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宪法的守护者:试论中国宪法法院建构
宪法的守护者:试论中国宪法法院建构摘要:中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拥有最高效力。但是在现实中,宪法的规范效力往往无法实现,违宪活动时有发生,这与我国缺乏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有关。一般来说,世界上宪法监督机制无非就是司法审查制度、议会监督宪法制度、专门宪法监督机构等三种类型,为了实现宪法监督的实效,各国都选择适合本国国情需要的宪法监督机制。在中国建立何种类型的宪法监督机制一直是学界争议的难题,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宪法法院,保障宪法实施,是符合当代中国现行体制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宪法效力;宪法法院;宪法保障
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相比较普通法律具有更强的规范性,更高的规范效力。但是宪法的规范效力与宪政的现实之间往往并不一致,有时可能产生冲突,违宪活动时有发生。①在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重要,也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不重要259。宪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虽然处于最高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缺乏可实行的宪法保障机制,这使得宪法处于尴尬的情境之中。
一、宪法法院设立的时代背景http://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制定好的法律,并且严格实施这类法律199。同样,制定宪法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实施宪法。宪法的内容再怎么好,只要不去贯彻实行,也只能被称为纸上宪法,不能算是列宁所说的现行宪法。②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是实施宪法。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
实施法律需要制度保障,实施宪法当然更需要制度上的保障。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范,但宪法的这种最高法规范性,有时却会因为法律等下位的法规范或者违宪性质的权力行使,而产生受到威胁或扭曲的事态。327因此,对于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且措施要具体、要得力、要实现真正的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样才能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权威。胡锦涛同志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
实施法律需要监督,实施宪法更需要监督。胡锦涛同志强调,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在新一届党中央政治局首次集体学习就安排学习宪法时,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在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胡锦涛同志进一步阐明: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9可见,胡锦涛同志指明了加强宪法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和基本方向。http://
宪法监督制度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公民合宪权力的一项普遍性的重要制度 196。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宪法监督体制越来越发挥了它的重要作用,加强了宪法监督的实际工作,但这个具有很大优越性的体制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关键是有关具体制度不够健全。胡锦涛同志曾明确指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所以,笔者认为应当设立中国的宪法法院制度,这是中国在法治之路上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宪法法院设立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宪法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宪法监督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不能完全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监督主体模糊不清
我国《宪法》第62条和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见,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是,宪法还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它们给人的印象是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前面所提的不适当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肯定并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可是,无论是国务院或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此,这类规定不但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进行操作 。http://
(二)现行宪法监督模式效率较低
全国人大是以集合方式管理国家的,在会上代表们要讨论报告、审议和表决,行使宪法赋予的15项职权,由于工作繁忙,在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方面很难有所作为。这种组织工作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众多,不便于召集,更不能讨论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问题。对宪法监督问题,尤其是对其中的立法或重要的行政决议、措施的违宪审查问题,要求这么多人在会上做出恰当审议与判断,是不合实际的。代表们来自各行各业,并不都具有必要的宪法知识和善于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全国人大例会的会期有限,代表们不可能集中精力和时间从事宪法监督工作。而且,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代表不是专职的,平时分散在各地的工作岗位上,每年一次例会无法实现对宪法进行经常性的密切监督,无法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以上这些局限性使全国人大难以发挥更大的监督宪法实施的作用 734-735。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和工作机构,是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其组成人员过多,遇到较为复杂的违宪判断时,有可能会出现争议,难形成一致共识。如要达成一致,就必须要采取投票多数决定方式,而这个方式效率不高。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构成复杂,大多数缺少法律知识背景,尤其是宪法学方面的知识训练,对于涉及法规、规章和行为的合宪或违宪等重大的法律问题的判断,恐难以胜任。因此,现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很难保证宪法监督的质量。更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是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这种工作方式不利于及时开展违宪审查活动,易延长审查期限,从而影响公民的权利实现 717-718。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空白很多,这个立法的重任便落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肩上。这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使本来就立法任务繁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加繁忙不堪,根本顾不上审查和处理违宪问题。且宪法规定它的职权有21项之多,客观上也使它不能只注意宪法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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