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WTO框架下征收“碳关税”的合法性分析
WTO框架下征收碳关税的合法性分析一、碳关税概述
碳关税是指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即所谓的碳关税。这一单边措施事实上会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形成价格控制机制,操纵制造业大国的出口市场,影响国际贸易。
二、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合法性依据
1.GATT 第20条(b)项。该项允许成员方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须符论文联盟http://合:第一,有关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第二,该措施是为了实现上述政策目标所必需的。从碳关税本身来说,可以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阻止全球变暖;再者,就碳关税是否必需来说,专家组在泰国香烟进口限制案中认定一项措施是否必需,一是没有其他符合GATT的可替代措施,二是没有其他对GATT违反程度更小的替代措施,且这两种措施都能合理地达到泰国维护公众健康的目标。须承认通过法律手段实施碳关税是成本最低,其必需具有一定合理性。论文代写 http://
2.GATT 第20条(g)项。(1)该项允许成员方采取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第一,该措施是为了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第二,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有关;第三,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一同实施。(2)第一,清洁空气认为是自然资源,也构成广义的自然资源,可以说碳关税是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第二,碳关税措施下的清洁空气可以被认为是可用竭自然资源,WTO 争端解决机制强调引起争议的措施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之间认为只要存在实际联系,该措施就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第三,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一同实施,即国内生产者也当然的包括在碳关税的收费对象中,由此碳关税具有合法性。
3.GATT第20条导言。GATT第20条的导言对措施实施方式规定了三个条件:第一,不得对条件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歧视;第二,不得对条件相同的国家构成不正当歧视;第三,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可见导言三点要求表示其并不禁止差别待遇,其禁止的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旨在确保援用方善意行使该项权利,属于措施的合理性问题。
三、发展中国家对碳关税不法性分析论文网 http://
(1)GATT第1条。GATT第1条规定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也就是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制度。而碳关税对没有采取抑制温室气体排放措施的国家征收碳关税将使这些国家增加额外成本,而另外一些国内有相关措施的国家则不会增加额外成本,此条来说碳关税似乎有违最惠国待遇。(2)GATT 第3条。GATT 第3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该款强调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可预期的竞争机会的平等。要确认一项措施是否违反了国民待遇时,首先要判断该种进口产品是否和另一种受到更高待遇的国产品之间构成相同产品。就碳产品来说,即使制造过程中涉及的碳排量不同或者所受的排放管制不同,在市场上它们仍然处于同样的竞争地位。因此进口高碳产品和国内低碳产品构成相同产品,如果征收高于国内低碳产品的税,就违反了WTO 的国民待遇原则。(3)GATT第37条。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的国度碳排放是造成目前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发达国家理应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GATT第37条发达缔约方应尽最大可能实施下列规定对欠发达缔约方目前或潜在具有特殊出口利益的产品避免采用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或增加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的影响范围。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发达国家对碳关税的实施对象有所限制。代写论文 http://
碳关税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并不能直接说明合法与违法。从保护世界环境出发,其本身还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仍然需要与当今国际贸易发展水平想适应,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相衔接。作为我国仍然需要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改善出口结构,通过提高自身竞争力,争取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动地位。论文代写 http://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