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
摘 要:在中国加入WTO满九晋十之际,针对目前国内外学界流行的某些看法,提出若干商榷意见和建言,是很有必要的。中国人亟宜认真总结加入WTO九年以来的实践经验,对WTO的体制及其立法、法治、执法现状,进行一分为二的科学剖析和判断,提高认识,用以指导今后的新实践。中国和国际弱势群体既要在WTO现存体制中守法和适法,在实践中精通其运行规则,使其为我所用,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又要在实践中明辨是非臧否,深入探究WTO现行体制中对国际弱势群体明显不利和显失公平的各种条款和游戏规则,认真思考其变革方向,并通过南南联合,凝聚力量,推动变法图强,促使WTO法制和法治与时俱进,造福全球。?关键词: WTO; 立法; 法治;执法;守法;变法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6.13??
一、 中国世龄满九晋十
中国传统民俗素有虚岁与实岁之说。自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起算,中国世龄
参加组织、入党入团,可计算党龄团龄。依此类推,加入WTO似也可计算世龄,作为衡量有关成员成熟程度的标准之一。的实岁转瞬即将满九晋十,稚童阶段即将终结,少年阶段即将肇始。值此转折之际,从法理的视角回顾、考察WTO这个世界性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进程,追溯历史,总结现状,展望未来,显然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拥有全球总人口1/5的中国,正在持续崛起,对全球经济兴衰负有历史责任,对WTO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问题,如何客观地深入考察,如何科学地剖析判断,如何审慎稳重地行动,都势必对全世界产生巨大影,举足轻重。?二、 WTO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必须力行法治 论文网 http://
全球拥有60 多亿人口,分属于190多个国家,WTO这个世界性经济组织现在拥有153个成员方。与这么多国家或成员密切相关的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多种利益互相碰撞冲突,互相犬牙交错,互相渗透依存。为了使互相碰撞冲突的多种利益方避免两败俱伤,各个(或各类)利益方势必在一定阶段上通过磋商谈判,寻求和走向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交汇点(convergence),达成妥协,并将其内容以条约、协定、法规等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有法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游戏规则,对相关的国际经济关系依法施治法治,借以维持相应的国际经济秩序。?
WTO这个组织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必须力行法治这一命题,如今已成为全球公众的主流共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有关经济领域内据以施治的上述行为规范或游戏规则,即有关的国际经济法,当初是如何制定和确立的?它们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应当如何立法? 如何执法?如何守法? 如何变法?对于这些具体问题,却因各方利害关系的新旧冲突而纷争不断,时起时伏,伏而又起,这也是无可争辩、不容忽视的现实。?http://
三、 六十多年来国际经济法立法进程中的6C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全球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争斗,前者力图维护既定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立法,以保持和扩大既得的经济利益;后者力争更新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立法,以获得经济平权地位和公平经济权益。60多年来,这些争斗往往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妥协之后又因新的矛盾而产生新的争斗,如此循环往复不已。这种历史进程似可概括地称为螺旋式的6C轨迹或6C律,即Contradiction(矛盾)Conflict(冲突或交锋)Consultation(磋商)Compromise(妥协)Cooperation(合作)Coordination(协调)New Contradiction (新的矛盾)但每一次循环往复,都并非简单的重复,而是螺旋式的上升,都把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规范,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或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权益,也获得相应改善和保障。?
从法理角度看,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过程。数十年来,其立法过程最为常见的三大弊端是:?http://
第一,只由七八个最发达国家的首脑或其代表(如七国集团或八脑会议),进行密室磋商,黑箱作业,或进行半公开、半隐秘的讨价还价,定出基调或基本框架之后,交由十几个或二十几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性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如经合组织或欧洲联盟),协调各方利害关系,定出共同主张和一致步调,然后才提交全球性的经贸大政会议或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讨论。这种作法从一开始就排除、剥夺了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常令它们不明就里,措手不及,缺乏必要和足够的思想准备、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从而在磋商或论战过程中处在劣势或弱势地位。?
第二,事先就在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体制规章中,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表决制度,实行表决权力大小不一甚至极端悬殊的投票安排。在这方面的典型表现,就是迄今为止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大行其道的加权表决制,它使寥寥几个西方发达大国和强国加在一起,就可以操纵全球性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其中,超级大国所享有的特多投票权或特大表决权,往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左右重大决策,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独家否决的特权。众多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决策体制下,往往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选择:一是被迫签字画押,吞下苦果;一是被迫退出困境,自行孤立。在经济全球化、各国经济互相紧密依存的现实情势下,两者势必都会损害到弱国的经济主权和各种经济权益。?
第三,就全球惟一的超级大国美国而言,它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进程中,历来奉行的国策是本国利益至上和对人对己双重标准,这是它的两大行动准则。它不但可以在这种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凭借其经济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实行纵横捭阖,左右或操纵全局,而且可以在全球性经济会议决策之后,随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拒不遵守或完全背弃自己依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凭借自己经济实力上的强势,刚愎自用,一意孤行。1998-2004年间美国在 301条款案件和201条款案件中的蛮横表现,便是其典型事例之一。(参见:陈安.美国1994年的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01(5):146-152; 陈安.美国单边主义对抗WTO多边主义的第三回合201条款争端之法理探源和展望[J].中国法学,2004(2):153-164; An Chen.The Three Big Rounds of U. S. Unilateralism versus WTO Multilateralism during the Last Decade: A Combined Analysis of the Great 1994 SoverEignty Debate,Section 301 Disputes(1998~2000), and Section 201 Disputes (2002~present)[EB/OL].[2010-09-15]. http://www.southcentre.org/publications/workingpapers/ paper22/ wp22. pdf.)以上中英文本均已重新整理和收辑于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分别列为第一编之X,第七编之I。(参见: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366-420,1725-1807.)?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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