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6232 发表于 2018-7-25 13:22:54

2018浅论我国宪法的发展与完善

    [摘要]我国宪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我国宪法的发展完善过程即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发展史。本文从我国宪法的发展轨迹、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完善建议几个方面入手,浅论如何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违宪审查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到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从国家权力至上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宪法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价值取向,使中国在朝向宪政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
  
  一、我国宪法的发展轨迹
  
  从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到现行宪法,中国宪法的发展经历了半个世纪的风雨历程,虽然中间也有过诸多曲折,但我们终于有了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1982年实施以来,现行宪法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
  
  1、宪法内容上的发展
  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到82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宪法内容的发展突出表现为私有经济地位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重大改变,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确立了基本分配制度,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做了更加完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等方面;从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将国家权力至于最高的绝对权威的地位上到八二宪法对公民权利作的必要列举;从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定依法治国理念、树立宪政国家权力观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人本思想和对公民权利的空前关注与保护,凸显了我国宪法的价值取向,即对私权利的保障和公权力的必要制约。http://
  
  2、宪法原则上的发展
  宪法基本原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它协调着整个宪法机制,使宪法的基本价值保持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我国宪法发展史是对法治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愈加重视的过程,是公民的权利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是在不断提升的过程。
  法治是保障宪法基本价值实现的最有效的方式,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对我国宪法的发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具有积极的意义,使法治原则在宪法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完成了我国宪法从基本权利保护原则到现在基本人权原则的过渡。宪法中规定了人权的条款,就可以为那些未归入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起到保障作,明确了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原则。
  
  二、我国宪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1982年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促进了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稳定发展,更鲜明地体现了法治原则和基本人权的原则,但在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方面仍有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政府权力制约不足
  我国是传统的行政权大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行政权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使在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的今天,行政权过大的现象依然存在。为制约政府权力,宪法对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权限作出了规定。但在现实中,宪法和法律仍是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推动整个经济运行服务,成为实行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而行政权力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是政府手中指挥棒,政府的行政权力依然过大,没有受到挑战和强有力的制约,这也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http://

  
  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不全面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全面,且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采用了列举式的授权方式,仅对受教育权、劳动权、获得帮助权等做了罗列,显然不能涵盖公民应享有的权利范围。对于如迁徙权、罢工权、知情权、参政权等在现代经济政治高度发展的今天有重要意义的权利都未作规定。这些权利公民是否享有,怎么实现都于法无据。这显然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漏洞。从另一方面说,这也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的法学理论相悖。而且宪法也没有明确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宪法救济机制,导致公民在具体化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找不到救济途径,很多权利规定流于形式。
  
  3、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阶段采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这种违宪审查模式从形式上看比较权威,但实质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充当违宪审查的主体,有权威性,但从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全国人大日常工作繁忙,往往无暇顾及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可能使得违宪审查权流于形式。即我们缺乏一个专门而独立的违宪审查查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第二,我国宪法和立法规定的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拟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和一般性法律以及较低次位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基本法律则成了漏网之鱼,这是我国违宪审查的一个空白。第三。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缺少司法经验,可能导致不适合成为违宪审查的主体。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反思并真正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http://
  
  三、对我国宪法的完善建议
  
  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的权利方面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有待加强。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完善:
  
  1、从指挥棒到马笼头,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很长一段时期,政府及其各部门把法律更多地理解为加强行政管理的工具,是行政部门手中的指挥棒,这导致了行政权的无限扩张。现代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由管理型政府向着服务性政府转变的过程中,只有给国家权力这匹马,套上笼头,唯此国家权力才能被人民驾驭,使权力与权利达到平衡。
  宪法要明确国家权力范围。国家权力应是法无规定即禁止,要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使国家的权力产生应于法有据,这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基础;进一步明确立法、司法、执法之间权限划分,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监督制约:将执政党的权力和活动纳入宪法中,规范执政党的权力行使范围、行使程序,使执政党的权力得到制约和监督。
  
  2、完善权利制度,拓宽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充实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一是迁徙自由权。经济发展到今天,人口的频繁流动,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势在必行。二是罢工自由权。在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今天, 罢工权的行使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且也是消解社会冲突的一种途径。三是接受公平审判权。佘祥林、赵作海案的发生促使国家立法将接受公平审判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保障。最后公民的政治权利也会更加宽泛,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都应该得到依法保障,使公民更有效地参与政治,能够自由地表达政见、监督政府行政,使公民能够实际享受到宪法所赋予的政治权利,真正体现宪法保障人权这一核心价值。http://
  
  3、更新模式,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使违宪审查流于形式,专家学者在积极探索更适合我国国情的新模式。笔者比较赞成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模式。首先,建立宪法法院符合我国的政治状况。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违宪审查机构应有较高的权威性,兼具政治性与司法性。宪法法院较好地协调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的关系,能更有效地实现其职能。其次,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这种制度,以德国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最具代表性。而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非常相似,因此有实行这种制度的基础。第三,违宪审查不仅要求有较高的理论素养还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宪法法院体现了违宪审查政治性与司法性相结合的要求。
  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是一个制宪行宪艰难曲折的过程,是宪政意识逐渐提高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宪法的根本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的价值,主要在于适用而不是形式上的完美。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真正做到依宪治国,保障民主和人权。
  中国
  【参考文献】http://

  卢云.法律模式转换:一场深刻的革命性转变.中国法学,1994,(1).
  裘斌.试论我国依法治国之三步曲.法学研究,2001,(1).
  李丽娜.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护町法学研究,2009,(1).
  费善诫.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2).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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