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35786 发表于 2018-7-25 13:21:20

2018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内容提要 法国在2008年宪法改革中于原有的事前审查制之外创立了合宪性先决程序,在普通诉讼中若发现己生效的法律侵害基本权利,可终止案件审理,将合宪性问题提交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核心是基本权利保障,并且这种保障基于法律的考量而启动,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也是裁判性的,因此,宪法委员会实质上已然是个宪法法院。合宪性先决程序连接了普通诉讼程序与违宪审查程序,将对法国的违宪审查、基本权利保障和普通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 法国
  合宪性先决程序 宪法委员会 宪法法院 基本权利
  
  一、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改革背景与过程
  
  1958年法兰西宪法虽然创立了宪法委员会,并要求法律在公布前由宪法委员会进行主动审查或依申请审查,但这一设计并不包含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容。根据宪法起草执笔人之一德勃雷(Michel Debr6)的说法,宪法委员会主要是一个防范议会制偏差的工具,也就是要限制议会权力、维护行政稳定、实现议会与行政部门的适度平衡,以防止第四共和国时期出现的议会专权,用法国式的概念,宪法委员会是实现理性化议会制(parlementa-risme rationalis6)的工具。
  但是,在1971年结社自由案中,宪法委员会开始自动转变其功能,从维护权力分立转向保障基本权利。在该案中,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法律因侵害1789年《人权宣言》所保障的结社自由而违宪。由于这一判决,1789年《人权宣言》等宪法文件基于58年宪法序言的反致而被引入宪法团(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6),成为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根据,因此,卢梭(Dominique Rousseau)教授将结社自由案判决称为一个实现了真正的政治革命的伟大判决,事实上,学者们还将该案形容为法国式的马伯里案(Frances Marbury)。尤其是随着1974年改革,基本权利保障职能迅速扩展,在自此以后将近四十年的时间里,宪法委员会充分借鉴欧洲其他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并发明了诸如基本权利的核心领域(non-d6naturation)、比例原则(principe de propotion)等很多审查术语。可以说,宪法委员会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成就是巨大的,在法国民众心目中,宪法委员会成功奠定了基本权利保障者的形象。http://
  然而,巨大成就的背后还一直隐藏着一项长期受到诟病的制度性不足。由于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只是事前的,并且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有资格向它提出审查申请,因此,基本权利主体没有任何直接地向宪法委员会申诉的渠道,他们既无权向宪法委员会申请事前审查,也元权在具体诉讼中指称其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侵害。易言之,在法国,通常所谓的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利的性质。在宪法诉愿层面是缺失的,也因此,法国学者在分析基本权利的法秩序时,不得不将基本权利的享有者(b6n6ficiaire)与基本权利的请求人(titulaire)分开,并将特定的国家机关拟制为基本权利的请求人。事实上,特定国家机关向宪法委员会申请审查的直接动力主要是政治上的党派斗争,而非人们对基本权利的关注,也就是说,往往是议会的少数派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由多数派支持而通过的法律。尽管这也基本达到了权利保障的实际效果,但宪法委员会的合基本权利性审查的启动,主要是政治家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一些由于政治对立程度不足而没有被提交审查的法律,可能侵害基本权利但却长时期存在于法律秩序中。由于这一缺陷,即使宪法委员会将其职能发挥到极限,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也存在漏洞。
  有鉴于此,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学者就致力于推动建立事后的违宪审查程序,进一步加强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这一努力的结果,90年代曾有两次建立事后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使宪法委员会能够受理违宪抗辩(exo ceptlon dinconstitutionnalit6)的契机。第一次是1990年3月30日,密特朗总统在宪法委员会前主席巴旦戴尔(Rob,er(Badinter)的建议下,向议会提交了关于建立事后违宪审查程序的提案,但由于保守派的反对,议会两院没有就此达到一致,这一建议最终搁浅。第二次是1993年3月10日,著名宪法学家沃戴勒(George Vedel)教授主持的委员会提出建议性文本,但仍然由于(新)保守派的反对而不了了之。两次努力都寄托着学者们完善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加强基本权利保障的理想,但保守的政治实践总是不尽人意。http://
  2007年7月,新任总统萨尔科齐按照竞选承诺开启了深层次的宪法改革,先是任命了一个由前总理巴拉迪尔(Edouard Balladur)主持的专门委员会,即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与重新平衡之省思与建议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后由政府以专家建议为基础拟定宪法性法律草案并提交议会,在议会反复审议之后于2008年7月23日通过了《关于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的第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该宪法性法律第29条在宪法中增加了一项新的规定(即宪法第61-1条):
  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若认为法律之规定对宪法
  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构成侵害,可经最高行政法院
  和最高司法法院向宪法委员会层转违宪审查申请,
  由宪法委员会在确定期限内予以裁决。
  据此,公民得在普通诉讼中提出违宪抗辩,其基本设置是,违宪抗辩成立后,普通诉讼程序先予中止,在呈交宪法委员会解决合宪性问题之后继续进行,因此往往被称为合宪性先决问题(la question pfiofitmre deconstitutionnalit6,QPC)之程序。合宪性先决程序改变了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单纯事前审查的弊端,将普通诉讼程序与合宪性审查程序连接在一起,将对法国的违宪审查、基本权利保障和普通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http://

  2008年的宪法改革围绕着限制总统权力、增强议会职能和扩展基本权利三个基本面辐射到宪法体制的方方面面,但在这次规模庞大的宪法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其实只有一项,即如何设计适当的事后违宪审查程序,使公民能接近宪法委员会,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涉嫌侵害基本权利之法律的合宪性。历史上的两次努力均告失败显然也意味着,关于这一点的争论是最为激烈的。因此,在宪法性法律颁布之后,唯独合宪性先决程序被视为本次宪法改革中的真正的革命。但是,细究宪法第61-1条的规定,则会发现其中遗漏了若干必要的细节问题,例如,合宪性问题的提出是奉行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在合宪性先决程序中的作用,以及合宪性先决程序与合条约性审查的冲突如何解决,等等。宪法第61-1条没有规定这些问题并不是因为它们过于琐碎,而是因为这些问题争议太大,所以只好采取回避的态度,第61-1条包含一款授权性规定:一项组织法规定本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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