是树立宪法权威,这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知法犯法等现象,这也表明了树立法律的权威是多么的必要。树立法律权威。既包括维护立法的权威,又包括维护司法的权威以及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这里的法、法律,当然包括宪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对长期人治的否定,乃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总的来说,中国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所说的,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把中国建成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只有通过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经历一个逐步地肃清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的过程。才能逐步地在人们的头脑中树立起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新观念,一步一步地走法治之路,达到法治一统天下,使人治无路可走,才能最终在全国树立起中国宪法的最高权威。因此。中国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之路,也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全面树立中国宪法权威的保障。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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