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WTO协定对农产品出口补贴的适用关系
WTO协定对农产品出口补贴的适用关系WTO框架下农产品出口补贴法律适用研究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现今农产品出口大国大多使用出口补贴,这些补贴严重影响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必要利用WTO保护中国农产品出口商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我们要确保我国农产品出口补贴的WTO合规性,以便积极应对其他国家可能对我国农产品提起的反补贴调查。
WTO协定中,除了《农业协定》对农产品出口补贴有特别规定外,GATT1994和《SCM协定》中也规定有出口补贴的纪律,而WTO协定是"一揽子"协定,成员方须同时遵守。探讨WTO框架下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律适用,首先便必须厘清WTO协定在此问题上的适用关系。本文试从概要介绍WTO协定关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纪律着手,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和学界研究,探讨WTO协定在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上的具体适用关系。
一、 WTO协定关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纪律
如前所述,WTO框架下GATT1994、《SCM协定》、《农业协定》都有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下面予以概要介绍这三个协定中具体可适用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纪律。
(一)GATT1994关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纪律
GATT1994第16.3条对出口补贴仅做了原则性规定,要求缔约方寻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出口使用补贴。根据GATT1994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初级产品"是指"任何天然形态的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或矿产品,或为在国际贸易中大量销售而经过通常要求的加工产品",而从GATT的实践看,"经过通常要求的加工"并不构成对加工农产品的限制,因此,"初级产品"的概念涵盖了所有天然和加工农产品,即涵盖了所有一般意义上的农产品。因此,GATT1994第16.3条可适用于农产品出口补贴。 论文网 http://
(二)《SCM协定》关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纪律
早在巴西椰干案中上诉机构所就指出,"《农业协定》与《SCM协定》反映了WTO成员对农产品补贴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最新诉求"⑴,因此,成员方需同时遵守《农业协定》与《SCM协定》。《SCM协定》中,可适用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条文主要有第1条、第3.1(a)、3.2条、第5、6条。
《SCM协定》第1条是对"补贴"的定义,根据该条,补贴是指提供财政资助或收入价格支持而授予利益的政府行为;第3.1(a)条和第3.2条是出口补贴禁止制度,根据该条,除非《农业协定》另有规定,则一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第5、6条是关于"可诉补贴"的内容,成员方不得通过给予补贴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
(三)《农业协定》关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纪律
《农业协定》关于出口补贴的核心规则有第1(e)条、第3.3条、第8条、第9.1条、第10条和第13(c)条等。其中,第 1(e)条定义了出口补贴,根据该条,出口补贴是指"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包括本协定第 9 条所列的出口补贴";第 3.3 条要求成员承担两类"出口补贴承诺"义务,即"对减让表内的农产品提供第 9.1 条列出口补贴,不超过减让水平"以及"不对减让表之外的农产品提供第 9.1 条所列出口补贴";第8条规定WTO成员应承诺只以符合该协定和其减让表中列明的承诺的方式提供出口补贴,这是成员出口补贴承诺义务的一般规定;第9.1条列举了允许成员提供的六种出口补贴,但要受到削减承诺的约束;第10条是反规避条款,规定第9.1条所列补贴之外的其他出口补贴不得以产生或威胁导致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方式实施,也不得使用非商业性交易以规避此类承诺;13条被称为"和平条款",其中(c)款适用于出口补贴,可以使符合《农业协定》的补贴免受GATT1994和《SCM协定》的约束。但和平条款于2003年12月31日已到期。http://
二、 WTO协定对农产品出口补贴的适用关系
在这里首先应指出的是,GATT1994第16条虽可适用于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但它在实践中的作用却不大:一是该条条文本身具有含糊性和不确定性,⑵二是《SCM协定》已相当广泛和复杂,在此之下,GATT1994第16.3条几乎已无多少可适用空间。⑶实践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往往以已经根据《SCM协定》和《农业协定》作出认定为由,遵循司法经济原则,不再审查被诉措施与GATT1994的合规性。⑷因此,实践中农产品出口补贴主要适用《SCM协定》和《农业协定》。因此后文将仅探讨《SCM协定》和《农业协定》的适用关系。
由于WTO协定"一揽子协定"的性质,在理解WTO协定相互关系时,不能简单地使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因为这将使其中的一个协定的规定归于无效,与WTO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农业协定》与《SCM协定》在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下的适用关系呢?下文将从WTO争端解决实践和学界研究两方面阐述此问题。
(一)WTO争端解决实践
"美国陆地棉花补贴案"是WTO农产品出口补贴争端中颇具复杂性和代表性的一个案件。该案涉及美国多项农产品支持措施,本文仅以专家组对"出口信贷担保"的分析思路为例,说明WTO争端解决机构如何处理《农业协定》与《SCM协定》对农产品出口补贴的适用。 论文网 http://
该案中,巴西同时依据《SCM协定》和《农业协定》提出指控。专家组指出,争端双方都同意出口信贷担保并不属于《农业协定》第9.1条所规定的补贴,因此,专家组主要分析被控措施是否违反《农业协定》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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