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3775 发表于 2018-7-17 11:59:48

2018WTO视角下的中国邮轮经济发展问题论略

  WTO视角下的中国邮轮经济发展问题论略
  一、邮轮经济与WTO海运服务贸易
  (一)邮轮经济概述
  邮轮经济目前学者并没有权威的、统一的界定。一般来说,是指以邮轮运输为中心环节而衍生的其它与旅游观光、餐饮、购物、造船、港口规划与建设等一系列产业相关联的经济体。邮轮经济被称为海上流动度假村和港口都市的一个重要增长极,是由于邮轮产业的运行与发展而推动相关产业,形成多产业共同发展的经济现象。邮轮产业是漂浮在黄金水道上的黄金产业,邮轮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言而喻的。自20世纪末以来,邮轮旅游保持着平均每年7.4%的增长速度,已成为世界范围休闲旅游产业中增长最快的领域。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世界邮轮市场正逐步向亚太地区转移,邮轮经济迎来亚洲时刻。据WTO预计,亚太地区和中国将是未来邮轮市场发展最快的区域。该区域不仅为西方市场的邮轮游客提供全新的旅游景点,也提供了全新的邮轮客源市场,使世界主要的邮轮经营者把重心转向亚洲。中国以其地跨东北亚和东南亚两大区的地理优势、博大的文化旅游资源和巨大的潜力客源市场,吸引众多世界知名邮轮公司纷纷进驻。据统计,我国大陆2010年共接待国际邮轮223航次,同比增长42.9%。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2020年以前中国有望成为世界上潜力最大的国际邮轮市场。邮轮公司抢滩中国带来了我国邮轮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发展邮轮产业与服务贸易提供了新的机遇。邮轮经济在一方面会涉及到海上旅客运输,另一方面会涉及到跨境旅游服务。因此我国邮轮经济的发展与GATS联系密切,一方面关系到我国入世承诺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关系到我国在海运服务贸易谈判中的话语权问题。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二)WTO海运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体系
  自1994年4月,谈判范围包括港口设施使用、国际海运、在约定时间内取消限制、海运辅助服务等的全球海运服务谈判正式起航。现如今国际社会在海运服务的开放领域正处于一种僵持、未达成共识的状态,国际上对海运服务业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指法律文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是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文件。GATS在WTO海运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处于第二个层次,第三个层次则是以《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决议》为主的相关决定、决议等。这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是相辅相成且相互依托的,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为下一层次提供价值取向、立法精神和效力根据的指引,而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则是将上一层次规范的主旨、意图落到实处,使之能够更加具体,并且赋予它们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内涵。
  除此之外,海运服务贸易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附件2和附件3的内容。在海运服务贸易所引发的争端及海运服务贸易政策评审问题上,应分别适用附件2《争端解决与程序谅解》和附件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相关规定,此时,它们与GATS等海运服务规范便形成了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此种情况下特别法将得到优先适用。
  二、WTO有关原则对我国海运服务贸易及邮轮产业的影响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从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的背景资料来看,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达国家,也十分重视国民待遇的规则及其解释,它们清醒的认识到,只有依靠国民待遇才能真正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大门,因此,关于服务业的实质意义上的谈判,主要是围绕着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大问题来进行的。
  (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影响
  海运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从各国实践来看,海运辅助服务市场准入多有限制,大多数国家不允许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从事诸如货代、揽货、集装箱场站、船代、仓储、结关和堆场等此类业务,即使有些国家或地区允许从事,也仅仅限于为其本国自有船舶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外国航运公司在本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从而保护本国航运企业的利益。
  限制海运市场准入的措施,主要表现在对海运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对海运服务雇员总数的限制、对海运服务交易总额的限制、对海运服务总量的限制、对提供海运服务的实体的形式、对外资参与比例的限制。其中,前四种是数量限制,后两种为形式限制。
  众所周知,在众多海运国家中,作为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我国的海运服务业对外开放领域之广、开放程度之深是其他海运服务实体所不具备的。市场准入属于GATS规定的具体承诺义务,因此,成员国可提供有条件的市场准入,即在承诺减让表中订立一些条件和限制,在此前提下准许我国对海运实体的中外资比例和存在形式进行了市场准入的限制,规定允许外国服务者设立合资船运公司,外资不得超过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49%,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方任命,在提供海运服务的其他商业存在形式上,则不作承诺。不作承诺指将来可能新增或维持违背国民待遇或市场开放的措施。 论文代写 http://
  邮轮产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综合性,它不同于传统的海运服务形式。在WTO框架下,各国对于海运市场一般都奉行对等互惠原则,而对中国而言,旅游产业是最早对外开放的产业,国家政策鼓励并支持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但邮轮产业由于我国在立法上是空白,因此对于邮轮市场的准入制度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2011年10月15日原中国交通运输部水运管理局局长宋德星在天津表示,中国已允许外国邮轮公司在华独资经营,并为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客、签发客票等辅助性经营服务。目前,首家外国邮轮公司提交的申请已获批准。批准邮轮公司进驻实际是市场准入不做承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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