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3269 发表于 2018-7-17 12:02:05

2018WTO框架下对绿色贸易壁垒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WTO框架下对绿色贸易壁垒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绿色贸易壁垒是兴于上世纪80年代末的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自WTO成立以来,绿色贸易壁垒更是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不时有国家将有关问题申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国际间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争论更是此起彼伏,专家学者针对其对保护环境的合理性和阻碍贸易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展开激烈的讨论。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有必要在WTO的框架内正确认识、理解绿色贸易壁垒的相关内容,以利用WTO规则在环境保护和贸易利益的国际博弈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1. 绿色贸易壁垒的定义
  在WTO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绿色贸易壁垒进行明确的定义,学者往往从自己研究的角度出发给出自己的解释。依据对绿色贸易壁垒性质认识的不同,当前学者的定义可归纳为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其实质是进口国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所实施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这种观点强调的是,绿色环保仅是进口国的一种借口或切入点,其真实目的是实行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论文代写 http://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作相对宽泛且中性的解释,即绿色贸易壁垒本身并不能表明进口国是善意抑或恶意,这个概念强调的是贸易受到阻碍的事实而非进口国的主观动机。进口国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合理,需要结合相关事实进行考察。
  对此笔者认为,绿色贸易壁垒在WTO框架下采用后一观点的解释更符合WTO实践,更接近于WTO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理解。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壁垒一词从词义上说是一个中性词,其中文语义为用以比喻对立的事物和界限,①而其在贸易壁垒的英文语境(Green Barriers)中,barrier的含义有三:第一,指阻碍进步或控制活动的事物或喻指障碍、妨碍;第二,指使人隔离的事物。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壁垒侧重描述一种客观上受阻碍的状态,并没有贬义的色彩。
  其次,第三人难以从一国采取绿色贸易壁垒的相关措施中看出行为国的真实目的,或者说,一国采取相关措施时,其目的往往是多样化的,可能既有保护环境的目的,也有贸易保护主义的意思。主观目的是一种难以考量的因素。因此,界定一种措施应该以客观表现作为衡量标准。若用第一种观点对行为国的措施进行判断,可能会出现判断混乱的情况。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第三,WTO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却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就设定了第20条作为一般例外,而其中就允许基于绿色原因实施限制贸易的措施。有人认为应将符合一般例外的措施认为是合理的环保措施,与绿色贸易壁垒相区别。但这种观点忽略了两者本质上都是阻碍国际贸易的,同时在WTO的实务中,判断是否符合一般例外的标准都是从客观事实出发的,包括对涉及措施的体系、制定背景的考量,体现为一种技术性的判断。这种判断以相关事实所体现的客观情况和所推论的政策目的为基础,以WTO相关条文为标准,但并不涉及对其本质的区分。即不论其是否符合WTO相关规则,其都是阻碍国际贸易的措施。因此,我们以是否符合WTO规则为标准区分合理与不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更准确。
  因此,笔者认为,在WTO框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是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动植物健康为由所采取直接或间接的限制、禁止贸易的法律、政策等措施的总称。
  2. 绿色贸易壁垒在WTO框架下的法律依据
  绿色贸易壁垒并不一定被WTO规则所排斥,其原因就在于WTO相关条约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首先,《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开篇宗旨中明确说明: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及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这段文字相比起《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序言有明显不同,反映出WTO从推动贸易自由化为主转变为追求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一转变反映了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说明可持续发展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目标,这就大大提升了环保问题在WTO中的地位,也为以后制定与绿色贸易壁垒相关的规则奠定了基调。代写论文 http://
  其次,《关贸总协定 1994》(以下简称《GATT 1994》)的第20条以一般例外的方式允许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
  第20条规定: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加工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这一条作为允许背离WTO规则的例外,虽说不是无条件的,但却是目前采取绿色贸易壁垒的国家所引用次数最多的一个条款,也是相关案件中引起争议最多的条款。事实上,《GATT 1994》第20条一直是企图突破WTO规则的国家所倚重的重要工具。
  第三,在WTO框架下其他的多边协议中,也能找到支持绿色贸易壁垒的规定。
  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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