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WTO规则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之冲突与协调
WTO规则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之冲突与协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斗争才得以确立的一项国际法原则。由于世界上的自然资源大部分位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出口方,发达国家是自然资源的主要进口方,所以发达国家对这一原则一直有所保留。WTO的自由贸易规则已经为全世界普遍接受,自由贸易可以促进全球福利已是全球共识。但WTO自由贸易规则却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造成了法律层面的冲击。2011年7月5日论文联盟http://,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就美国、墨西哥及欧盟诉中国九种自然资源的出口限制一案作出初步裁决,裁定中国违反WTO义务。如何协调WTO规则与自然资源主权的矛盾与冲突,不仅是当今国际法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更是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摆在了中国的面前。
一、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由来
及其内涵(一)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历史背景
世界近代史是一部欧洲国家殖民扩张的历史。首先发展起来的西方列强凭借其坚船利炮打开落后国家的大门,随即凭借其工业优势,以廉价的工业产品席卷落后国家的市场,同时大肆掠夺当地自然资源,造成了以发达国家为工业产品生产基地、以广大发展中国家为商品市场和原材料供应基地的世界基本经济格局。 代写论文 http://
二战之后,许多殖民地国家虽然政治上取得了独立,但在经济方面却依然被原宗主国或发达国家所控制。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基础,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政治独立。独立后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开始了争取国家经济主权的斗争。早在1938年,独立的墨西哥就对控制其石油生产的外国跨国公司展开了国有化的斗争。1956年,埃及因收回苏伊士运河主权而导致英、法两国的武装干涉,引发了第一次中东战争①。巴拿马运河一直控制在美国手中,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归还给巴拿马。为了维护其利益,1989年,美国甚至出动特种部队,将主张收回运河的巴拿马领导人诺列加将军捉到美国受审②。中东地区石油资源十分丰富。二战后中东国家虽然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技术、设备、经验的欠缺,石油生产曾经长期被发达国家所控制。美国等西方国家发动了两次海湾战争及利比亚战争,都是基于对资源的争夺背景。从过去到现在,发达国家为掠取资源,不惜践踏国际法,粗暴侵犯发展中国家主权,这是不争的事实。
一个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到底有没有主权?在历史上,这个问题并不像今天想象得那样容易回答。欧洲是近代国际法的发源地。欧洲国家尤其是英、法、德、俄等欧洲大国实际上是近代国际法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近代西方国际法理论,把世界上的国家分为文明国家、半开化国家和未开化国家,它们作为国家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文明国家享有完全的国际法权利,半开化国家只享有有限的国际法权利,未开化国家则基本上不能享有自主权,需要别的国家的监护、保护和代其行使主权③。这一时期,国际法实际上是欧洲的国际法。国家平等、国家主权概念虽然已经提出,但是仅限于欧洲国家之间的平等与主权,并不包括亚、非、拉国家。在欧洲国家眼中,亚、非、拉国家的文明尚未达到使它们政府和人民能处处了解和履行国际法规则所必要的程度④。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曾经是公开的主张。国际法承认国家的战争权、征服权及不平等条约的效力。这就是近代西方国家殖民主义掠夺活动的理论基础。两次世界大战,不是落后国家与列强国家之间的战争,而是列强国家与列强国家之间的争夺市场与资源的战争。二战之前,英国与法国是最大的殖民国家。意大利则占有相对贫瘠的利比亚、厄立特里亚和索马里。一位意大利探矿工程师抱怨在厄立特里亚找不到黄金,而阿比西尼亚(即埃塞俄比亚)拥有丰富的黄金却不开采。他说:如果你还认为,一个民族可以因十足的懒惰而对无数的财富实行禁运,而其他民族却必须在贫瘠的土地上与各种自然力作斗争,那将是不道德的。⑤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和道德理解,意大利发动了对埃塞俄比亚的侵略。http://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薄守省:WTO规则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之冲突与协调从中国资源出口限制案谈起 (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国际法依据
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严重削弱了欧洲列强的力量,造成了殖民地国家独立的浪潮。独立后的国家成为联合国成员,在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中有了发言机会。1950~1960年代,国际市场上工业品价格飞涨,原材料价格暴跌,严重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开始讨论自然资源的国家主权问题。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中得以形成,是基于三个方面的法律渊源,即联合国大会决议、国际条约或公约、国际法判例。
1952年,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讨论人权公约草案时,一些发展中国家就提出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问题。同年12月,第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题为《自由开采自然财富与资源的权利》的决议,指出:各国有权自由使用和开采自然资源。1960年第1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提出:对各国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之主权权利应依国际法上国家之权利与义务予以尊重。1962年,第1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确认了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1970年联合国第25届大会及1972年第27届联合国大会决议,把永久主权的自然资源范围从陆上资源扩大到邻接海域及大陆架上覆水域资源。1974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与《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确认各国有权对其自然资源充分行使永久主权。至此,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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