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63016 发表于 2018-7-17 11:59:27

2018WTO贸易救济措施争端解决的绩效分析

  WTO贸易救济措施争端解决的绩效分析
  一、引言
  相比GATT下的47年有记载的280多起争端案件,WTO自1995年成立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短短17年间,贸易争端数已达427件(见表1),约有三分之二的案件已经得到解决或执行。其中涉及到贸易救济措施(TRM:Trade Remedy Measures,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争端共136件(约占总争端案的三分之一);中外贸易争端共计31件(而且近年来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而涉及到贸易救济措施的争端共14件,约占中外贸易争端的一半。可见,贸易救济措施争端无论是在WTO争端解决还是在中外贸易争端解决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众所周知,中国近20年来一直是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打击的首要目标,可以预知,随着中国经贸的日益强大,未来中外贸易争端会不断增加,特别是在贸易救济措施领域的中外争端会成为焦点。由于我国加入WTO的时间不长,缺乏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究竟其绩效如何,还很难下结论。我国许多学者一直认为中国加入WTO可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中外贸易争端,这有道理,事实上WTO争端解决机制也解决了不少重大的贸易争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使得贸易规模扩大从而产生更多的纷争;另一方面,当出现贸易纠纷时,成员方也愿意寻求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援助。近年来,中国也主动、积极地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中外贸易争端。WTO建立了一套贸易规则,但其中的贸易保护措施也得以在WTO框架下合理地在全球日渐盛行,以致各国在理解各自利益的同时,也向对手学习有价值的保护本国利益的方法。那么,WTO争端解决各阶段的策略选择及其贸易绩效究竟如何,是否真的就和各成员方的美好愿望相一致?只有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后才可能明晰。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由于WTO受理的争端涉及到GATT/WTO管辖的所有协议,目前能查齐全的争端案件涉及的产品海关编码的主要是贸易救济措施争端和个别领域(如农产品争端),本文重点就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救济措施争端中的贸易绩效进行实证分析,为我国政府在中外贸易争端解决中的策略选择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本文的主要贡献是基于四阶段WTO争端解决博弈策略选择和WTO争端解决的时间不等长的特点,并考虑争端涉及的产品贸易数据的可获得性,首次构建动态非平衡面板数据模型,采用系统GMM检验方法对WTO贸易救济措施争端解决的绩效进行实证分析。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995年成立的WTO在GATT的基础上对其争端解决机制在许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争端双方信息不对称状态,如设立了上诉机构以减少专家组报告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任何一方对专家组的决定不服均可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同时为了避免被诉国不执行WTO的最终决定,还引进了报复机制等;在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通过方面,废除了GATT一致同意原则,实行反向一致同意原则,从而大大提高了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作出决定的效率,并避免了决定的不公正性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争端解决机制四十多年实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不断完善与创新的机制,其特点、原则、目标、规则及程序都比GATT有明显进步,更能体现公正、有效性,已逐渐得到各成员方的信赖与支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贸易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越来越重视。WTO争端解决机制较GATT时期更能够保障发展中国家在WTO协议下的贸易权益,但是,发展中国家受本身的人力、资本以及法律专业素养限制,而未能更有效使用争端解决机制。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一)WTO争端解决的优越性
  Staiger(1995)的调查结论显示,理论界普遍认为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国家间无限重复的、非合作的、关税设定的触发战略。Bagwell,Staiger(1999,2001)认为GATT中互惠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确保多边贸易效用,国家据以解决由强加单方面的最优政策而引起的贸易驱动的囚徒困境问题,但是实证证据并不充足。Bown(2002)收集整理了GATT下从1947年到1994年间的约250起正式的贸易争端案例数据,Bown(2004)首次使用实证方法分析了缔约方在谈判回合中调整贸易政策时选择违背或是遵从GATT规则的成因,发现国家间实施报复性贸易政策是产生争端的实质性原因。Jackson(1997)在WTO建立之初就做过这方面的研究,他认为相比GATT的权力导向,WTO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强调规则导向,争端解决机制被足够合法化将会使得挑起争端没有障碍。Chang(2002)。从另一个角度来看WTO的进步性,研究发现,相比GATT时期的对专家组报告通过的阻扰概率,WTO争端解决案件中败诉方提出上诉的概率明显要高,从而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潜在利益。
  国内也有学者专门研究过WTO相比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效应,谈毅、金明瑶(2011)在提出一系列假设的基础上,以1980-1994年间GATT框架下的226个争端案、2001-2006年WTO下的136个贸易争端案件为样本研究对象,通过实证论证了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效用,发现发展中国家作为申诉方会比发达国家作为申诉方获得更多的应诉方让步,WTO更加注重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然而,除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还包含双边谈判、诸边一体化。李春顶、赵美英(2011)用一个博弈的理论框架对这三种机制之间的选择和优劣进行比较,从国家及贸易产品市场类型差异的角度分析了不同解决机制下单国的福利以及世界的总福利状况。结果发现,对于具有市场势力的大国来说,参与国越少的机制对其越有利,而对于没有市场势力的小国则是参与国越多的机制对其越有利,同时多国参与的机制也更有利于世界的总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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