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也谈英美宪政
宪法的成文与不成文形式,并非英美宪法的根本区别。无论是近现代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还是美国的成文宪法,都渊源于古老的普通法传统。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宪法更好地传承了普通法司法独立与司法审查传统,而近现代英国不成文宪法反倒由于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与这一传统发生决裂,从而造成了英美宪政实践的巨大差异。在追寻美国宪法的起源时,人们总会不经意地回顾起英国普通法对美国宪法的影响。的确,无论是美国宪法所体现的自然法思想,还是宪法裁决遵循先例的解释方法,无不映照着英国普通法的影子。由于美国宪法起源的历史背景,若有人大谈英美宪法的一致性特征,大约不会引起太多的分歧。然而,如有论者将这两种宪法的差异性作为主流来看待,恐怕就会引人侧目了。北京大学知名学者强世功先生发表于《读书》2009年11期《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学传统的启示》一文中的一番高论恐怕即属此类。
在谈及美国宪法的性质时,强文言之凿凿:美国宪法绝非历史传统中成长起来的普通法,而是启蒙思想家根据自然权利学说人为创造的律法。文章认为,美国宪法缺乏英国宪法那种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积淀,是唯理主义,或说是普遍法理学的产物,只不过是一部人为设计的成文宪法,一部集成了各种理性规则的宪法律。相反,英国不成文宪法是长期宪政实践的历史产物,其内涵要丰富得多。无论是那些成文的宪法性文件,还是历史传承下来的各种不成文的宪法惯例、习俗,都表明,英国宪法更注重经验和实效,其传统就是研究实效宪法,进而影射美国成文宪法犯了形式癖和名教癖,是规范宪法的典型。http://
自从1787年美国宪法面世以来,学界有关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孰优孰劣的争论从未平息过。不过,无论评论结果如何,鲜有强文的气魄,敢于撇清美国宪法同英国普通法的渊源,把英美宪法树立为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典型,乃至将二者的不成文与成文的形式区别视同为本质区别,大肆尊扬前者,贬斥后者。
强文否认美国宪法的普通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美国独立革命继承了法国大革命的宪法传统,美国宪法也贯彻了法国人的公民自由和平等观念,这种观念与英国普通法所体现的贵族的自由或高贵的自由是完全不同的。强文做此论断,是因为作为《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潘恩曾在《人权论》中驳斥了伯克所捍卫的、强调贵族自由和历史传统中人为塑造的自由的英国宪法,同时却又力挺贯彻公民自由、民主时代的平等自由的法国宪法。按照他可笑的逻辑,既然潘恩思想已经通过《独立宣言》渗入美国宪法传统中去了,他又是积极支持法国宪法的,那么,美国宪法继承的就是法国大革命的宪法传统,与英国宪法处于一种对立关系。
作为北美独立革命的思想动力,学界从未有人否认法国自由、平等、人权等启蒙思想对美国宪法的影响。然而,如果强先生愿意浪费一点法律人宝贵的时间,读一点美国史,就该知道,潘恩不能代表美国,更不能代表美国宪法。美国史的一个基本常识是,潘恩的小册子《常识》有力地推动了北美独立事业,然而,《独立宣言》阐释的却是洛克式的天赋人权观念,而不是潘恩对于自由事业的理解。二者的区别在于,潘恩崇尚彻底的公民自由和平等;洛克则宣称,每个人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是平等的,但这一平等并不排斥由于社会关系、出身、能力、德行等所导致的不平等状态,即财产差别及政治地位差别。具体到政体设计上,前者主张彻底的大众民主;后者则担心个人受教育程度、能力和德行会影响其政治认知,从而主张有限民主。作为洛克的忠实信徒,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所阐述的人人生而平等,只是说每个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样的一些自然权利平等,而从未宣称,新的国家制度将保障每个人彻底的经济平等与政治平等。作为西方世界第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的天赋人权论是为光荣革命推翻封建君主专制所做的最好辩护。而北美殖民地人民也是从这一传统出发,为摆脱英国统治做辩护,并以此为基本精神核心,制定了一部充满自然法精神的宪法。这部宪法,众所周知,是一部共和主义宪法,而非民主主义宪法。其中所体现的政治自由与平等,仍然是一种有限的自由和平等,这与光荣革命后英国那种贵族的自由并无实质上的差别。正因为这一点,19世纪以来,英美宪政都面临着同样的一个命题,那就是如何重新界定自由和平等的含义,以进一步推进本国的宪政民主化进程。http://
强文否认美国宪法的普通法渊源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美国宪法承认司法审查制度,英国普通法院却无权宣布议会主权命令因违宪而无效。的确,就这一点而言,英美宪制的确有差异。但需要明确的是,不是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违背了普通法传统,而是近代英国的司法实践背离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古老的普通法传统和原则。
从大宪章时代以来,英国慢慢形成了王在法下这一普通法原则,进而培育出了近代英国的法治观念。与王在法下原则相对应,13世纪以来,英国法官们逐渐认为,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法律和秩序,必须由专职法官行使司法权,国王不能随意干涉,从而发展出了最早的司法独立观念。这种司法独立实践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若国王的行为触犯了自然正义和普遍理性,将会受到普通法的抵制。1234年,亨利三世以特别命令方式将休伯特伯格逐出法庭,法庭却宣布国王命令无效,并最终获得了胜利。1405年,亨利五世要求法官们判处大主教斯克罗普和马歇尔伯爵死刑,王座法庭首席法官威廉盖斯科却据理力争,予以拒绝。1610年柯克爵士在博纳姆医生案中阐述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普通法原则,无非是再次宣布,是普通法院,而不是国王或议会掌握着法律的解释权。任何制定法是否符合普遍的正义和公理,必须由普通法院负责审查。http://
光荣革命后,议会取代国王,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作为人民主权的代表,同普通法院一样,议会也代表着普遍的理性和正义。就是从这个时候起,英国的普通法开始受制于制成法。作为主权者,议会有权随意变易任何法律,而国内无第二机关能宣告其所定法案,谓为非宪或无效。〔1〕159普通法审查立法的传统,最终被议会主权原则摧毁,普通法院变成了执行主权者意志的工具。可见,追溯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不是美国的宪政制度不符合普通法原则,而是近代英国的宪政实践背离了古老的普通法传统。
既然美国宪法有其深厚的普通法渊源,就不能武断地说,美国宪法缺乏历史传统文化的浇灌,仅仅是普遍法理学的产物。美国宪法从来不是根据某一种政治理论深思熟虑、精雕细琢出来的人工产品,而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利益各方斗争和妥协的结果,更多的是体现了制宪者们对英国宪政传统优劣的批判性思考。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联邦宪法一方面贯彻了共和主义的利益,一方面又映射着民主主义的影子。
当然,美国宪法渊源于普通法传统,并不代表它不会创新。较之于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最大的创新就在于开创了一种新的成文形式,将制宪者们对美国宪政的理解诉诸一部成文宪法。至于为什么美国人没有继承英国宪法的不成文形式,而是制定了一部成文宪法,根据英国著名宪法学者KC惠尔的解释,现代宪法的起源,几乎毫无例外的是因为,人民希望他们的政府体制有新开端。在美国,这种新开端就是某些相邻的共同体希望联合于新政府之下。〔2〕6殖民地时代,北美皆奉英王统治为正朔,英国宪法即北美宪法。独立后,为了共同的利益,这些互不统属的邦(州)不得不让渡部分主权,组成一个新的联邦。作为指导联邦体制运作的规范性文件,美国联邦宪法也就成为了北美的新君主,从而确立了美国宪法至上的法治原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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