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议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浅议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下来,我国亦是如此,且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方面渐趋完善。但是,近几年来却频频发生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到破坏的事件,比如孙志刚事件、钉子户被强制拆迁事件、劳动就业歧视事件等。这既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如何激活宪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且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完善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需要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激活我国宪法,以便监督和保障我国宪法实施,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
一、宪法诉讼制度相关概念厘清
一般认为,宪法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其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除在美国、挪威、丹麦、瑞典、希腊、瑞士等少数国家成功运用之外,很多国家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甚至对其存在模糊的看法,因此很有必要厘清宪法诉讼制度及其相关概念。
(一)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
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经常作为宪法监督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而一并出现,并同时被研究,但并不总是在一个国家同时被使用。例如在我国目前宪法只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并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在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又是一致的;在采用议会监督的国家和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中,二者却是两个具有较大差异的概念。笔者在此赞同胡肖华教授在《宪法学》中的概念,把二者分开研究。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宪法诉讼是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的主要区别有:第一,管辖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专门机关;而后者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或专门机关。第二,目的不同。前者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而后者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第三,审查方式不同。前者可以是事前审查或事后审查,而后者只能是事后审查。 http://
(二)宪法诉讼和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对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监督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当今世界上有四种宪法监督模式,即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普通法院监督、宪法委员监督和宪法法院监督。广义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积极和消极的各种措施,保证宪法得到完全、正确地实施的法律制度。一切主体采取的为保障宪法实施的各种措施都可以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因此,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是宪法监督制度制度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三)宪法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宪法诉讼作为诉讼方式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存在很多相同点,也存在一定区别:第一,管辖机关不同。宪法诉讼通常是由特定机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管辖,少数国家由普通法院管辖,而其他诉讼都是由普通法院管辖。第二,两者的被控主体不同。宪法诉讼的被控主体是特定机关及公职人员,而其它的被控主体则可能是一切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第三,制裁方式不同。宪法诉讼的制裁方式包括对违宪侵权的规范性文件宣布无效、予以撤销,对公职人员进行刑事、行政处分,而其它诉讼形式或是对被告人科以刑罚,或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或合法权益,或是撤销错误行政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http://
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
在我国确立宪法诉讼制度,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宪法诉讼制度的确立,存在切实的理论依据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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