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2310 发表于 2018-7-25 13:25:11

2018中国法治统一背景下国家法与西北地区民间习惯的互动

  中国法治统一背景下国家法与西北地区民间习惯的互动http://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大力支持,很多学者也加强了对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重视。有学者倡导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区域特色,也有学者倡导西部法学流派。一时间,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的区域特色特在哪里?这样的特色是否是西北地区法学研究所独有的?以及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区域特色与我国法治统一之间如何协调,国家法治统一与民间习惯、民间规则之间如何取舍等,这种种问题还在激烈的讨论之中。本文在对王勇《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部分章节评论的同时,提出对于我国法治统一与民间习惯以及西北地区法学研究区域特色的思考。并认为,从长远看,国家法治统一将成为法治建设的主流。民间规则、民间习惯作用的发挥有其时空性,要解决部分地区民间习惯、民间规则与国家法的些许差异尚需制度改革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
  关键词国家法 民间习惯 民间规则
  作者简介:王娟,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5-02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民间规则的互动问题成为理论界倍受关注的论题之一。笔者在拜读王勇老师《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对国家法与西北地区民间习惯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的互动作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http://
  一、国家法与西北地区民间习惯在司法运行中的互动
  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庄严的权威性,这是国家法为人民信服的保障。在《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的第二章中,通过对西北农牧地区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的结构模式的考察,王勇老师指出,这一地区的司法理念是混合型的,即积极型司法理念、消极型司法理念和折中型司法理念并存。笔者曾在《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一书中读到这样几句感触很深的话:从历史上看,许多社会中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也没有相应的与这些法律相关的、正式的、集中地和专门化的机构。然而,这并不妨碍这些社会的生活是有序的,有规则的;并且由于这种秩序大致满足了人们的需要,受到了人们的尊重,就这个意义上讲,这种秩序具有合法性,甚至可以说是正义的。今天的中国地广人多,东西部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生态地貌差别明显,风俗习惯各具特色。在如此复杂的境况中提倡实现国家法治统一着实不是件易事。对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中东部地区而言,诸如炕上法庭和马背上的法庭这类的审判方式几近天方夜谈,很难为当地民众所接受;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就是这样一种似乎缺乏程序严谨性的,不成文的审判方式在一些西北边远农村却发挥着息纷止争、维持邻里关系、亲属关系的独特作用,并且为当地民众接受和尊重,这种情况在王勇老师关于这一问题的调研资料中屡有显示。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我们应该正视生活中的法律现象而不是去掩饰它的存在,借用《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一书中的话来表达本文的观点:当人们渴求秩序、呼唤法治之际,立法者和法学家的眼光也许应当超出我们今天已经习惯称之为法律的那些文本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国家的活动,看到、关注并研究任何社会中总是存在且并不缺乏的那些促成人们合作、遵守规则的条件,那才是一个社会的秩序的真正基础。因此,笔者认为,《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一书,在细致考察西北农牧地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动态平衡结构之后总结出在该地区行之有效的司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混合型的司法理念是成功的。这三种不同的司法理念在西北农牧地区不同地域中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里也提出了一个困惑,即混合型司法理念是否会导致西北农牧地区司法行为的不一致性,进而是否有碍于国家法治统一理念构想的实现?如果有这种可能性,那么如何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使混合型司法理念发挥其积极作用?至此,也就有了如下追问:究竟是要坚持送法下乡,使国家权力在其权力的边缘地带以法律的方式建立起自己的权威,从而使国家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最终实现国家法治统一还是维护混合型司法理念主导下的多元模式,因地制宜,实现息纷止争或是两者并行?   http://
  在此,并没有明确的答案。谢晖教授曾在主持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专栏时提到:近三十年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急剧变革,使得乡村社会越来越被人们所忽视,至今仍占总人口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乡村地区,成为社会治理的边缘,尽管因袭民国以来的治理模式,我们已经把国家政权的触角伸向、下沉到了乡级,但乡村治理,并没有贯彻一种明确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讲,只是国家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的延伸。乡村社会所贯穿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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