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888 发表于 2018-7-25 13:24:18

2018八二宪法修改与我国宪法理念的变化

  八二宪法修改与我国宪法理念的变化
 摘要:宪法修改不仅仅只是宪法条文的修正,也不仅仅只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宪法理念的不断进步和提升。从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改来看,我国宪法的理念正由传统以国家为本位的理念向以人为本的方向转化。
  关键词:宪法修改;宪法理念;人权;法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9)06-0055-04
  
  宪法理念是公民对于宪法思想和宪法基本原理的信念,是公民对于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认识和理解,是宪法意识的高级形式。八二宪法是新中国历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它施行至今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改,即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修改,共产生31条修正案。八二宪法的修正在较大程度上回应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变迁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权利结构的转型对中国宪法理念不断完善变化的客观要求,实现了我国宪法理念由传统的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国家利益绝对至上的权力理念以及狭隘的公民权利理念向符合现代宪政精神的宪法理念转变。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宪法是什么?简而言之,宪法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大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订立的契约。用孙中山先生的话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宪法之为根本法,乃是因为它体现一种能够作为最高权威来源的根本法则。根本法则之有最高权威,乃是因为它体现基本价值。这种基本价值的核心,不仅是人本的,即一切为了人,为了一切人,而且是自由的,即维护人的尊严和福祉。人权与宪法相伴相随、密不可分。早在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中即开宗明义地写道:国会两院依法集会于西敏来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也明确宣布: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法国1787年的《人权宣言》也公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还特别强调指出: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http://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做出规定。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人权与宪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国宪法和宪政制度的完备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人权的发展水平。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既是对已有人权的确认,也是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近现代人权事业的任何进步都会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反映,而宪法的进步又推动着人权事业的发展。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全人类共同的最高价值,也是宪法与宪政最核心的内涵。而修宪过程对任何一种制度的增加、变更、废止都应以而且只能以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为最终依归。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权一般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的状况。人权是宪法的价值表征,相对于民主价值而言,具有目的性和终极性,而相对于平等、自由、安全、幸福等价值而言,又具有综合性和母体性。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http://
  首先,人权是宪法形成和发展的动力。李龙教授在其所著《宪法基础理论》一书中,列专章讨论了宪政规律。他认为,早期宪法的重点是保护人权,特别是人身自由。纵观数百年立宪史,从早期的人权立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政治立宪、二战后的经济立宪、并正向知识立宪过渡,不同时代立宪的重点和重心各不相同,但是民主问题和人权问题始终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其次,人权是宪法运行的灵魂。通常说,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准确地理解,这只是从文本宪法的字面上看的,而如何使载有公民权利的一纸宪法变为现实的公民权利,才是每一个立宪国家追求不已的事情。而纸上的宪法向现实宪法转换的中介,就是宪法的运行(包括行宪、护宪和修宪等)。从行宪的角度看,宪法的适用和遵守,可以带来宪法诸价值的现实化,而人权则是诸价值的落脚点和归宿。从护宪的方面看,通过违宪审查,制止违宪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盛行,能够制约国家权力的运行,以保障人权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公民的侵权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保证人权主体的损害得到救济和补偿。
  再次,人权是宪法的目的性价值和综合性价值。宪法的价值包括民主、人权、秩序和程序正义等,但相对于人权来说,民主和秩序等只是手段和工具而已。尽管我们说,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但规制国家权力的正当运行的目的始终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同时人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主体上看,人权包括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而个体权利又有公民权利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权利;从实体内容方面看,人权包括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从形态上看,人权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而法定权利又有法律明示权利和法律推定权利。http://
  人权问题一直是中国当代社会长期争论的话题。这本身一方面说明了人权问题的确关系重大,已经深入社会各个阶层的观念之中;另一方面说明中国社会已经开始转型,开始摆脱统治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人治模式的束缚,民众的个体意思开始觉醒。人权,不再是一种虚无缥缈的政治口号,它正在进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之中。2004年修宪的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不仅说明了我国的宪法正朝着理性的方向前进,也是对转型社会中人民整体价值观念的自然演进的肯定,是中国政府与国际社会接轨的一种努力。在宪法高度上肯定人权的正当性,无疑是对国际社会整体发展趋势的一个回应。在宪法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当代中国的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二、建设法治国家的宪法理念
  
  文明的政治要求摆脱个人的主观任性,政治文明            http://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八二宪法修改与我国宪法理念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